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64 施工圍籬
¶ 1. 01564 施工圍籬 V2012.10.doc
第01564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圍籬及其大門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固定式鋼板圍籬、全阻隔式圍籬(一級工程、二級工程)、半阻隔式圍籬、簡易圍籬、鐵扇門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3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4237 B2171 熱浸鍍鋅螺栓及螺帽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6183 G3122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6) CNS 7141 G3134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
(7) CNS 7993 G3154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8) CNS 8826 G3176 鏈節形鋼線網
(9) CNS 8827 G3177 波線鋼線網
(10)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11)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定義
1.5.1 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5.2 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八十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5.3 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1.5.4 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設施。
1.5.5 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1.5.6 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圍籬面板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及鋼板須符合CNS 2473之 SS400規定,銲接結構用軋鋼板須符合CNS 2947之規定,浪形鋼板須符合CNS 9704之 SDP2規定,鋁及鋁合金片及板須符合CNS 2253之1050-H18規定。
2.1.2 支柱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結構採用碳鋼鋼管須符合CNS 4435規定,矩形碳鋼鋼管須符合CNS 7141規定,銲接H型鋼須符合CNS 7993規定,輕型鋼須符合CNS 6183規定,並依CNS 10007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1.3 螺栓
所有鋼製螺栓、螺帽及墊圈須依CNS 4237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1.4 鋼線網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線網線徑2.0mm以上、網目尺度50mm,鏈節形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6規定,波線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7規定,並依CNS 10007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2 圍籬
2.2.1 固定式鋼板圍籬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高度2.4m以上,面板應使用厚1.2mm浪形鋼板。
2.2.2 全阻隔式圍籬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一級工程圍籬單元尺度L × H = 225cm x 240cm,二級工程圍籬單元尺度L × H = 225cm × 190cm,面板應使用厚1.2mm浪形鋼板。
2.2.3 半阻隔式圍籬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單元尺度L × H = 180cm × 200cm,圍籬下部0.7m部分應使用厚1.2mm平面鋼板,圍籬上部1.2m部分使用鍍鋅鋼線網。
2.2.4 簡易圍籬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圍籬單元尺度L × H = 200cm × 96cm,面板應使用帆布。
2.2.5 鐵扇門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門框採用外徑60mm鋼管、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並搭配圍籬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功能
(1) 固定式鋼板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天以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2) 全阻隔式圍籬:除採用固定式鋼板圍籬、半阻隔式圍籬或簡易圍籬之工地外,其餘應採用全阻隔式圍籬。
(3) 半阻隔式圍籬:適用於路口視線不良或轉角處。
(4) 簡易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
3.1.2 一般要求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施工地區應視工程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圍籬及鐵扇門。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 工程開始作業前,依照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指示裝設圍籬,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施工圍籬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圍籬之高度及形式須依1.4 (12)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設計圖說所示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 防溢座施作依設計圖說規定。
(4) 施作移動式圍籬附支撐系統,以防止因風吹或行人移動造成移位。
(5) 外露於公眾視線之圍籬應予油漆,必要時以圖案予以美化。
3.2.2 鐵扇門
(1) 鐵扇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鐵扇門之打開方向應朝向工區。
(3) 外露於公眾視線之圍籬及鐵扇門應予油漆,必要時臨街之圖案予以美化。
3.2.3 臨時照明及電力
附屬裝置、變壓器、電線、導管及電流超載之保護設施應依法規安裝。導線之安裝不得有打結及不良之情況。照明之設置間距不得使人行道地面之亮度低於54 lx。
3.2.4 附掛之警示燈,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3.2.5 於施工期間,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
3.3 圍籬之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系統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鐵扇門及圍籬之混凝土基礎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實。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第01556章之適用項目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價併入第01556章之適用項目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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