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6 路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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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築基層或底層前之路基整理,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基之整平、壓實及維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 CNS 14732 A3387 依出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3)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M145 公路工程用土壤及土石料分類法
1.5 定義
路基:為承受級配基、底層及瀝青混凝土面層載重之地盤。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1) 鋪築基層或底層前,路基頂面全寬均應依規定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有清除物予以遠運處理,低窪處或車轍積水應先予排除。
(2) 若路基頂面下有鬆軟材料、不適用材料,以致影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應予翻鬆、曝曬,或挖棄、換填符合設計圖說規定材料。
(3) 路基頂面下75cm或設計圖說規定範圍內材料,其土壤分類須為AASHTO M145 A1~A5類或設計圖說規定。
(4) 上述工作完成後,全路基面應修成均勻表面。
(5) 路基應具有正確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6) 在路基整修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予刮除,所刮除剩餘材料,用於頂層高程不足地點或遠運處理。
(7) 缺料時應補充新料,並先將原有頂層10cm耙鬆,拌和後滾壓、整修至設計圖說規定。
(8) 路基經過整修後,應壓實至CNS 11777-1最大乾密度95%以上。
(9) 路基頂面應保持其整修完成狀態,並繼續維護直至基層或底層開始鋪築時為止。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表02336-1。
表02336-1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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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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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整理 |
土壤分類 (路基頂面下75cm或設計圖說規定範圍內) |
AASHTO M145 |
A1~A5類或符合設計圖說 |
目視不同分類之料源各至少檢驗一次,進料中目視分類改變時,則重新檢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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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度(路基頂面下75cm或設計圖說規定範圍內) |
CNS 14732及CNS 14733 |
達CNS 11777-1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
每1,000m2檢驗1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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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度 |
3m直規檢測 |
檢驗點之單點高低差不得大於3.0cm |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m直規檢測。 |
3.3 保護
3.3.1 承包商應維護路基,避免遭受損害。在整修完成路基上,除施工所必需外,應避免車輛通行。
3.3.2 任何運輸用車輛機具,如工程司認為使用時對路基或其下層材料,足以產生嚴重損害者,應移走或不准通行。
3.3.3 所有路基表面上窪陷處、車轍及土面破損等,均應於繼續鋪築下一層填築料前,由承包商負責修補。
3.3.4 承包商應經常修刮及滾壓路基面,俾能繼續保持完整良好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內,不予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內,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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