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10 地下調查
¶ 1. 02210 地下調查 V2012.10.doc
第02210章
地下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管桿線之試坑、調查及其成果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試坑、管桿線調查、測量、拍照及其成果報告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2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4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承包商應根據契約圖說提送完整詳細之施工計畫,包含施工方法、管桿線類型、規格、數量、深度、試坑、工作場地清理、安全措施、交通維持、預定工作進度表及使用機具、儀器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挖掘許可
施工計畫以及挖掘道路未經申請核准,不得進行地下調查之開挖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者外,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要求
(1) 試坑開挖至少應於48小時前通知工程司,開挖時承包商並應負責試坑位置、高程之正確性。
(2) 試坑施工程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及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辦理。
(3) 承包商對工程司提供之有關圖說文件資料須附連帶保密責任,於工作完成後歸還工程司。
3.2.2 現場調查
(1) 人孔調查須記錄人孔之內部尺度及設施,包括管徑、管數及纜線配置狀況,含纜徑、纜數、位置、高程、走向。但污水、排水人孔尚應含其銜接箱涵或涵管之底部高程及斷面尺度。
(2) 調查現場架空線之電桿位置、纜數及距地面高程。
3.2.3 試坑調查
(1) 試坑位置及開挖深度應依契約圖說或經工程司認可,既有箱涵及涵管須挖至底部。
(2) 試坑各開挖面應依地質狀況予以適當支撐,以確保安全。
(3) 試坑無人看管時,坑頂應施以安全覆蓋,或於周圍設置安全圍籬及適當之警示措施,以防發生意外。
(4) 試坑調查須記錄管線種類、材質、管徑、管數及纜線配置狀況、位置、高程及其他設施等。
(5) 試坑回填須符合第02317章或第02319章之規定進行回填夯實。
(6) 試坑開挖過程應拍攝彩色照片,其尺度至少為125mm ×75mm,所有底片或電子檔案及彩色照片以A4大小尺度造冊說明提送工程司備查。
3.2.4 調查紀錄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針對所有管桿線及實施之作業有連續、正確、完整之紀錄,紀錄應至少包含下列資料:
(1) 工程名稱、契約編號。
(2) 日期及天候狀況。
(3) 承包商及監造人員簽名。
(4) 調查地點、編號、座標、底部與頂部高程、尺度大小。
(5) 管桿線調查成果資料。
3.2.5 成果報告
(1) 圖說比例: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須依照調查記錄提供套繪設計圖及試坑剖面圖,其比例尺為水平1/100,垂直1/50;人孔展開圖及架空桿線影響施工範圍內位置圖比例尺均須大於1/50。
(2) 提送項目:含試坑剖面圖、人孔展開圖、架空桿線影響施工範圍內位置圖及相關工作之正式成果報告一式10份裝訂成冊(含相關電子檔案)。
3.3 清理
工作場地清理及復原工作
(1) 所有試坑回填夯實完畢後,須保持工地之清潔及整齊。
(2) 因未能妥善清理及復原而發生意外事故,應由承包商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式」、「處」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
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
管桿線調查 |
|
「式」或其他單位 |
|
試坑 |
|
「處」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02210- PAGE 1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