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8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 1. 02468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V2012.10.doc
第02468章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定位、打入保護管、鑽掘、樁孔檢查、鋼筋籠加工、組合及吊放、特密管吊放、孔底處理、水中混凝土澆置、崩坍處理、鑽孔填平、檢查與檢驗、樁頭處理及基樁完整性試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10章--地下調查
1.3.2 第02218章--鑽探及取樣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6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7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2) 施工中孔壁之穩定、檢測及調整方法。
(3) 穩定液之混合及機具說明(若使用穩定液時)。
1.4.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水中混凝土及鋼筋須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本施工法係以適當之機具與方法將鋼製保護套管打入地層至適當深度後(一般為4~6m),再以反循環式鑽掘機具將土壤或岩石挖出,依此挖至設計深度,然後吊放鋼筋籠,澆置混凝土及拔除鋼製保護套管,完成基樁之施工。
3.1.2 鋼製保護套管
(1) 除設計圖說特別規定外,鋼製保護套管材質及厚度應能確保水頭壓及防止因機具重量或振動導致表層土壤崩塌,必須在鑽孔前打設鋼製保護套管以資保護。
(2) 鋼套管入土深度除設計圖說已註明外,應由承包商視地質、地下水位及防止鋼管下端漏水之有效地層位置等決定。
(3) 鋼套管之管壁厚度應依直徑、長度及所受衝擊力而定,以免發生變形或損傷,其上下端須予加強,以防止打入地下時變形或開裂,其直徑不得大於基樁直徑15cm。鋼套管不得於樁孔已鑽至相當深度後再行放置;應先在樁位處鑽挖裝設,並以重錘將保護管垂直打下,不得偏斜,至管口露出地面約20cm處止。若為使管內水頭高度至少能使孔壁產生0.2kgf/cm2以上之水壓,得視需要加高鋼套管頂部高度。
3.1.3 施工中發生任何困難或意外,承包商應迅速加以研判及解決並提出書面報告。
3.2 試鑽樁
3.2.1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3.2.2 試鑽樁施作完成後,應依據施工紀錄對下列各項進行檢討
(1)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2) 皂土液比重及使用時機。
(3) 鋼保護套管厚度。
(4) 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池或沉澱鐵櫃。
3.3 施工精度
3.3.1 樁頭位置偏心許可差為7.5cm。(在便橋上或船上施工者為20cm)
3.3.2 基樁之最大垂直度偏差不得大於1/100。
3.3.3 樁底高程至少達設計高程,但超挖部分不得超過半個樁徑。
3.4 施工步驟
3.4.1 定位
(1) 承包商應按設計圖說所示,訂定出樁位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並由施工場地外設置控制樁,施工前再由控制樁利用交會方式定出樁位。
(2) 將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鑽掘機定位。
3.4.2 鑽掘
(1) 基樁鑽掘之水平精度與垂直精度,施工期間須隨時校核,使偏差控制在容許範圍內。
(2) 鑽掘作業必須依據施工計畫所規定事項確實辦理。
(3) 在陸地施工時得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池,使排出之泥砂沉澱。在現場挖坑式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以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及穩定液之循環在工地漫流。此外,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留滯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果。施工場地受限制時,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砂應即時挖出,俾使沉澱池或容器能保持足夠容量。
(4) 樁孔之鑽掘速率,應視土壤狀況,適時調整,以維持所需精度,其最大鑽掘速率每小時以不得大於4m為宜,並應隨時注意地層狀況,擇用適當之鑽頭施工。如基樁設計要求樁尖貫入承載層,當鑽掘至預定深度且至硬層時,除須先經工程司檢核並確定樁尖已深入良好承載層或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確保該承載力所需貫入深度至少須達1D以上(D為樁直徑),始算完成樁孔之鑽掘,並將其地層性質與狀況作成紀錄,以便查考。
(5) 鑽孔應經常保持基樁正確位置及垂直度,務使偏差在容許範圍內。若偏差超過容許範圍,應重新鑽掘。
(6) 鑽掘過程中為防止孔壁崩坍,應經常派員監視或檢查,並應視地層狀況採用靜水壓法、穩定液法或鋼壁法,並視需要添加穩定液之稠度或將鋼套管加長。為保持孔壁穩定,循環泥水比重應在1.02~1.08之間,鋼套管內水位應高出地下水位2m以上,使孔壁產生0.2 kgf/cm2以上之水壓,並須配合土質狀況,鑽頭以適當轉速進行鑽掘。
(7) 鑽掘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不能鑽掘至預定深度時,應即研礙替代方案(如改用沖擊式鑽掘法等因應),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但不另調整原契約單價。平時施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中途停止,如因特殊事故中途停止時,須報備並列入記錄,同時應妥善保護已鑽成之壁孔。
(8) 鑽掘時,對鄰近結構物及已完成基樁,不得有任何不良影響。
(9) 鑽掘作業所取出之土、砂石及泥漿等,如屬河川範圍內,應先協調河川管理機關決定處置方式,不得任意堆積。其餘部分應依相關法規自行運輸處理。
3.4.3 樁孔檢查
樁孔完成鑽掘後,應以具有兩垂直斷面軸能同時檢測之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有效方法,檢測樁孔斷面、深度及垂直度。
3.4.4 鋼筋籠加工、組合及吊放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3.4.5 特密管之吊放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3.4.6 孔底處理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3.4.7 澆置水中混凝土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3.4.8 崩坍處理
(1) 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中擬就孔壁崩塌處理對策,以利施工。
(2) 施工時若鑽頭抵達預定深度後發生孔壁崩坍,除設法防止再崩坍外,應即除盡坍下之砂土。
(3) 若在設置鋼筋籠後發生崩坍,仍應設法清除後始得澆置混凝土。
(4) 若澆置混凝土不久發生崩坍,應將砂土連同新澆置混凝土利用特密管抽除後再繼續澆置,若所澆置混凝土已多而無法抽盡,該基樁應予廢棄,由承包商研提補樁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4.9 保護套管拔除及鑽孔填平
(1) 承包商應配合混凝土澆置小心控制套管拔除作業,以免混凝土品質受損及鋼筋籠上浮。
(2) 混凝土澆置過程承包商應記錄混凝土澆置量及套管內混凝土高度,套管底端應低於混凝土面至少2m,以免孔壁崩塌,致使基樁斷面減少或混凝土品質受損。
(3) 套管拔除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砂土等適當材料填平或覆蓋鐵板,並加標示以免危險。
3.4.10 廢樁
鑽掘過程中及樁體澆置完成後,發現有下列情事者,經工程司檢核確認後,以廢樁處理,承包商並須提送補樁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補樁。
(1) 鑽頭掉落於樁孔,無法打撈吊起。
(2) 基樁發現有斷樁現象。
(3) 混凝土澆置中,特密管底端已明顯高出當時之混凝土頂面,造成混凝土不連續現象。
(4) 經基樁完整性試驗為不合格。
3.4.11 檢查與檢驗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3.4.12 樁頭處理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3.4.13 基樁完整性試驗
依第02469章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自樁頂標示高程至設計樁底高程間計量。
4.1.2 水中混凝土依前款鑽掘長度乘以樁徑換算之面積所得之體積計量,除黏土層及砂層等另有規定外,一般地質孔壁崩塌增加之數量以10%計量。
4.1.3 鋼筋以「公噸」計量,數量包括搭接及補強箍筋。
4.1.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全部基樁應埋設測管,基樁應預先埋設4支測管,每支測管之長度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量。
4.1.5 樁頭處理以「處」計量。
4.1.6 試鑽樁及錨碇樁依02496章規定辦理。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整地、空掘部分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樁頭處理包括打除混凝土及餘方處理等費用在內。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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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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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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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循環式基樁鑽掘(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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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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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混凝土(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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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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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材料(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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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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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加工及組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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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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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樁完整性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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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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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樁完整性試驗測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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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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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頭處理(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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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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