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78 岩栓
¶ 1. 02378 岩栓 V2012.10.doc
第02378章
岩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岩栓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邊坡穩定用岩栓之鑽孔、安裝、灌漿、施預力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210章--鋼筋
1.3.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50 B2010 精製墊圈(用於六角螺釘及螺帽)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3128 B2126 六角螺帽(精製及半精製公制組螺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包括產品技術文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錨桿須符合CNS 560 之 SD420規定竹節或螺紋節鋼筋製成,錨桿外端螺紋長度至少為20cm,加工後以油脂塗敷並以塑膠包紮保護以免受損。
2.1.2 承壓板材質須符合CNS 2473 之 SS41規定,螺帽須符合CNS 3128 規定,球型墊圈須符合CNS 150 規定。
2.1.3 承包商使用瞬結劑應提供產品技術文件並經試驗合格,其氯化物之含量不得超過瞬結劑重量之1%。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岩栓整支長度均須用水泥砂漿包裹,使岩栓完全錨碇在岩石或土壤中,施工前應作工地拉拔試驗(破壞載重試驗)。
3.1.2 灌漿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辦理水泥砂漿強度試驗,水泥砂漿應以泥砂比1:1及水灰比0.35至0.45之間拌和而成,5cm立方試體之3天齡期抗壓強度應達300kgf/cm2,其稠度應為可灌注於朝上之垂直孔而不致發生垂流。
3.1.3 岩栓孔之鑽孔長度應達設計深度,孔徑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約為岩栓直徑之1.5倍,但不大於瞬結劑管徑與岩栓直徑之和。孔內所有鬆土、岩屑應清理乾淨。
3.1.4 灌漿時將灌漿材料從孔底開始灌注直至孔內完全灌滿為止,灌漿材料填滿後應立即將岩栓推入孔內。
3.1.5 預力岩栓如需使用瞬結劑,應提出施工計畫書,並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瞬結劑應包裝於適當容器內(如玻璃管等)。灌漿時先將灌漿用軟管伸入孔底,由裡往外灌填一段長約50cm,隨即抽出軟管並迅速將瞬結劑插至孔底,再由裡向外灌注水泥砂漿,至確實灌滿為止,並立即將岩栓插入孔內(用力穿破瞬結劑容器)直至孔底,使瞬結劑與水泥砂漿完全混合,且有水泥砂漿溢出孔口。安裝動作必須連續進行,不得停頓並儘速完成。
3.1.6 預力岩栓在安裝完成2小時內即應以扭力扳手施預力,施預力時須會同工程司到場監視,扭力扳手須於使用前送請本局認可之試驗機構校正,並附有證明。非預力岩栓原則上在安裝後約24小時應將螺帽和錨碇板旋緊3t至5t,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1.7 錨碇板應儘量垂直錨桿及緊貼岩面或噴凝土面。
3.1.8 安裝岩栓過程中,如有坍孔、錨桿無法插入孔底、鑽孔過深、瞬結劑容器中途破裂、無法達到規定之預力及其他經工程司認為不合規定時,該岩栓應予廢除並依工程司指示之位置重新裝設。
3.2 檢驗
3.2.1 安裝完成之岩栓,每批100支抽樣1支辦理拉拔試驗,數量超過100支時,每100支加驗一支,不足100支部分亦檢驗一支。拉拔強度應達設計要求,工程司得視地質變化或施工品質穩定度,酌量增加試驗頻率。試驗設備應由承包商負責提供,壓力表應於使用前及定期送請本局認可之試驗機構校正並附有證明。
3.2.2 抽驗結果不合格,由工程司再隨機指定2支作拉拔試驗,如2支均合格,則除原抽驗不合格之岩栓需由承包商無償補設外,該批岩栓均視為合格;如2支中有任何1支不合格,則所代表之該批岩栓全部視為不合格,承包商應儘速提出補救措施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支」計量。
4.1.2 經由計測或觀察結果認為有必要增加岩栓以補強時,該增加安裝之岩栓經檢驗合格後,按不同長度依實作數量以支為單位計量。
4.1.3 施工前工地拉拔試驗(破壞載重試驗)之岩栓依實作數量以支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鑽孔、岩栓安裝、灌漿、滲水或湧水處理、施預力、工作架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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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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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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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栓(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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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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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栓拉拔試驗(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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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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