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84 混凝土錨塊
¶ 1. 02384 混凝土錨塊 V2012.10.doc
第02384章
混凝土錨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錨塊製作與施放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錨塊之製作、運搬、存放及吊放等相關工作。錨塊型式、排列位置方法及詳細尺度須按契約圖說施工,並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2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2. 產品
2.1 混凝土錨塊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混凝土錨塊採用卜特蘭水泥第I型,坍度為2.5~7.5cm,28天抗壓強度應達245kgf/cm2。錨塊之鋼筋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第03210章之規定。錨塊與錨塊間之聯結方式及材料規格,依設計圖說規定或經工程司認可方式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14天內提送場地設施、施工機具型式、施工程序、預定進度表及品管作業程序等施工計畫,並就其構件項目詳述施工方法,繪製施工佈置圖,送請工程司核定。施工期間若需封閉或調整車道,應事先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單位申報,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3.1.2 承包商對須使用具專利之設計、設備、材料或施工之方法時,應先合法取得專利所有人之同意,其使用之一切責任應由承包商負責。如因侵害專利權而發生訴訟、損害、賠償等,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及處理,與業主無涉。
3.2 錨塊之製作
3.2.1 錨塊之澆置其所需場地大小與設備設施、模板數量、混凝土供應、搗實與養護、氣象條件、運輸機具及吊放起重機種類等作業均影響施工效率,承包商須於施工計畫詳加說明,以符實際需要。
3.2.2 鋼筋、混凝土及模板應符合相關規定辦理。
3.2.3 模板限鋼製,其構造應易於組拆,底部模板應具足夠之鋼性,接縫必須密接且不得變形。承包商於製模之前,應先將鋼模設計圖說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施行之。
3.2.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邊模於混凝土澆置滿1天以上,底模滿2天以上,始得拆除。
3.2.5 每一錨塊混凝土之澆置,應一次澆置完成,不得設施工縫。錨塊製作時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於鋼模外側增設振動器搗實。
3.3 起吊
吊放錨塊時應使用適當吊具,承包商應檢具作業方式說明經工程司認可後施行;倘承包商採用吊索,應於澆置混凝土時埋設吊環或吊扣,並須預先提出吊環或吊扣及吊索設計圖說,經工程司認可後施工。
3.4 運搬與存放
錨塊於拆模時應用紅漆標示製竣日期及編號,以便搬運時檢查強度是否足夠。一般須在澆置完成後滿7天且強度無虞,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吊移錨塊。
3.5 吊放及聯結整理
3.5.1 吊放錨塊之前,承包商應提送吊放計畫及排列方法,並於吊放之坡面設置樣板,經工程司認可後行之
3.5.2 錨塊裝運時,應注意吊置順序,使載運工具保持平衡,不致傾斜翻覆。
3.5.3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位置及範圍內安置混凝土錨塊。
3.5.4 混凝土錨塊吊放時應小心平緩輕置,不得驟然衝擊吊放,以免損及錨塊、現有設施,否則承包商應自負修復之責任。
3.5.5 承包商須自備吊放機具及相關器材如吊車、吊船、吊桿及鋼索等。
3.5.6 吊放前應注意鋼索、吊具等之安全檢查。施吊時應注意鋼索是否將混凝土塊充分繫緊,並使吊起之塊體儘量保持平衡,以免發生意外。
3.5.7 吊放時,須有人員管制作業區之安全。
3.5.8 吊放時,必須使塊與塊間平整且能互相完全卡住。
3.5.9 除另有規定外錨塊彼此間之孔隙,不得嵌填塊石。
3.5.10 吊妥之錨塊,不得有孤立現象,否則應將附近各錨塊重新吊放。
3.6 檢驗
3.6.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本章錨塊使用之混凝土材料依第03310章,鋼筋依第03210章規定辦理檢驗。
3.6.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384-1。
表02384-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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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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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錨塊 |
重量 |
契約圖說規定 |
≧設計重量 |
數量未達20塊時免檢驗。 數量達20~100塊時檢驗1塊。 數量超過100塊,每100塊加驗1塊。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塊」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單價計價,吊放不合格或有破損者,概不予計價。每塊單價已包括製造、養護、運搬、儲存、吊放及其他有關工作等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運搬、設備、工具及場地整理租金維護等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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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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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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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錨塊(註明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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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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