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23 隧道用岩栓
¶ 1. 02423 隧道用岩栓 V2012.10.doc
第02423章
隧道用岩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隧道用岩栓之材料、施工及試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章包括灌漿岩栓、膨脹管岩栓、開縫管岩栓及自鑽式岩栓等之材料、鑽孔、安裝、灌漿、施預力及檢驗等相關工作,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設計圖及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計畫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432章--隧道鑽孔及灌漿
1.3.2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50 B2010 精製墊圈(用於六角螺釘及螺帽)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3128 B2126 六角螺帽(精製及半精製公制組螺紋)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30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Bolts and Studs
抗拉強度為60000PSI的碳素鋼螺栓和雙頭螺栓的標準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包括產品技術文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灌漿岩栓
(1) 錨桿:以CNS 560 之 SD420之竹節或螺紋節高拉力鋼筋製成,螺牙為滾壓成型或反牙製成,錨桿外端螺紋長度至少為20cm,加工後以油脂塗敷,並以塑膠包紮保護,以免受損。
(2) 承壓板、螺帽及墊圈
A. 承壓板材質須符合CNS 2473 之 SS41規定。
B. 螺帽須符合CNS 3128 規定。
C. 墊圈須符合CNS 150規定。
以上尺度須依設計圖說規定。
(3) 水泥、砂、水及附加劑須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4) 若需使用瞬結劑時,承包商應提供產品資料,並經試驗合格,其氯化物含量不得超過瞬結劑重量之1%。
(5) 岩栓若須續接時,其接頭材質應與岩栓材質相同或強度更高,接頭直徑不得過大,避免影響灌漿品質。
2.1.2 其他類岩栓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建議採用岩栓產品之型式(膨脹管岩栓、開縫管岩栓、玻璃纖維岩栓及自鑽式岩栓等)、長度、配件、鑽孔直徑及安裝程序與方法之詳細圖樣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才可使用,岩栓及配件應包括錨桿、承壓板、墊圈及套板等。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灌漿岩栓
(1) 隧道所用岩栓整支長度均須以水泥砂漿包裹,使岩栓完全錨碇在岩石或土壤中,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製造廠商試驗合格證明,詳述岩栓施工方法、安裝細節,並經工地具代表性之岩盤內辦理岩栓拉拔試驗(破壞載重試驗)至少3支,直徑25mm者應達16t,直徑29mm者應達20t。如因地質因素未達規定之破壞載重者,由工程司研判其破壞原因後,再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2) 灌漿施工前承商應先辦理水泥砂漿強度試驗,原則上水泥砂漿應以水泥砂比1:1及水灰比0.35至0.45之間拌和而成,5cm立方試體之3天齡期抗壓強度應達300kgf/cm2,其稠度應為可灌注於朝上之垂直孔而不致發生垂流。條形包裝之水泥砂漿亦可使用,其使用方法應依製造廠說明,並經工程司認可。
(3) 岩栓孔之鑽孔長度應達設計深度,孔徑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約為岩栓直徑之1.5倍,但不大於瞬結劑管徑與岩栓直徑之和。孔內所有浮土、岩屑應清理乾淨。
(4) 灌漿時將灌漿材料從孔底開始灌注直至孔內完全灌滿為止;灌漿材料填滿後應立即將岩栓推入孔內,不得有所延遲。
(5) 預力岩栓如需使用瞬結劑,應提出施工計畫,並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為便於使用,瞬結劑應包裝於適當容器內(如玻璃管等)。灌漿時先將灌漿用軟管伸入孔底,由裡往外灌填一段長約50cm,隨即抽出軟管並迅速將瞬結劑插至孔底,再由裡向外灌注水泥砂漿,至確實灌滿為止,並即將岩栓插入孔內(用力穿破瞬結劑容器)直至孔底,使瞬結劑與水泥砂漿完全混合,且有水泥砂漿溢出孔口。安裝動作必須連續進行,不得停頓,並儘速完成。
(6) 預力岩栓在安裝完成2小時內即應以氣動或扭力扳手施預力,直徑25mm者至6t,直徑29mm者至8t。施預力時須會同工程司到場監視,扭力扳手須於使用前送請TAF認可之試驗機構校正,並附有證明。非預力岩栓原則上在安裝後約24小時應將螺帽和錨碇板旋緊3t至5t,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7) 承壓板須在噴凝土面或岩石面呈不規則形狀處亦能將錨碇力均勻傳遞至錨桿,而不會使錨桿產生彎曲應力。
3.1.2 其他類岩栓
岩栓之種類、尺寸及安裝之位置、方向、間距及深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之建議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施作。施工前應於不同性質之岩盤內作工地拉拔試驗(破壞載重試驗),以確定岩栓在岩盤中之錨碇力。每種性質之岩盤至少應辦理工地拉拔試驗3支。岩栓在岩盤中之錨碇力應依施工計畫書標示之破壞試驗值且至少應達15t或工程司核定值,若未達上述錨碇力岩栓即行破壞者,應即研判破壞原因,並辦理補救措施。
3.2 試驗及品管
3.2.1 灌漿岩栓
(1) 安裝岩栓過程中,如有坍孔、錨桿無法插入孔底、鑽孔過深、瞬結劑容器中途破裂、無法達到規定之預力及其他經工程司認為不合規定之情形時,該岩栓應予廢除,並依工程司指示之位置重新裝設。
(2) 安裝完成之岩栓,每批100支抽樣1支辦理拉拔試驗,其試驗荷重直徑25mm者應達13t,直徑29mm者應達16t。工程司得視地質變化或施工品質穩定度,酌量增加試驗頻率。
3.2.2 膨脹管岩栓、開縫管岩栓及自鑽式岩栓
施工中試驗: 安裝完成之岩栓,每批100支指定抽樣1支辦理拉拔試驗,工程司得視地質變化或施工品質穩定度,酌量增加試驗頻率。其試驗荷重應依施工計畫書標示之拉拔試驗荷重且不得小於10t。
3.2.3 若上述抽驗結果不合格時,由工程司再隨機指定2支作拉拔試驗,如2支均合格,則除原抽驗不合格之岩栓需由承包商無償補設外,該批岩栓均視為合格;如2支中有任何1支不合格,則所代表之該批岩栓全部視為不合格,承包商應儘速提出補救措施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試驗設備應由承包商負責提供,壓力表應於使用前及定期送請TAF認可之試驗機構校正,並附有證明。
3.3 檢驗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表02423-1。
表02423-1 品質管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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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試驗依據 |
檢驗項目 |
規範要求 |
檢驗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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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漿岩栓 |
CNS 2111 |
拉拔試驗 |
其試驗荷重直徑25mm者應達13t, 直徑29mm者應達16t。 |
每批100支抽樣1支辦理拉拔試驗,工程司得視地質變化或施工品質穩定度,酌量增加試驗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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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脹管岩栓 開縫管岩栓 自鑽式岩栓 |
CNS 2111 |
拉拔試驗 |
其試驗荷重應依施工計畫書標示之拉拔試驗荷重且≧10t。 |
每批100支抽樣1支辦理拉拔試驗,工程司得視地質變化或施工品質穩定度,酌量增加試驗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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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漿岩栓 |
CNS 560 |
外觀檢驗 化學成分分析 機械性質試驗 |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
同一爐號、標稱直徑差未滿10 mm為一組,每組取一支試樣,但同一爐號質量>50t 至≦100t者每組取兩支,同一爐號>100t者,每增加50t(≦50t,以50t 計),每組另加取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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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板、鋼料 |
CNS 2473 |
化學成分分析 機械性質試驗 |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
同爐鋼液所軋鋼料中,以最大厚度不超過最小厚度兩倍之範圍為一批。批量≦50t時取1 個試片,>50t時,則取2 個試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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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帽 |
CNS 3128 |
機械性質檢驗 形狀及尺度檢驗 螺紋檢驗 外觀檢驗 |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
於同一時間由同一供應者所收受之相同標記之物件為一批。同一檢驗批中隨機抽取之一個。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支」計量。
4.1.2 若經由計測或觀察結果認為有必要增加岩栓以補強時,該增加安裝之岩栓經檢驗合格後,按不同長度依實作數量以「支」計量。
4.1.3 施工前工地岩栓拉拔試驗(破壞載重試驗)之岩栓依實作數量以「支」計量。
4.1.4 各式岩栓因施工需要採用非設計圖示之長度施工時,應先經工程司同意後施工,施工完成後經檢驗合格,以實際安裝之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4.1.5 抽驗不合格之岩栓及未經簽認之岩栓應依本章第3.2節之規定處理後,再按規定計量。
4.1.6 鋪設防水層前之岩栓頭處理之所有費用已包含於防水層計價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各型及各類長度之岩栓契約單價包含鑽孔、岩栓、安裝、灌漿、滲水或湧水處理、施預力、抽驗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設備、工作架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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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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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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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栓(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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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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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栓(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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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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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栓拉拔試驗(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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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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