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 1.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V2012.10.doc
第02291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契約規定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對工程範圍內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損壞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進行調查、記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調查、測量、攝影及記錄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2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4 資料送審
1.4.1 調查計畫
1.4.2 調查鑑定報告
依契約圖說所示,在工程影響範圍內所有構造物及建築物(應拆除之構造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底片及簡圖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並編號後裝訂成冊之紀錄文件4份。
1.5 專業機構資格
1.5.1 相關專業公會
公會之組織章程應經其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其核准業務項目內容應包括受理委託辦理各種土木、建築工程調查與估價。主持鑑定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資格且為開業者;鑑定報告應以公會之名義出具。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
1.5.2 學術研究機構
(1) 教育部立案之大專以上學校,設有土木、營建、建築相關科系或研究所者,並以學校名義出具鑑定報告。
(2) 為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學術研究機構,組織章程應包括相關營建研究項目經其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調查注意事項
3.1.1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可能引致建築物及構造物損壞之主要工作開始施工前完成調查工作。
3.1.2 鄰近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調查至少以工程開挖深度一倍以上之水平距離範圍視為影響範圍,在此範圍內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皆須辦理調查(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並記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且由專業機構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若發現建築物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拍照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依據。
3.1.3 專業機構有必要得至建築管理機關就構造物之地下室層數、地下室深度、竣工日期與工程之實際距離等資料作調查並記錄於調查表上。
3.1.4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拍照記錄。以測縫儀量度並記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加註簡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3.1.5 設計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3.1.6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格式須經工程司認可),記載一般資料及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調查表、照片及附註之說明及簡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活頁整齊裝訂。照片或說明、簡圖須標示位置、日期、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3.2 調查鑑定報告
調查鑑定報告包括下列項目:
(1) 申請單位
(2) 基地現況
(3) 鑑定標的物(含座落、構造、用途及現況概述)
(4) 鑑定依據
(5) 鑑定內容
(6) 鑑定過程
(7) 會勘日期
(8) 會勘人員
(9) 鑑定標的物位置圖及外觀
(10) 傾斜觀測之成果
(11) 水準測量之成果
(12) 鑑定標的物各戶之現況調查紀錄表、平面示意圖及存證照片
(13) 承包商應按照契約圖說規定期限內提送調查報告結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式」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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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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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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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
「式」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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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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