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75 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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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75章
沉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沉箱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鋼筋混凝土開口沉箱之製作、下沉、封底、水泥砂漿回填灌漿、回填及封頂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61章--圍堰
1.3.2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3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4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5 第02323章--棄土
1.3.6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9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10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11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施工圖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模板、鋼筋、金屬接合須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如沉箱所在處河床地面高於施工時之河川水位,應先明挖至水位線以上約30cm,此項水位線,因溪底之高低,可能各個沉箱水位不盡相同,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按當時實際標高個別測定之,此後不再變更,所開挖之坑底必須整平,其開挖依構造物開挖計算。
3.1.2 如沉箱所在處河床地面低於施工時之河川水位,可視河川水位情況,採用圍堰抽水或導水改道或用砂土築島(高出水位約50 cm)等方法,經工程司之核可後處理之。築島時應儘量減少阻礙水流。
3.1.3 若沉箱所在處為非河床地面,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開挖至沉箱設計頂面高程再施作沉箱。
3.2 沉箱製作
3.2.1 沉箱鋼腳應依設計圖說尺度及式樣製作。安放時須特別注意其位置、方向及水平之正確。豎立模板前後,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
3.2.2 沉箱混凝土應分節澆置,通常每節長約3~5m,或依設計圖說規定將施工方式報請工程司認可。除第一節直接澆置於鋼腳(或模板)上外,其餘各節應俟前一節下沉至相當深度後(水位以上50cm),再繼續澆置。
3.2.3 混凝土、模板及鋼筋之施工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3 沉箱下沉
3.3.1 沉箱混凝土澆置應經7天或達到設計強度之70% 後,方可開始下沉,若下沉須藉助於外加壓重時,其加重時混凝土抗壓強度,應在局部支承壓力之2倍以上。如為爭取時間,經工程司之核可,得於混凝土內加用不影響鋼筋銹蝕之化學摻料。
3.3.2 沉箱下沉不可在箱外周圍開挖,應採用箱內挖掘辦法。如箱內積水可以抽乾時,可採用普通人工及機械挖掘;如積水不能抽乾,則須用抓斗機(Clamshell)或潛水工挖掘,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得採用水注法(Water Jet)幫助下沉。
3.3.3 挖掘時應由沉箱中央開始,向四週平均對稱擴展,不可局部挖掘過深,致使沉箱偏倚。無論用何種方法下沉,均不得損及沉箱內壁。
3.3.4 沉箱壓重時,應先將箱頂伸出之鋼筋,妥為彎曲。不可使鋼筋周圍之混凝土破裂。沉箱與壓重之間,應墊以木塊或草墊等材料,俾可防止局部應力之集中。壓重應均勻分布於沉箱之四週,以免沉箱承受偏重而發生偏倚。
3.3.5 沉箱下沉時,應隨時校核其方位與角度。
3.3.6 使用水中挖掘法下沉時,應隨時注意使箱內水位高出箱外四週水位,以免箱外水壓大於箱內水壓,而致泥沙自箱底湧入,增加挖掘工作。
3.3.7 沉箱下沉時,如遇有岩石必須變更設計使用爆炸法時,應經工程司核可,並且不可損及沉箱內壁及其鋼腳。
3.3.8 沉箱下沉所開挖之土石方,如屬河川範圍內,應先協調河川管理機關決定處置方式,不得任意堆積。其餘部分除工程司認可作為回填外,應依「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辦理。
3.4 封底
3.4.1 沉箱下沉到達設計深度,經檢核無需繼續下沉時,即可進行沉箱底部碎石片、鬆土及其他雜物之清除與整平,以備封底。如岩層表面有坡度,應將箱底處之岩面鑿平,使沉箱平正嵌入岩層。
3.4.2 封底以混凝土澆置,如無法抽乾積水時以水中混凝土澆置,其施工之方法除特殊情況須經工程司核可外,應採用特密管施工。
3.4.3 水中混凝土,無論用何種方法施工,均須隨時測量其澆置之深度,並應作多點處觀測,以測得混凝土表面情況是否均勻。
3.4.4 如遇箱底湧砂致封底水中混凝土無法進行澆置,承包商應提變更計畫送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5 水泥砂漿回填灌漿
3.5.1 貫入岩盤之沉箱施築完成後,於沉箱外壁與開挖岩盤面間之空隙,應按設計圖說將處理方式報請工程司認可後配置灌漿管,以水泥砂漿回填灌漿,增加側壁抵抗力,避免沉箱受外力產生傾斜。
3.5.2 水泥砂漿之拌和比及灌漿之壓力,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原則上水泥砂漿之拌和比約為1:2,灌漿之壓力在灌漿管出口之淨壓力應不大於2kgf/cm2,至進漿率每分鐘少於1公升即可結束灌漿。
3.6 回填及封頂
3.6.1 沉箱封底混凝土澆置完成3天後,始可進行沉箱箱體內之回填作業。
3.6.2 箱內回填材料應依契約及設計圖說回填至規定高程。如回填材料為土石料,則回填至規定高程時應予適度壓實。
3.6.3 封頂混凝土及鋼筋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辦理。如無回填材料時,封頂底部應設置免拆模板。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沉箱下沉深度之計算,自開挖坑底或築島頂起算至沉箱底。經工程司核可明挖之較高河床或沉箱頂之部分,依第02316章、第02317章及第02323章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沉箱下沉施工費單價已包括施工準備工作、場地整理、挖掘、裝載、運輸、抽水、壓重器材等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若工程司認為有必要將沉箱下沉至設計圖規定之高程以下時,其超過設計高程部分按下述規定辦理計價:1.5m以下者,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單價計付。超過1.5m至3m以下部分,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之沉箱下沉施工費單價之125%給付。超過3m部分,應議價決定之。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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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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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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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箱下沉施工費(註明尺度及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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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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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材料(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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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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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加工及組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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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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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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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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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混凝土(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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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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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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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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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箱基腳結構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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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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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箱內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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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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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砂漿回填灌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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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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