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31 清除及掘除
¶ 1. 02231 清除與掘除 V2012.10.doc
第02231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清除及掘除之清除、掘除、運輸及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或其他雜物等之清除,及地面以下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之掘除,並予以運輸及處理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計畫
1.4.2 營建剩餘物處理計畫
營建剩餘物包括剩餘土石方、再生粒料、再生瀝青混凝土、表土及其他拆除物。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與掘除時,經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可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作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 合乎填方材料規定之表土,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3.1.3 設計圖說指定某些樹木花草須予保留時,承包商對指定保留之花草樹木應予以小心保護,以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3.1.4 清除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施工區均應清除,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 在工區範圍內之原地面、所有雜草、竹、木、農作物或其他雜物等,除工程司另有指示者外,均應完全清除。
(3) 上邊坡內,所有鬆動突出之岩石或可移動之孤石,均須清除。
(4) 池塘、沼澤地、水田及爛泥地帶等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5)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一併清除。
(6) 除工程司核可者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前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7)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分區施工,以避免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3.1.5 掘除
(1) 掘除之深度應依契約文件規定,並移除全部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雜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 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合格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壓實。
(3)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同意之辦法處理。
(4)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輸及處理
清除及掘除後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或其他雜物及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外運區外並處理。
清除及掘除後之表土,依「營建剩餘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予以運輸並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處理、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棄土區費用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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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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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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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及掘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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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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