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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E 技術手冊稿第二章 補強規劃與結構設計(2/2);原PDF第273–276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性質:本件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國105年12月協同研究報告及其所附耐震補強技術手冊稿,不是法規命令、部頒設計規範、施工綱要規範或現行強制手冊。
- 版本時點:CNS、混凝土設計、耐震設計、錨栓、鋼構、FRP、消能元件、分析模型及軟體均是105年前後研究背景;現行工程須另查今日有效法規、標準與主管機關程序。
- 數值使用:材料強度、鋼筋、植筋、剪力摩擦、錨定、塑性轉角、阻尼、勁度與強度折減等數值必須連同公式、假設、圖說及研究時點閱讀,不能脫離上下文作為通用強制值。
- 附錄E定位:原PDF第248頁明示附錄E,第249頁起題為《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手冊》。本站稱為『附錄E技術手冊稿』,避免與後續獨立販售之參考手冊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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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研所RC耐震補強研究|原檔第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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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補強規劃與結構設計
如磁粒檢驗法無法施行時可以焊道液滲檢測法(PT)進行檢驗。液滲檢測法
需依照CNS 13464[鋼結構焊道液滲檢測法]之規定進行,其抽驗頻率與磁
粒檢驗相同。
(2) 抽驗頻率
(A) 續接器交至工地或鋼構廠後,應對續接器進行取樣與續接器接合試體
拉力 試驗等抽驗工作,並於混凝土澆置前完成之。
(B) 試驗項目依本規範(三)項之規定辦理。
(C) 續接器接合試驗個體試驗取樣頻率分為二個階段:
第一階段:第1 至1000 個續接接頭,每200 個取樣1 個未組裝試體以及
1 個已組裝試體,且至少須各取樣3 個。
第二階段:第1001 個續接接頭起,每300 個取樣1 個未組裝試體以及1
個已組裝試體。
(D) 同一標工程每一型式每一號數之鋼筋續接器續接接頭取樣頻率應自
第一階 段開始。
(E) 若檢驗結果有任一試體不合格,則須重新加倍取樣進行複檢,其後之
續接接頭抽樣頻率應回至第一階段。
(F) 若複驗結果尚有任一試體不合格,則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將該批產品
退回;續接器廠商應檢討其施工品質及品管作業,並以書面提出改進方法
經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繼續施工,且抽樣頻率回至第一階段。
2.2.3 耐震性能需求與補強數量
建築物補強所需之補強構件數量應根據耐震評估結果與本手冊之相關
章節規定計算。
2.3 計畫評估
建築物完成補強設計後,應根據原耐震評估方法再次評估建築物補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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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手冊
之預期耐震性能,及確認其於所要求之施工品質下確實可達到所訂之耐震性
能需求。
補強後結構的分析和構材承載力計算,應盡量符合下列要求:
(1) 結構的分析計算,應根據建築物補強後的實際荷載、地震力作用和實際
受力狀況進行分析計算,當補強後結構(或構材)之勁度與原結構相比較下若
不超過10﹪,且重量變化率不超過5﹪時,則可不考慮其對側向地震力之影
響。
(2) 補強結構構材的斷面積計算,應採用實際有效的斷面積。
(3) 進行結構構材承載力計算時,應考慮實際載重偏心、結構構材變形等造
成的額外應力,並應計入補強後的實際受力程度,新增構材部分與原結構之
內力分配情況與其對承載力的影響。
[說明] 完成耐震補強設計之補強結構,一般情況應分別在其兩個主軸方向
再進行耐震能力評估,進一步確認補強後其耐震能力是否足夠,耐震評估
時,應根據補強後結構的實際情況採用相對應的構材強度與勁度計算方式。
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不作補強後的耐震評估:
(1) 樓層五層(含)以下、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物,且結構立
面、平面屬規則型式及質量、勁度分佈屬均勻者。
(2) 按照原結構耐震評估結果僅進行局部構材耐震補強的結構,且補強後結
構整體剛度和重量變化分別不超過補強前的10%和5%時,可不再進行耐震
評估。
對既有建築物之補強設計,應事先決定擬採用之設計規範,即使針對
新建建築物所制訂的新規範,並不全然適用於既有之建築物,某情況下僅要
求補強方法能符合部份現有規範之規定,如在UBC 特別規定,只要能證明
以下條件不會發生,建築物耐震能力的補強設計可以僅局部符合規範之設計
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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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補強規劃與結構設計
• 建築物之補強設計不至使建築物產生結構不規則,或使原結構不規則情
形更加嚴重。
• 補強建築物不至對既有構件產生超出其承受能力外的載重。
• 補強建築物不至產生不安全的情形。
另IBC2000 也有類似UBC 的規定,所以本手冊建議的補強原則為以建物
整體耐震能力可達需求耐震性能之要求為主,而非要求所有個別構材皆需達
所要求之耐震標準。
2-13¶ 建研所RC耐震補強研究|原檔第2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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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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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與示範例之研擬》,民國105年12月。依建研所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加歷史與適用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