¶ 02610 排水管涵
¶ 1. 02610 排水管涵 V2012.10.doc
第02610章
排水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管涵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完成埋設排水管涵所必須之所有開挖、管基墊層、排水管、運送、安裝、接頭處理、回填及壓實,以及必要時之臨時抽排水、擋水設施或臨時排水改道、復原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2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3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9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0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3.11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A1001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8904 A315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111 瀝青材料中的灰分或礦物質標準試驗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C443M 圓形混凝土排水管及暗管用橡膠接頭
(2) ASTM D4 瀝青含量標準試驗法
(3) ASTM D6 油和瀝青混合物加熱損失測試法
(4) ASTM D36 瀝青軟化點測試法
(5) ASTM D70 半固態瀝青材料密度測試法(比重計法)
(6) ASTM D92 克里夫蘭儀燃點和閃火點測試法
(7) ASTM D113 材料展延性測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 混凝土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規定,並須符合CNS 483 規定。
(2) 混凝土管接頭使用水泥砂漿者,其水泥與砂之比應為1:2。
2.1.2 鋼筋混凝土管接頭,依設計圖或工程司指示選用黏結式填縫帶或膠圈接合。接合材料之規格依鋼筋混凝土管之尺寸及設計圖或工程司指示選用。
2.1.3 黏結式填縫帶係以碳氫化合物及鈍性礦物質填充材料為主之混合物,精製成條狀,適用於混凝土管接頭之接合填縫材,具可撓性、延展性、黏著性,施工簡易。
(1) 組合成分
|
項 目 |
要 求 |
試驗方法 |
|
碳氫化合物(重量比) |
≧50% |
ASTM D4 |
|
鈍性礦物質填充料(重量比) |
≧25% |
AASHTO T111 |
|
揮發性物質(重量比) |
≦3% |
ASTM D6 |
(2) 黏結式填縫帶之物理性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
項 目 |
要 求 |
試驗方法 |
|
25°C時比重 |
1.15~1.40 |
ASTM D70 |
|
25°C時延展性 |
≧5cm |
ASTM D113 |
|
軟化點 |
≧160°C |
ASTM D36 |
|
閃火點 |
≧177°C |
ASTM D92 |
|
下垂度(70°C, 24小時) |
<1cm |
CNS 8904 |
(3) 黏結式填縫帶使用前,承包商應先提送生產製造廠商資料(廠商需為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符合毒性化學物生產合格」化學建材製造商且有工廠登記證及黏結式填縫帶檢驗設備並備有證明者)說明書、樣品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送請工程司核可,必要時,工程司得抽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 接頭膠圈之材質及形狀規格須符合設計圖及ASTM C443M之規定,接頭膠圈應外觀平滑、無裂紋、氣泡、孔隙及雜物等缺陷。
(5) 若混凝土管接頭使用之水泥砂漿,如已拌和使用超過45分鐘之灰漿應予丟棄不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全設施
(1) 管溝開挖及鋪設管路時,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標誌,於夜間應依第01556章之規定,懸掛閃光警告燈號,並擺設連續之活動護欄,或固定式圍籬予以區隔,以防人車掉落。
(2)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遇天候不佳,地面水淹沒開挖溝渠時,更應加強防範措施,如..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免行人或車輛誤墜坑內造成傷亡。
(3) 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1.2 定位測量
(1)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清除管溝所經路線地面上一切障礙物,並準備水平放樣板及木樁,依設計圖說規定放樣,始可開挖管溝。
(2) 水平樣板須為平直之木板,其間距不得大於10 m。
3.1.3 開挖準備
(1) 承包商應於開挖管溝前,詳細調查地下埋設物之狀況。如有與設計圖說不符之處,應即通知工程司處理。
(2) 凡跨越街道或沿住戶前挖掘時,應先備妥適當之跨越材料,其強度應使車輛或行人能安全通行者為準。
3.1.4 臨時抽、排水及臨時排水改道
(1) 管溝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適當之抽、排水設施。
(2)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前,該等臨時排水溝,應以合格材料回填復原。
3.2 施工方法
管涵施工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應按下述第一種施工方法。
3.2.1 第一種施工方法:於路堤或整地先填築至管頂上至少30cm或自然地面高於管頂上至少30cm時,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若有重型施工機具通過管頂,則先填築至管頂上至少60cm。
(1) 溝槽開挖及管涵墊層
A.溝槽應開挖至設計圖說及本章所規定寬度、深度及坡度。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有導致排水管產生不均勻沉陷之慮時,則溝槽之開挖深度應會同相關單位勘查決定。
B.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管涵兩側應各挖除一倍管徑之寬度,依工程司認可之透水材料換填並夯實,以確保基礎不致沉陷。如溝槽底為岩盤、卵礫石層、礁(Ledge)、堅硬地層(Hard Pan)或為膠結礫石(Cemented Gravel) 等,則應挖深至排水管底下30cm,寬度為排水管兩側各加30cm寬。
C.管涵全部或部分埋設於填土路段時,則必須先築路堤再行開挖溝槽。路堤之填築高度,至少應使管頂上有30cm厚之覆蓋,路堤頂寬(與管涵中心線成直角方向)在管涵每側均不得小於4 m,又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H:V=6:1。
D.除岩盤、卵礫石層、礁、堅硬地層或為膠結礫石等或有不適用材料之處,或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溝槽應開挖至低於管底10cm深度,並挖至混凝土管兩側各加30cm寬度,或混凝土管兩側各加一倍管徑之寬度,取其較大值。
E.管涵全長之溝槽已開挖完成,且任何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或岩石層已挖除並換填完成後,應即準備管涵基礎。
F.管涵兩端各1m長須以不透水材料回填並夯實外,剩餘部分應就溝槽全寬,以規定材料回填夯實,管底下回填厚度至少10cm。
G.當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墊層材料鋪築於管涵兩側寬度不得窄於設計圖說規定寬度。
(2) 排水管安裝
A.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排水管。
B.排水管安裝完成後,其流水線(Flow Line)高程,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排水管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安裝,排水管插口端(Spigot End)應朝向水流方向,逐節連接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線向及高程準確。於安裝前,排水管兩端應清理乾淨,安裝時應避免在基礎上作不必要操作。各管安裝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入。在安裝時,各管應相互接合及配置妥當,使排水管銜接平順。
C.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切割以縮短長度;惟經工程司認可後可進行切割,但須施作必要保護措施。
D.為便於混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操作孔,應以預製栓塞填塞,並用膠泥(Mastic)或水泥砂漿封閉。所有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膠圈接頭者外,應以水泥砂漿包裹至少24小時後始可進行回填工作。
(3) 回填
A.混凝土管安放妥善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溝槽全寬應以設計圖說規定材料回填至設計高程,除管涵兩端各1m應以不透水材料回填外,其餘應以設計圖說規定材料沿管涵縱向鋪放,管兩側回填高度應相同。管底下空隙應確實填滿,所有回填材料應每層20cm(鬆方厚度)鋪放,並應壓實至鄰接路堤之規定壓實度以上。若為透水材料,須以每層10cm 鬆方厚度分層回填,並按本節相關規定夯實。
B.溝槽剩餘未回填部分,應以由挖方區或借土區選出不含過大或凝結之土塊、泥土塊(Clods)或岩石之材料回填。此材料之回填及鋪築,每層仍不得超過20cm 鬆方厚度,其壓實度應符合第02317章規定。夯實工作應使用夯土機或振動夯壓機為之,管涵兩側之回填材料應保持約略同高。承包商如以細粒料代替選用材料時,應以機械方法夯實至合格為止。
C.若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應以濕 潤之細粒料或透水材料分層回填至少達到管中心線之高度及管之兩側至少各50cm之寬度,其餘可用選擇材料回填,涵溝全寬按每層20cm鬆方厚度回填溝槽全寬。溝槽回填應俟每層完成後始可鋪築次層。
D.溝槽經回填後,應於管頂再加築至少30cm厚或工程司認可厚度之路堤,並應於任何荷重通過管頂以前澈底壓實。所需之覆蓋層包括任何管頂上之填土及再加之路堤,應足以承受在管頂上操作或通過之機具設備之最大荷重。
3.2.2 第二種施工方法:於路堤先填築至管中心高程或自然地面高於管中心高程時,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1) 溝槽開挖與管涵墊層
A.在自然地面下開挖溝槽,將不穩定或不適用之材料或岩石挖除及換填。管涵墊層、排水管之安裝以及溝槽之回填(填至自然地表面)等,皆應依第一種施工法之規定辦理。
B.若依據設計圖說有部分排水管須安放在高於自然地面之位置時,應將排水管兩側各1m寬自然地面下之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依上述規定予以挖除,並以路堤材料先行鋪築及夯實至管涵設計中心線高程,然後按第一種施工方法之規定開挖溝槽並鋪築墊層材料。
(2) 排水管安裝
A.排水管應按第一種施工方法之規定安裝,俟安裝完成並經工程司認可,儘速用借土區或挖方區選出之材料回填並予夯實。回填材料每層鋪築厚度不得超過20cm 鬆方,並回填至管頂面上30cm高度,然後續鋪路堤,其寬度(與管涵中心線成直角方向)在管涵每側均不得小於4m,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H:V=6:1。
B.承包商在鋪築及夯壓該部分之路堤時,應特別小心且注意避免超載重量壓於此新築之排水管上。在回填或構築路堤時,如對排水管產生任何擾動或損害排水管之行為,承包商應負全責,對於損害之排水管應挖除並重新予以埋設。
3.2.3 第三種施工方法:接通路權外之私有地或公有地之管涵採用之。
(1) 通常除為安放排水管須開挖其深度等於管外徑1/10之淺槽外,不需開挖溝槽,惟有時因管涵位置之關係,可能有加挖溝槽之必要。此時溝槽僅開挖至管涵底部及足夠放置管涵之寬度,溝槽底部應依排水管外徑大小及形狀酌加修整,其餘則應按第二種方法之規定辦理。
(2) 管涵溝槽全長開挖完成,並將不穩定、不適用材料或岩石予以挖除及換填後,須將溝槽底修整至大致上與排水管之外緣弧形相同。如有必要,須依第02317章規定檢驗合格之材料填塞溝槽底凹陷處,然後將基礎及所填之材料夯壓至合格為止,其基礎須依第02316章規定辦理檢驗,未經檢驗合格前,不得安裝排水管,排水管應按第一種方法之規定安裝。
(3) 排水管安裝完成,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應即回填溝槽。回填材料應按本節之相關規定,以每層20cm 鬆方厚度鋪築並夯實。夯壓應以機械方法或平夯錘,其錘重每平方公分不得小於1kg ,夯壓時,務使管底空隙確實填滿,回填材料應鋪築至管頂30cm 高度或至設計高程。構築路堤時,其鋪設寬度,在排水管每側均不得小於一倍之管徑。
(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包裹排水管之混凝土不須粉光。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610-1所示。
表02610-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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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鋼筋混凝土管 |
尺度、等級 |
CNS 483、CNS 484 |
符合設計圖說與CNS 483 規定 |
1.數量未達40 支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2.數量達40~20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200 支時,每200 支加驗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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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圈 |
依ASTM C443M之規定項目 |
ASTM C443M |
符合設計圖說與ASTM C443M之規定項目且接頭膠圈應外觀平滑、無裂紋、氣泡、孔隙及雜物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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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結式填縫帶 |
碳氫化合物(重量比) |
ASTM D4 |
≧50% |
|
|
鈍性礦物質填充料(重量比) |
AASHTO T111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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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揮發性物質(重量比) |
ASTM D6 |
≦3% |
||
|
25°C時比重 |
ASTM D70 |
1.15~1.40 |
||
|
25°C時延展性 |
ASTM D113 |
≧5cm |
||
|
軟化點 |
ASTM D3 |
≦160°C |
||
|
閃火點 |
ASTM D92 |
≧177°C |
||
|
下垂度(70°C, 24小時) |
CNS 8904 |
<1cm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排水管依各種尺度及等級之管材在完成位置,沿管頂依實作直線長度計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安裝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如承包商自行採用較佳材料代替原設計之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夯實至規定之壓實度,但仍以原設計之材料回填給付。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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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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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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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註明各種尺度及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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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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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物開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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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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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物開挖(含抽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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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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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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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
構造物回填 |
|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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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材料(註明材料) |
|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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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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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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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排水改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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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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