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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E 技術手冊稿第一章 前言;原PDF第257–262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性質:本件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國105年12月協同研究報告及其所附耐震補強技術手冊稿,不是法規命令、部頒設計規範、施工綱要規範或現行強制手冊。
- 附錄E定位:原PDF第248頁明示附錄E,第249頁起題為《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手冊》。本站稱為『附錄E技術手冊稿』,避免與後續獨立販售之參考手冊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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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研所RC耐震補強研究|原檔第2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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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章 前言
1.1 適用範圍與定義
本手冊適用於既存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加強磚造建物之耐震補強設計
與施工,本手冊所述之分析方法與工法、圖說不適用特殊與新造建築物之補
強設計與施工。對於本報告未規定之事項,則可基於相關現行規範與準則來
進行補強設計。
[說明] 一般而言,進行補強設計可以考慮強度補強、韌性補強或強度
及韌性二者綜合補強之原則,需視原始建築物耐震需求而定,並配合使用
性、經濟性與施工性之綜合考量,來選擇補強工法。
1.2 基本要求
現有建築結構物進行耐震補強設計與施工前,應按現行主管機關核定之
方式進行結構物耐震評估。建築物補強設計應符合下列之基本要求:
(1) 補強策略與方案應根據耐震評估與現場檢測調查結果綜合確定,可採用
整體建物結構補強、部份結構補強或個別構件補強來進行,並宜結合維
修方便性、使用功能性及美觀等考量。
(2) 耐震補強設計方法應便於施工,並應減少對居民日常生活或生產之影
響。
(3) 建築物進行耐震補強時,其耐震性能需求應詳定於補強設計中。
[說明] 一般結構物之耐震補強工法眾多,大致可分為下列方法:
(1) 結構構材或元件補強:如RC 擴梁擴柱斷面補強、RC 梁貼片包覆補強、
既有柱包覆型補強、既有柱增設翼牆、既有RC 牆碳纖維貼覆、改善短
柱之隔離縫切割等。
1-1¶ 建研所RC耐震補強研究|原檔第2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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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手冊
(2) 結構系統補牆:如增設外部構架、增設RC 剪力牆或加厚原有RC 剪力
牆、增設PC 版或鋼板補強壁體、增設鋼骨斜撐框架、基礎或地盤改良、
增設連續壁或群樁、基樁本身之補強等。
(3) 降低建築物地震需求:如減輕重量、增設制震裝置、增設隔震裝置等。
然而,並非所有補強工法均適用於現有RC 建築,設計者應考量實際情
況,選擇合適的工法。本報告主要包含之結構耐震補強之工法有擴柱補強、
增設RC 翼牆補強、梁柱包覆補強、增設RC 填充(開口)剪力牆補強、增設
鋼斜撐補強、位移型消能斜撐與速度型消能補強、以及其他如扶壁與基礎補
強之原則性建議,此些工法皆有相當多之國內外實驗測試與實際案例,為適
用RC 結構之耐震補強可行工法。
1.3 現況檢視與調查
進行補強設計與施工計畫前,應進行完整之現地勘查,確實確認建築物
現況與設計情況相符。另應與建物所有人進行會商以確認補強工程中可能發
生的各種狀況。
[說明] 建築物耐震評估是耐震補強設計的主要依據,但在耐震評估與補
強設計之前,仍應對建築的現狀進行深入調查,特別應查明建築是否存在局
部損壞等狀況,對已存在的損壞應在耐震補強前進行調查與分析原因,在耐
震補強時一並加以考慮,以便達到最佳之補強效果。
即使蒐集到原結構之完整的設計圖說與計算書,為驗證文件資訊之可靠
性,並整合設計圖說與結構物現況,故進行現場檢測作業仍有其必要性;於
實際環境條件中所造成之老劣化、火害、沉陷、變位等損傷,以及材料特性,
日後補強可能發生問題點等,須以現場檢測作為設計施工之依據。現況調查
不僅確認結構物現況之幾何尺寸及材料施工等資訊,同時也表達出結構物的
狀態、荷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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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現況調查工作主要是對建築物現況進行目視調查及向業主相關人員進行
訪談調查二大要項。
1. 建築物現況目視調查
現況目視調查應包含下列要項:
(1) 基地概要
(2) 結構類型、樓地版面積、樓層數等
(2) 材料強度: 混凝土抗壓強度、鋼筋降伏強度等
(3) 建築物使用現況(特殊或變更使用用途、結構之整修、附屬結構物之安
裝等)
(4) 現有缺陷損壞之情況(含龜裂、缺損、滲漏、變位等)
2. 訪談調查
除收集文件資料及進行現況調查外,仍有可能會有資料不足或調查遺漏
的項目,此可由對業主、原設計者進行訪談調查來補足相關之資訊。
1.4 設計程序
補強設計之程序為初步規劃、結構設計、細部設計與補強效果評估。當
建築物之耐震性能無法達到所要求之性能需求時,則此程序應重覆進行。
1.5 施工
建築物補強工程之施工應符合本手冊之相關規定。
[說明] 建築物補強工程之結構細節與施工方法並應盡量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時應盡量採取避免或減少損壞原結構的施工法。
(2) 施工中發現原結構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的構造有嚴重未發現之缺陷
時,應暫停施工,於會同補強設計單位採取有效措施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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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手冊
(3) 對於可能出現建築物傾斜、構材嚴重開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時,施工
前應採取合格之安全防護措施。
以下為施工說明總則可能需要項目之建議範例:
1. 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及施工,除應遵照本圖說之規定外,並應依據CNS、
內政部公佈實施之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與契約文件及其附件之規定。
2. 若使用國外材料及機具,應依照其規格及說明事項辦理,而特殊試驗得
依國際通行之試驗規格辦理。
3. 如結構圖說與現地不符之處,應依「監造單位」之解釋施工,承包廠商
不得提出異議。
4. 承包商應核對設計圖中所有各部位尺寸,如發現有不合之處,應於施工
前通知工地工程師解釋或修正,不得擅自解釋而曲解設計原意。
5.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詳細調查既有之鋼筋混凝土梁、柱是否有埋設自來水
管等管線,為避免化學錨栓或植筋破壞原有之管線系統,承包商應立即反應
給工地工程師重新檢討化學錨栓之貫入深度及間距。
6. 承包商在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本工程之詳細施工計畫 (包括施工方法、施
工機具、施工步驟等) 及預定進度網圖,經核定後應嚴格遵照計畫實施,不
得以工程尚有餘裕或計畫尚有寬容時間為由,而將計畫中任一工作項目之開
始施工日期予以延後。
7.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確實核對材料之數量與所有圖示尺寸及位置,並與相
關之承包人員配合施工。
8.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事先將支撐架之詳圖及施工步驟交由承包商所聘主任
技師審查簽署後方可施工,一切因施工安全措施不良所造成之財產,人員損
害,概由承包商負責。
9.承包商應注意施工期間內可能發生之颱風、豪雨、洪水、地震及其他可能
發生之特殊情況,並對工地內之安全措施負起全部責任。
10.承包商於本工程施作前,需先與甲方充份協調溝通,對施工場所、運輸
動線等均須有詳盡的調查與規劃,而後製定本工程之施工進度表以供甲方審
核,而承包商亦須依照經核定後之施工進度表確實執行,不得以場地限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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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施工不便等為由而要求延展工期。
11.包商需依照工程合約中監造計劃書之要求,配合甲方執行監造。
12.工期進度落後承包商所擬定施工進度表之進度10%以上時,甲方得要求
承包商即刻編製趕工計畫。
13.承包商於各項補強工程施作前,對各項甲方所屬之既有設備或器材須盡
到妥善維護之責任,若於施工時不慎損壞,承包商必須負完全賠償之責任。
14.承包商於施作期間,甲方得視施工情形要求承包商進行相關材質之現場
取樣試驗,承包商必須遵照辦理。
15.承包商應於發包前詳讀發包文件如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與估價單等,
並應親自至現場詳盡調查且統計工程數量,日後不得因現場與圖示有異為由
而要求變更設計或追加預算與工期。
16.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必須確實做好自主檢查的動作,並請工地工程師覆核
無誤後,方得繼續施作。
17.若承包商對設計圖面或施作方法有任何疑議,則需於投標前提請甲方解
釋或修正,否則一經決標後,承包商不得有任何變更或追加的要求。
18.承包商於各層樓施工時,須備妥至少2 只滅火器放置現場,以備不時之
需。
19.部份舊品如門、窗、櫥櫃、窗台櫃等拆除與運棄前、均須先徵得甲方確
認可以運棄後方得載離現場。
20.承商應配合現場及高程調整施作,承商不得因故而追加工程款。
21.承包廠商須每日確實填寫施工日報表,並於當日送達工地工程師審核,
以利工地工程師於每週五將日報表函送甲方。
22.施工範圍內所有教具、傢俱、設備及設施管線等必要之臨時搬遷須做適
當保護措施,如因承商施作前未予做保護措施,造成甲方設備、及設施管 線
之損壞,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23.承商於工程施工過程中,基於工作性需求,須將阻礙物遷移,應擬妥遷 移
與復原計劃,經甲方委託之工地工程師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
24.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會同甲方及設計監造單位至工地現場清點甲方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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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手冊
設備及物品等並造冊(須備註設備是否正常可使用),倘若因承商施工不慎造
成甲方損失,承商因無條件復原。
25.承商施工前須與甲方確認施工位置是否有光纖網路線、通訊線路、監視
系統線路等,應作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因施工造成損壞,倘若因承商施工不慎
造成損壞,承商因無條件更換線路。
26.既有設施因施工造成損壞,承攬廠商應無條件配合修復,並經甲方及設
計監造單位驗收核可。
27.水電工程修繕新配管線所使用之管線直徑及規格均須符合CNS 相關規
定。
28.本案所有五金鐵件使用不銹鋼品或熱浸鍍鋅結合品。
29.水電施工前,承包商需先繪製水電施工圖,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核後,方
可進行施工。
30.承商於施作前,應先行提送契約文件中所要求的材料品質證明書與材料
樣品,經甲方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
31.承商於施作各工種前,須先提送詳細施工圖說予設計監造單位審查,經
審查核可後方可依核可圖說施作。此外,承商不得因本圖說說明或標示不
明,未經審查核可而逕自施作。倘逕行施作,設計監造單位得要求承商拆除。
32.在總價承攬範圍內,承商需依甲方指示,完成圖說或單價表中未明示的
作項目。
33.木作構材須作防腐防蛀處理,承商施作前須提送相關資料予監造單位審
查核可。
34.基礎補強依現況情形調整惟需經設計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
35.現況既有設施設備及裝修飾面因補強造成損壞,承商須依照原樣更新。
惟須提送設計圖說及材料規格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
36.須依監造單位指示繪製重要設施製造圖。
37.承包廠商應於施工前於補強區室內以木隔間區隔內部財務,並加以封頂,
以避免工區內之財務及物品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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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震補強技術與示範例之研擬》,民國105年12月。依建研所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加歷史與適用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