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6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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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56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完成橫擋、支撐、中間柱、地錨等用以支撐臨時擋土樁設施相關組件之準備工作、裝拆、及打拔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2 第02492章--預力鋼腱地錨及岩錨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7993 G3054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4) CNS 3268 E1008 普通鋼軌
(5) 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提送擋土設施計算書,施工程序及工作圖,並詳細說明擬採用臨時擋土樁設施及工法。
(2)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及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及各階段允許開挖深度、支柱、橫撐之配置。
(3) 標明採用擋土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及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
(4) 提供排除現有地下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必要之管線遷移及就地保護工作,應於工作圖上標明其細節。
(5) 開挖支撐系統包含背拉式地錨,應於工作圖上標示每一地錨所在位置之土壤剖面、固定端及自由端長度、角度、開挖全深度之設計載重、最大設計載重、允許載重及允許載重下之許可變形等。
(6) 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
(7) 承包商所提送之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進行結構開挖。
2. 產品
2.1 材料
鋼料須符合CNS 2473或CNS 2947或CNS 7993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擋土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擋土設施須能支持臨時覆蓋板、土壓力、管線設施之載重、裝備、交通及施工之載重,以利永久性構造物之安全及施工,並防止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及管線設施遭受破壞。
(2) 擋土設施底部須低於主開挖之底面,足以防止底部土壤側向及垂直移動。
(3) 所有桿件須能支撐施工中可能產生最大載重。
(4) 使用支撐、橫擋作為開挖臨時擋土樁之水平支撐,中間須增加適量之水平及垂直固定以防側潰。
3.2 施工方法
3.2.1 系統
(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及支柱,其安裝方式對其他施工作業之干擾應減至最小。
(2) 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視需要安裝監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或變位。
(3) 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60cm,必要時應依工作圖說所示之方法、程序及順序,以千斤頂對斜撐及支撐施加預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以維持構件之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2.2 臨時擋土支撐及中間柱之拆除
(1) 擋土用樁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構造物或公共設施。
(2) 緊接於地下構造物底板以上之第一層支撐,底版混凝土澆置後應留置原處至少48小時,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至預計承受由拆除支撐所傳遞荷重混凝土達到設計抗壓強度之80%以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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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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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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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支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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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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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柱(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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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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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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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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