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01 隧道施工安全
¶ 1. 02401 隧道施工管理 V2021.02.doc
第02401章
隧道施工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隧道施工管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隧道施工工地安全、施工協調、爆炸物管理及使用、緊急醫療設備、施工運作、出入管制、法規及標準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412章--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
1.4 相關準則
經濟部會銜內政部發布「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工地安全
3.1.1 承包商應依本章規定採取一切合理適當之措施,以維護工地安全,若發生任何事故,承包商應立即通報工程司及相關單位,並採取適當緊急處理措施,以確保公共及施工安全。
3.1.2 進入隧道內須佩戴安全帽(含頭燈)及反光裝備,工作人員並須配備必要之安全裝備。
3.1.3 隧道內須有充足之照明設備,應依設計圖說及第02412章3.2.10之規定辦理,已開挖路段每20m至少應設置相當80瓦日光燈或LED燈(發光效率100流明/瓦以上)之照明,開挖面至少應設置兩盞500瓦或等值照明可移動式照明燈,夜間施工時隧道外之施工場所及通路亦應有適當照明。
3.1.4 工地應備「有害氣體偵測器」並按規定偵測,如發現有害氣體時,應即停止各項工作並撤退所有工作人員,俟有害氣體濃度降至安全標準後方可恢復工作。
3.1.5 隧道開挖應有充足之通風設備,儘速將引擎或開炸等所產生之有害氣體及粉塵排除。
3.2 爆炸物管理及使用
爆炸物由承包商自理。承包商應切實遵照「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負責管理。
3.3 醫療設備
承包商應準備緊急醫療藥品及設備。
3.4 工程運作
本工程如需和其他工程同時進行時,承包商應配合業主協調工作以期工程順利。
3.5 出入管制
承包商應負責管制及登載人員(車輛)進出隧道,未經同意人員不得進入,洞口須設置名牌或出入紀錄公告欄,隨時掌控洞內人員。洞內正進行中之作業(如鑽孔、開炸、出碴、噴凝土等)應標示於洞口,以維護進出人員與機具之安全。
3.6 施工計畫: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提送「施工計畫」及本施工說明書相關規定提送各項計畫文件,其內容尚包括隧道開挖計畫及緊急應變計畫等,需詳細敘述隧道開挖之施工方法(含通風、照明、排水及環保計畫等),並詳列施工所用機具送工程司核可。承包商應妥善規劃良好的之施工管理,於施工計畫中應提出之內容,應包含輪進施工循環時間、各輪進工項所需施工人員數量及職掌、機具設備名稱與數量,以及前述人員機具到位時間,並應預估未來可能發生之地質狀況及岩體類別,提早準備相關之工程材料項目及足夠數量,建立機具設備保養及檢點時程。其中涉及相關法令者,並應將計畫文件轉送主管機關核可(備)。相關計畫應於開挖工作開始至少一個月前提送工程司審核,經工程司同意後實施。惟工程司對承包商開挖計畫之同意並不免除承包商對開挖之正確性、適應性、安全性所應負之責任。對於承包商不稱職之工作人員,工程司有權要求撤換。施工計畫應附完整的說明及附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工項概要
(2) 施工程序規劃
(3) 施工區規劃
(4) 主要設備資源需求(含施工機具、使用材料等)
(5) 工程管理作業規劃
(6) 主要人力資源(含人員組織等)
(7) 施工方法與步驟(正式施工前應提送詳細計畫、包括施工製造圖、工作圖、結構計算書等)
(8) 開挖方法(包括使用開挖工法、開挖順序、輪進、斷面佈設或鑽炸計畫等)。
(9) 出碴計畫(包括出碴方式、運碴車輛、運輸動線及棄碴計畫)。
(10)計測執行計畫。
(11)施工機具及設備(包括施工機具及設備之型式、規格、配置、保養等)。
(12)各階層施工負責人(含專職地質人員及計測工程師)之學經歷及人員組織表。
(13)工地現況之研判
(14)測量計畫
(15)施工通風、照明及排水計畫
(16)施工安全走道
(17)分項品質計畫
(18)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置措施
(19)施工預定進度表
3.7 施工水土保持計: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據以施工。
3.8 於施工過程中,若施工機具故障頻率過高或效能不足,經工程司檢討其施工工率不符合施工計畫中預訂時程時,應立即更換機具或操作人員。
3.9 施工協調:本工程如須和其他承包商或工程同時進行時,應依照工程司之安排與調度配合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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