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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針草案第六章 施工與管理(4/4);原PDF第313–316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性質:本件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國98年12月協同研究成果及設計施工指針草案,不是法規命令、部頒設計規範、施工綱要規範或核定審查要點。
- 整體適用:研究建議初期將New RC視為新技術、新工法,且不宜只擷取局部規定套用;指針未涵蓋的新工法仍須以試驗或可靠證據證明。
- 版本時點:CNS、JIS、GRMC、耐震設計、建築法制及日本認定制度均是民國98年研究背景;現行案件須另查今日有效版本及主管機關程序。
- 施工與管理:第六章的預拌廠、GRMC、輸送、預鑄組裝、特別監督及品質確認內容是研究草案,不直接取代契約、核定施工計畫與現行法規。
- 第三方資料:報告內日本制度、書籍、案例、圖表及照片均保留資料來源;本站依建研所網站宣告呈現報告脈絡,不主張第三方素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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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6.56.5 施工計畫及施工管理施工計畫及施工管理施工計畫及施工管理施工計畫及施工管理
為提昇NEW RC建築結構耐震品質,其建築結構之耐震設計與施工
工程品管,除依相關法規已有明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據核定之 第六章 施工與管理
施工管理計畫書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第七章耐震工程品管及附
錄之規定辦理,以保障公共之安全。
[解說]
施工計畫書中之內容除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者外,得包含品質管
制計畫,提出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1)品質管制預定表。
(2)工程品質管制表。
(3)自主檢查表。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至少應包括:
(1)一般工程概要。
(2)使用之材料與施工方法。
(3)試驗與檢查部位。
參考資料二“超高層鋼筋混凝土造之施工與管理”要點可供參考
採用。
6.5.16.6.6. 製造廠之核准製造廠之核准製造廠之核准製造廠之核准
當承載結構載重之構材及其組件之製造在製造廠執行時,這
些製造之項目須經特別監督。
(1)製造與完成步驟:
監造者須確認製造廠維持依核准之施工規範或文件來進行細部
製造、品質管制程序及製造廠監督管制。
例外:若製造廠依據下列之規定而受核准,則不須作特別監督。
(2)製造廠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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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製造廠依規定申請無須特別監督而被核准時,本規範之特別 監督可不必執行。此種核准與否係依據製造廠之書面製造程序 及品質管制手冊是否有經過依據核准之特別監督單位所作之週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設計施工指針之研擬 期性之監督。於製造完畢後,被核准製造廠應提送一份證明書, 證明其製品有依據核准之施工規範或文件製造。 [解說] 核准之製造廠須提送其作業完全符合核准之圖說與規範之證 明至建築主管機關與專業技師及建築師。核准之製造廠之資格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製造廠已發展出並提送詳細製造程序手冊,反應其主要品質 管制程序提供其對技術工藝及製造廠監督管制。 2.製造廠之品管能力、製造程序手冊所列之工廠及人員等須由 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監督或品管機構來認證。 3.週期性工廠監督必須由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監督人或品管 機構來執行以監督品管計畫之有效性。 4.特別監督人須負責向核准之權責單位建築主管機關提出有 關程序手冊任何變更之書面報告。任何製造廠核准報告若有 足夠之理由可能被取消。對製造廠之再核准須依過去一年之 品管程序執行。 製造廠若有委託結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執行品質管制之認 證,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可不需特別監督。 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監督或品管機構為獨立開業之結構專業 技師或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此項認證應每年至少一次。 有關各類專業製造廠之分級可參照內政部及相關單位之研究 報告來訂定。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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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66.66.6 施工品質之管理施工品質之管理施工品質之管理施工品質之管理
承造之施工廠商應提出由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署之施工
計畫,施工計畫書中之內容除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者外應包含品 第六章 施工與管理
質管制計畫,提出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於施工期間承造人將施工品質管制作業之結果按時彙整成品
質管制結果報告書,送請相關監督人審查簽認。由起造人送交主
管機關備查。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1)品質管制預定表。
(2)工程品質管制表。
(3)自主檢查表。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至少應包括:
(1)一般工程概要。
(2)使用之材料與施工方法。
(3)試驗與檢查部位。
[解說]
1.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與品管所出版之一系列
書刊及表件皆足以參照使用。
2.參考書目1 對結構特別監督人及相關制度有詳細說明。
6.76.76.76.7 施工品質之確認施工品質之確認施工品質之確認施工品質之確認
承造之施工廠商應提送下列資料,送請相關監造人及結構特
別監督人作為品質確認作業之用:
(1)結構施工品質管制人員,其資格應具結構專業技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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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經結構施工品質管制訓練通過具有證明者,可於結構
專業技師指導下執行結構施工品質管制。
(2)施工品質管制計畫。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設計施工指針之研擬
(3)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4)施工品質管制結果報告書。
(5)接受到施工品質保證計畫之簽收及依據執行。
結構特別監督人於施工完成前,應提供施工品質確認計畫
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耐震系統有依規定執行施工品質管制。
(2)特別監督及試驗依據相關施工規範執行。
(3)試驗之型式及頻率。
(4)特別監督之內容及頻率。
(5)規定之試驗及特別監督報告之提送頻率及提送單位。
(6)於施工完成後,完成施工品質確認報告書,提送起造人
及建築師及建築管理機關。
[解說]
1. 結構特別監督人與相關制度於參考書目1 有詳細說明。
2. 日本之施工品確制度於參考書目2 中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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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設計施工指針之研擬》,民國98年12月。依建研所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加歷史與適用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