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11 隧道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 1. 02411 隧道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V2021.02.doc
第02411章
隧道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隧道洞口開挖、洞口邊坡保護措施及明挖隧道回填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隧道洞口(含明挖隧道)開挖、洞口邊坡保護措施以及明挖隧道之回填相關施工事宜。洞口整地及邊坡保護之範圍依設計圖所示,承包商於洞口開挖前,應對工程範圍內進行施工測量,依規定作成原地面紀錄,並根據設計圖說之原則與說明,繪製符合現場狀況之施工圖,提送工程司核可後,依施工圖進行開挖、邊坡保護及回填工作。
1.2.2 本章所稱明挖隧道係指隧道洞外採用明挖回填方式施工之延伸段隧道,屬於單一全段使用明挖回填方式施工之明挖隧道不在本章規範範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2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3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5 第02323章--棄土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水土保持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開挖安全
3.1.1 開挖期間或開挖後,承包商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開挖面處於穩定狀態。
3.1.2 施工中應設置必要抽截排水措施,以防止開挖處及其鄰近區域發生積水或水流集中之現象,導致邊坡不穩定。
3.1.3 開挖邊坡坡頂不得堆放土石或其他施工機具材料,以免增加坡頂負荷;若確須在坡頂增加負荷或挖掘溝渠時,承包商應於進行該項工作前,先檢核其安全後始可施工。
3.2 施工規定
3.2.1 清除與掘除應按第02231章規定辦理。
3.2.2 洞口開挖屬明挖隧道基礎底面以上之開挖依第02321章之規定辦理;屬於明挖隧道基礎底面以下之開挖依第02316章之規定辦理。
3.2.3 承包商應主動調查處理洞口上方有可能鬆落之土石或岩塊、需移除之廢棄物、水源改道或源頭裂縫等現場狀況。主動處理或依照工程司指示處理。洞口開挖前,對工程範圍內應進行施工測量,依規定作成原地面測繪紀錄,並根據設計圖示之原則與說明,繪製符合現場狀況之施工圖,提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施工。
3.2.4 開挖工作應由上而下逐階施工,並應視地形、地質等狀況,適時完成必需之保護工作,每階所需之邊坡保護工作最遲應於下階開挖前完成。
3.2.5 開挖方式以採機械開挖為原則,惟堅硬岩層需開炸時,可採用預裂法(Presplitting)或平滑面開炸法(Smooth Blasting)以獲得平整坡面。開炸施工方式與步驟由承包商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3.2.6 洞口及鄰近邊坡之開挖,如因地層性質及實際穩定狀況等因素,需要變更邊坡坡度、階寬、保護措施、假隧道長度及洞口位置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並作妥善處理。本項因地質因素造成之變更,不論工程數量之增減,均依照核定之實作數量,按契約計量計價,除經工程司核可,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額外給付。
3.2.7 洞口邊坡保護應依設計圖說及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2.8 隧道洞口開挖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應符合第02323章規定辦理。
3.2.9 承包商於施工時如須使用炸藥,應經工程司認可,及確實依照「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規定,負責使用、管理、儲存、運輸及處理。施工時使用炸藥而致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3.2.10 承包商為方便施工或其他原因所施作未經核准之開(超)挖均不予計價。
3.2.11 洞口開挖應不可損及開挖範圍外之地盤或建物。
3.2.12 開挖面局部超出設計線之未擾動突岩少於10cm者,經工程司核可得不必挖除。
3.2.13 明挖隧道之回填應按第02317章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BM3」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隧道洞口內之項目(「隧道洞口開挖」以「BM3」不分類計量除外)及隧道洞口外邊坡保護及擋土牆依相關章節計量。
4.1.3 承包商未依照施工規定致發生邊坡坍方時,承包商應負全責,其清理坍方修復工作及工期延誤等所有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4.1.4 隧道洞口內及洞口外邊坡開挖如發生超挖時,均仍按設計數量計算,超挖部分不予計量。如有超挖,承包商應提改善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所需增加處理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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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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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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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洞口開挖(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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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3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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