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61 圍堰
¶ 1. 02261 圍堰 V2012.10.doc
第02261章
圍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堰之填築、挖運、復舊及疏浚作業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圍堰填築、移除、疏浚作業、河川保護工及河岸復舊等相關工作
1.3 資料送審
1.3.1 品質計畫
1.3.2 施工計畫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4253、D4254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含水量密度控制試驗
(2)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2. 產品
2.1 材料
圍堰填築材料:圍堰填築土方材料不得含有影響圍堰功能之有害物質。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圍堰工程涉及河川或海岸之施作,應依水利法及河海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1.2 沖刷之保護:在施工期中,須隨時做好保護工作,以防止施工中之沖刷。
3.1.3 環境之保護:施工中需注意維護環境及河防安全。
3.2 施工要求
3.2.1 圍堰填築時之疏浚作業
(1) 河中圍堰填築時,承包商應配合疏浚河道,以維持適當之河川行水斷面,疏浚前承包商應請工程司會同測量浚挖區及排填區原地面高程,並按設計圖說所示施築臨時導流堤以確保行水之通暢。
(2) 若因施工期間遭受颱風暴雨或洪水或一定期間內之水流致河床迴淤,為穩定疏浚區之河床,迴淤部分應疏浚。
(3) 經與管理機關協商同意後,疏浚之河床料,除部分合格材料用於填築圍堰及有關回填使用外,其餘未使用部分承包商得考量安全、經濟及法規等條件,經管理機關同意選擇適當地點暫時屯儲以供河床復舊回填使用。
3.2.2 主體結構施工期間之迴淤清除:主體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於平時應以一定之頻率對已疏浚之河道行水斷面進行迴淤之檢測清除作業;雨季、暴雨或颱風過後期間則應加強檢測,經發現有迴淤狀況應適時進行迴淤之疏浚工作,以維持河道行水之通暢。
3.2.3 圍堰土石方填築:除水位面以下之部分採自然沉落方式外,水位面以上部分之填築應分層適度夯實,超出水位面部分之第1層回填,厚度不得超過80cm,其餘部分每層厚度不得超過50cm。
(1) 第一類夯實:粘土質土壤須夯實至AASHTO T180所定出試驗室最大乾密度之85%;非粘土質土壤須夯實至ASTM D4253及D4254所定出相對密度之70%。
(2) 第二類夯實:粘土質土壤須夯實至AASHTO T180所定出試驗室最大乾密度之90%,非粘土質土壤須夯實至ASTM D4253及D4254所定出相對密度之75%。
(3) 圍堰回填自水位面以上,除頂部路基下方75cm以內採第二類夯實,其餘均屬第一類夯實。
3.2.4 圍堰鋼板樁及支撐系統
依設計圖說註明鋼板樁及支撐系統打設、安裝及拆除。
3.2.5 圍堰土石方移除
(1) 圍堰移除原則上應自河中往高灘地方向逐步進行,移除之過剩材料,經管理機關同意及不影響河防安全下,可抽填於既有河床坑洞處以穩定河床,其餘則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辦理。
(2) 土石方運送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6 臨時導流堤:導流堤如遇颱風暴雨或洪水而遭致損壞,承包商應立即修復。
3.3 檢驗
每一壓實層完成後,每1000m2須施作一次工地密度試驗,試驗地點由工程司選定以確保品質。
3.4 許可差
除設計圖說及河海管理法規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之許可差如下:
3.4.1 配合圍堰工程填築之河道行水斷面,按設計浚挖高程疏浚,浚挖高程許可差為-50cm。
3.4.2 圍堰挖除高程許可差為-50cm。
3.4.3 圍堰填築高程許可差為+5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疏浚作業: 疏浚作業完成後,依收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臨時圍堰按其水平周長(註明規格、鋼板樁單排或雙排、深度) 以「公尺」或「處」計量。
4.1.4 圍堰點井及抽、排水以「式」或其他單位計量。
4.1.5 河岸復舊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實際驗收面積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6 臨時導流堤以「式」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疏浚作業、河岸復舊及臨時導流堤等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本章臨時圍堰(註明規格、鋼板樁單排或雙排、深度)工作依契約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圍堰填方、圍堰挖除復舊、鋼板樁(註明單排或雙排、深度)、支撐系統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4 圍堰點井及抽、排水費用以「式」或其他單位計價。
4.2.5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疏浚作業 立方公尺
河岸復舊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臨時導流堤 「式」或其他單位
臨時圍堰(註明規格、 「公尺」、「處」或其他單位
鋼板樁單排或雙排、深度)
圍堰點井及抽、排水 「式」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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