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12 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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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12章
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岩石或礫石層等隧道開挖之施工規定、開挖方法、程序變更及特殊狀況等相關工作。
1.3 資料送審
1.3.1 品質計畫
1.3.2 施工計畫: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提出施工計畫,詳細敘述隧道開挖之施工方法(含通風、照明、排水及環保計畫等),並詳列施工所用機具送工程司核可。
1.4 定義
1.4.1 非全斷面開挖機械法包含挖溝機(Backhoe)、破碎機、旋臂式掘削機(Roadheader)及其他用於隧道開挖之機具等,其開挖亦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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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開挖及支撐計價斷面之定義
(1) 開挖及支撐計價斷面之示意圖如圖02412-1所示。
圖02412-1 開挖及支撐計價斷面示意圖
(2) A線為最小開挖線,除支撐系統構材及局部堅硬岩塊之稜角(其突出不得超過3cm或噴凝土設計厚度之三分之一)允許存在外,A線內不得有任何異物。根據設計圖說所示,依不同開挖支撐類型設計之混凝土襯砌與噴凝土厚度並加變形寬容量(仰拱部份則不計變形寬容量),而定之開挖線謂之A線,A線為開挖計價線。承包商應小心開挖,以保持開挖面儘可能接近A線。
(3) O線為可能超挖線,平均可能超挖量b值如契約規定或設計圖示。
(4) B線為噴凝土內緣線。B線與D線間之距離d為變形寬容量(包括地質預估變形量與施工寬容量),其值如契約或設計圖說之規定。該值僅供隧道淨空斷面控制、工程數量及預算編列之參考;承包商應採取適當措施俾以控制地層變形在此範圍內。變形寬容量之修正,工程司得視計測結果,並參考地質情況及施工因素等經分析後,於適當時機予以修正。此項修正將使O線、A線與B線應隨之變動,承包商應依照辦理。
(5) D線為混凝土襯砌外緣設計線。混凝土襯砌前除岩栓頭及防水層外,D線內不得留有任何異物。
(6) C線為混凝土襯砌內面設計線。
1.4.3 仰拱開挖範圍定義為PG點投影至級配粒料底層底面之路面平行以下部分,該線以上部份及無仰拱斷面之開挖皆屬隧道開挖。PG點為路線縱坡基點。無PG點之路段如人行聯絡隧道、車行聯絡隧道等之仰拱開挖範圍定義為設計圖中各開挖支撐標準圖示之區域。
1.4.4 「隧道開挖」工作項目除主隧道開挖外,尚包括橫坑、主隧道擴挖段、緊急停車彎及所有交叉段之開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不論利用何種開挖方式作業,承包商應有良好、確實之工作方法及適當設備以控制塵埃、氣味、煙霧及有害氣體等,期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規定。照明和通風應符合隧道作業標準,並有效控制有毒害及爆炸性之氣體。基於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之需要或對環境噪音、振動等之限制,工程司有權調節、限制或禁止開炸,若歸責於承包商,承包商不得要求補償或展期。
3.2 施工規定
3.2.1 除另有規定外,開挖應採勻滑開炸法(Smooth Blasting)或機械開挖方式,以減少超挖及對岩盤之擾動。承包商應依據現地地質狀況採用適當之炸藥種類、藥量及開炸孔配置。周邊孔應採適當之間距,並應視現地超挖情況適度減小,必要時亦可以在孔間酌設空孔之方式辦理。對於地質特別惡劣之路段,承包商應提出能減少地層惡化擾動、超挖和影響初期支撐之各種開挖方法與步驟,以符合設計及施工要求。
3.2.2 採用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隧道開挖施作時,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評定開挖支撐類型,並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開挖程序施工。
3.2.3 設計圖說所示之輪進長度係指上半斷面、台階及仰拱開挖時,該處於開挖後應適時完成支撐,且支撐不得中斷或延遲;上半斷面所示之開挖高度、長度為建議最高限度,承包商可視工作能力及施工需求書面提出加大開挖高度、長度要求,惟需經工程司核可後施作。如地質條件較差時,承包商應視實際狀況酌予減低上半開挖斷面之開挖高度、長度,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4 承包商應提出台階之開挖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台階開挖若採用鑽炸方式,鑽孔佈設以減少超挖為原則,以減少超挖。聯絡隧道、橫坑、緊急停車彎及凹槽等開挖前,應依據設計圖或工程司指示提出主隧道及交接面之支撐補強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待主隧道支撐及交接面之補強支撐完成後始可開挖,該補強支撐可視情況酌予增減;聯絡隧道、凹槽、擴大段及緊急停車彎等之支撐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承包商可視地質狀況經工程司核可後調整。
3.2.5 每次開挖後應小心清理鬆落之岩塊。支撐構件須足以保持隧道穩定。先前開挖部分,經持續觀察,若有立刻安裝支撐以維持穩定之必要時,應先行完成支撐系統後,再進行後續作業。
3.2.6 當開挖接近預估之地質破碎帶、剪裂帶、煤層等路段時,應即依設計圖及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地質探查工作。工程司得視需要指示承包商依本施工說明書相關規定進行地質探查,並按契約相關項目計價。
3.2.7 承包商於施工時如須使用炸藥,應經工程司核可,及確實依照「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規定負責使用、管理、儲存、運輸及處理。施工時使用炸藥而致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3.2.8 隧道施工排水
(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裝設、運轉與維護所有臨時抽水站與排水機具、設備,並採取適當之抽排水措施,以避免積水,造成泥濘而影響施工及支撐效果。
(2) 承包商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沉砂池及設置簡易油水分離設施,將來自開挖面之地下水排入沉砂池中,以除去油、砂、污泥及其他懸浮物質。承包商亦可採用機械設備處理泥水以代替沉砂池,惟不得要求額外給付。
(3) 施工中經處理而排放之水質應符合環保法規及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之規定,沉澱物之清除並應依相關法規處理。
3.2.9 隧道施工通風
(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裝設、運轉及維護通風系統,並於施工現場應備有監測儀器,依相關法令規定量測有毒氣體(CO、NO、CO2等)、可燃性氣體、粉塵與氧氣之濃度。
(2) 工作現場有人時,其能見度應達通視安全距離。
(3) 工作現場所裝設之通風系統需能確保工作人員所吸入之空氣在施工機械設備運轉中,均能達到下列標準:
A. 含氧量不得少於19%,
B.受瓦斯煙霧與鑽孔及噴凝土產生之灰塵污染之濃度不得大於有礙健康之程度,且應慮及時間、溫度、濕度以及多種污染之相乘效果。
(4) 對於有毒性及可燃性氣體應建立可遙控之監測系統及警報系統。
(5) 施工中若有產生粉塵之虞者,承包商應依粉塵成份及數量等因素設置適當之集塵設備。
3.2.10 隧道施工照明
(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法令及作業特性裝設、運轉及維護照明設施。所有隧道照明應至少於每100m設置一具停電緊急照明燈,及每20m設置一具80W日光燈,每一工作面至少設置兩盞500W或一盞等值照明可移式照明燈,其照度應足以提供開挖工作之需。
(2) 為便於施工中進行試驗或檢查,承包商亦應提供適當之可移式高亮度照明設施,並於沿線每50m設防濕型插座一處,供測量、計測時照明所需。
(3) 各項照明設備應考量開挖有無可燃氣體發生之可能性,設置防水或防爆照明設備。
3.2.11 施工安全走道
(1) 隧道內於永久維修步道施工完成前,基於人車分離原則,設置施工安全走道,並維持其暢通,走道寬度以1m為原則,走道範圍內之路面得採噴凝土、混凝土、蓋板或其他構件等,以保持走道乾燥平順為原則,施工中若因降挖或開挖順序安排及襯砌施工等需調整動線時,未能設置施工安全走道應向監造單位報備,並儘速恢復以維持走道暢通或採其他適當措施以維人員安全。
(2) 安全走道之欄杆隔離設施,高度不小1m,並有適當之防護與警示措施,以提供通行的車輛警覺及人員安全通行之走道。
(3) 無法設置安全走道位置(如降挖、橫交、擴挖、襯砌或其他隧道結構施工等),應有適當之替代措施或設置適當之警戒引導人員以維安全。
3.2.12 施工通訊
承包商應設置有線或無線電通訊系統供隧道內外及施工房舍連絡之用,並負責管理、維護以確保該系統經常有效。該通訊系統應符合現場使用需求,通話品質應達清晰、可靠。不論設置有線或無線設備,承包商須依法規向相關單位申請核可後始可使用。地下通訊站(電話插座附電鈴及顯示燈)應設置於距離工作面50m以內處,及沿已開挖隧道每100m處。隧道完工後,所有通訊系統歸承包商所有,承包商應負責拆除及復舊工作。
3.3 開挖方法及程序變更
3.3.1 開挖作業中,承包商基於本身之需要,改變開挖方法、程序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3.2 所採用之開挖方法、程序,不能達到要求之開挖進度,或工作之水準,或無法維持人員及工程之充分安全,或造成環境污染無法改善時,應儘速提出修正施工計畫,變更開挖方法、程序(包括變更開挖方法所需之設備或材料之改變),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3.3.3 因上述原因經工程司同意更改開挖方法、程序,不論是否增加工作,不得請求展延工期及額外補償。
3.4 特殊狀況
隧道開挖如遭遇契約或設計圖說定義之特殊狀況,或下列任何一種狀況時,承包商除立即報請工程司會勘外,應先採緊急處理措施(如人員疏散、安全措施等),並採取經工程司核可方法處理之,其工作項目與契約工作項目相同者應按契約單價計價。契約單價未能引用時,屬新增工作項目時,其單價由工程司與承包商另行議定。
(1) 隧道穿越流砂層或流泥層,使用設計圖說所示之支撐類型無法抵抗其異常壓力者。
(2) 工作面滲出之流水量大於每秒35公升連續24小時,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者。
(3) 隧道內散發有毒之天然氣體,其濃度無法以通風之方式沖淡,足以嚴重危害工作人員之健康者。
(4) 如遇非預期之斷層、廢礦坑、天然洞穴、地熱區(現地岩溫超過37°C)、擠壓、膨脹、岩爆及其他特殊地質情況等。
(5) 已確實按設計圖說規範施工,而係不可抗力因素下之瞬間災害。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BM3」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隧道開挖依類型,分別以工程司核可各類完成長度乘各類開挖斷面積(計至A線),以「BM3」計量。超出A線之超挖量不予計量。
4.1.3 仰拱開挖不分類型,以工程司核可完成長度乘以仰拱開挖斷面積(計至A線),以「BM3」計量。
4.1.4 聯絡隧道及隧道凹槽開挖不分類型均依設計圖說數量以「BM3」計量。
4.1.5 碴料利用以工程司核可之隧道開挖數量(自然方),以「BM3」計量。
4.1.6 剩餘碴料處理依運距遠近,以工程司核可之隧道開挖數量(自然方),以「BM3」計量。
4.1.7 前進開挖面臨時支撐按工程司核定之數量,依契約相關項目計量計價,其拆除工作已包含於開挖單價內,不另計量。
4.1.8 隧道支撐拆除係指設計圖說明示需二次施工,且經工程司核可者,而必須拆除已完成隧道支撐之工作,如主隧道內開挖聯絡隧道、凹槽、臨時壁體以及其他擴挖處等,本項拆除工作依設計圖所示各種斷面尺寸及工程司核定之完成拆除面積,以「M2」為單位計量。
4.1.9 「施工通訊」所需一切費用已包含於「隧道開挖」各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式隧道開挖單價已包括通風、排水、照明、平均可能超挖量、出碴至洞口外暫置區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因施工測量、安全計測、現場地質觀測與調查造成之施工延滯所增加之費用,不另給價。
4.2.3 碴料利用單價已包括自洞口外暫置區將碴料裝載、運輸至指定地點堆置、推平以備填築利用之費用。
4.2.4 剩餘碴料處理單價已包括自洞口外暫置區將碴料裝載、運輸至最終處理場所之費用。
4.2.5 隧道支撐拆除以契約詳細價目表「隧道支撐拆除」項目計價,契約單價包含所有拆除、清理、及拆除所需必要之零星工料等一切為完成本工作所須之一切費用在內。
4.2.6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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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隧道開挖(註明類型)
BM3
仰拱開挖(不分類)
BM3
聯絡隧道開挖(不分類)
BM3
隧道凹槽開挖(不分類)
BM3
碴料利用
BM3
剩餘碴料處理
BM3
隧道支撐拆除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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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02412-4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