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 1.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V2012.10.doc
第01701章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構造物之各種工作與其附屬工作,及對各型構造物一般施工之要求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基礎之地質資料、清除場地、路線及高程、施工計畫及竣工前之清理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4 定義
基礎之地質資料
設計圖上如有關於基礎之地質資料,均係由實際之鑽探、試坑或其他來源所獲得者,該項資料僅代表該鑽孔或試坑位置之地質,並非以該項資料代表構造物場地之全部地下土壤或保證該地皆為此種土壤而無任何變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構造物之施工計畫及工作圖(若於其他各章另有規定部分應依該章規定辦理)應報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施工,該工作圖應詳繪所有支撐架、排架(Bent)、撐桿、拉索、起重等設施、橋梁構材之附屬品、架設程序、起重機或工作船艇之位置、橋梁構材之起重位置及其重量,且應詳示架設過程中預期之各階段情況。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清除場地
承包商應依第02231章規定辦理。
3.1.2 拆除及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工程進行中,如發現公用或私人之公共管線設備時,其有關拆除或遷移,應依第02220章及第02252章規定辦理。
3.1.3 施工測量
3.1.4 基腳底面高程
設計圖所示基腳底面之高程。工程司認為需要時,得通知承包商變更基腳之尺度或高程。
3.2 施工方法
3.2.1 路線及高程
位於豎曲線或平曲線內之橋梁欄杆及緣石,應依據橋面板之設計高程調整其相對高度以符平整之外觀。如經工程司作上述指示時,承包商應即遵照調整施工。構造物之構築,應考慮沉陷問題及拱勢,設計圖所示之高程係竣工後高程。
3.2.2 架設方法
所有混凝土及鋼構造物,承包商均應提出施工計畫及工作圖,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該工作圖內應詳細繪示所有支撐架、排架、撐桿、拉索、起重等設施及橋梁構材附屬品,並繪示其架設程序、起重機或工作船艇之位置,橋梁構材之起重位置及其重量;並應就架設過程中,預期之各階段情況詳細表示。
3.3 清理
竣工前之清理
構造物完成時,承包商應澈底清理場地,包括拆除所有臨時性建築物、支撐架、樁、木料、設備以及廢雜物。承包商應整平及修整所有未使用於回填之餘土,及修整橋墩、橋台之周圍以及斜坡面。構造物之面板應清掃及清洗潔淨。全部構造物及其場地,均應潔淨並保持良好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場地內原有橋梁、建築物、混凝土路面等之拆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拆除」工作項目計量,若無此項目或「清除及掘除」工作項目時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構造物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場地內原有橋梁、建築物、混凝土路面等之拆除係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之「拆除」工作項目計付,若無此項目或「清除及掘除」工作項目時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構造物契約單價內,另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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