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7 構造物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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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7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各型構造物、公共管線之管溝之回填、壓實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4 第02323章--棄土
1.3.5 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8 A3007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4) CNS 15311 A3419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2)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第02320章規定之不適用材料。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及工程司認可外,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其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cm。
2.1.3 回填材料如有下列情形,應辦理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及戴奧辛檢測、pH值檢驗,所需費用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工作項目計價。
(1) 依CNS 488試驗結果烘乾虛比重≧2.70。
(2) 「第02722章」規定之再生粒料。
(3) 經工程司檢視粒料外觀有疑慮且認為有需要時。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需符合第02220章及第02252章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1.2 構造物回填應回填至設計圖說所示計價線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時所有臨時支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
3.1.3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太低時,應均勻加水拌和至可達到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如含水量太高時,土層重新翻起,俟氣乾後重新灑水壓實。
3.1.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及工程司認可外,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應級配良好易於壓實者,材料之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cm。
3.1.5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或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3.1.6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需同時進行,並使其高度大致相等。
3.1.7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發生滑動推擠作用。必要時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
3.1.8 未經工程司檢查並同意,回填不得開始。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有承包商工程人員在場監督。
3.1.9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cm。
3.1.10 構造物回填每層壓實度
(1) 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每層壓實度應符合以CNS 11777-1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2) 除3.1.10 (1)之範圍外,每層壓實需符合以CNS 11777-1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3.1.11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認可之高度後,始可移除臨時擋土設施。
3.1.12 於地質軟弱或填方地區,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應作適當之處理,其工法依設計圖說辦理。
3.1.13 若開挖計價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澆置。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317-1。
表02317-1 材料及施工檢驗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回填材料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cm |
每500m3隨機選取1個試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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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 |
CNS 488 |
烘乾虛比重<2.70 |
每一料源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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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如表02317-2規定 |
有2.1.3情形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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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奧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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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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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夯實 |
壓實度 |
路基頂面下75cm內 |
CNS 11777-1 |
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
每一層面積每100m2檢驗1次 |
|
除路基頂面下75cm內之範圍外 |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
表02317-2 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檢測項目及規範要求
|
檢驗項目 |
規範要求 |
|
汞及其化合物(總汞) |
<0.2 mg/L |
|
鎘及其化合物(總鎘) |
<1.0 mg/L |
|
硒及其化合物(總硒) |
<1.0 mg/L |
|
六價鉻化合物 |
<2.5 mg/L |
|
鉛及其他合物(總鉛) |
<5.0 mg/L |
|
鉻及其化合物(總鉻) |
<5.0 mg/L |
|
砷及其化合物(總砷) |
<5.0 mg/L |
|
銅及其化合物(總銅) |
<15.0 mg/L |
|
鋇及其化合物(總鋇) |
<100.0 mg/L |
|
戴奧辛 |
<0.5 ng-TEQ/Nm3 |
|
pH值 |
<12.5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壓實方)」計量,構造物回填依設計圖說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回填計價線間之回填數量計算。
4.1.2 計量方式
(1) 若為無擋土設施之開挖且設計圖說未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時,一般構造物則自構造物外緣外100cm處按H:V=0.5:1之邊坡開挖回填計價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m以內者)如U型溝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cm處按H:V=0.3:1之邊坡開挖回填計價線計量。但如於堅硬岩盤內開挖,則應依工程司指示或按構造物邊緣線外30cm垂直開挖回填計價線計量。
(2) 管涵、管溝、暗管之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量。
A.若開挖回填計價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以混凝土澆置,並依第03310章之規定,取厚度為10cm之結構用混凝土計量;模板項目不予計量。
(3) 除另有規定者外,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 超出開挖回填計價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1.3 棄土依第02323章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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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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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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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物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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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壓實方) |
|
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 |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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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奧辛檢測 |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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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pH值 |
|
次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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