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20 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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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920 章 植草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草所用材料、設備、施工、養護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施工範圍裸露地面等範圍所辦理植草及養護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902 章 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 1.3.2 第02910 章 植栽準備
¶ 1.4 資料送審
¶ 1.4.1 施工計畫
應按契約規定擬訂植草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查,包括植草施工之程序、方法、預定進度(含全程各時段之預定作業、地點與種類數量)及所需機具設備材料與人員配置。
1.5 定義 (1) 本地植物:當地既有之植物。
(2) 原生植物:指臺灣原產之植物,非人為引進栽植。
(3) 外來植物:非臺灣原產之植物,乃人為引進栽植。
(4) 外來入侵種:指外來種在新的環境中繁衍後代,建立族群,並已威
脅到當地之原生生物者。 2. 產品
¶ 2.1 材料
植物、土壤和其他可能藏有動物(含卵)和植物(含種子、根和莖)的材料不得來自政府公告或宣布為外來種有害動植物(例如入侵紅火蟻等)的地區,違背此一規定導致的生命財產損失和防治費用,應由承包商全額負擔。除植物及土壤外之相關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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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草種及其他種類種子 (1) 草種及其他種子之種類及用量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如設計圖未規
定,邊坡植草則每m2 中草種之種類及用量可採百喜草10g、百慕達草3g、類地毯草或高狐草3g。
(2) 除設計圖說之草種外,經工程司同意,承包商得加入原生草種,除
另有規定外,不得加入外來入侵草種。
(3) 採購之種子須標明種子生產年份、來源、種子發芽率、採種時間、
地點及採種時氣候等項目。
2.1.2 草莖、草塊、草毯、草苗 (1) 草莖應剪取根莖作為施工材料,至少3 節且不含其他雜草,並須無
病蟲害、黃化或枯萎現象。用量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如設計圖未規定,則撒播草莖量約為18~220 L/1000m2。
(2) 草塊、草毯須為不含雜草及根部完整者。原則上,莖葉長2~6cm,
根部土壤厚度2cm 以上,葉與莖須密布,不可有枯萎現象。
(3) 草苗之苗高10cm 以上,以3~5 支為1 束,不可有枯萎現象。
2.1.3 有機質肥料 (1) 應符合第02902 章2.3.2 節相關規定。
(2)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每m2 用量1kg。
2.1.4 植生帶為雙層纖維(含天然纖維至少50%以上),中間夾草種。
2.1.5 草種噴植之黏著劑為石化系列乳劑,每m2 用量0.06~0.12kg。
2.1.6 草種噴植之植生基材為含有機纖維、保水劑、肥料及黏著劑等材料之纖
維土。
2.1.7 稻草蓆以稻草均勻編織而成,每m2 重量350g 以上。
2.1.8 ㄇ型鐵線以#12 鐵線彎曲製成,每支長度25cm 以上。
¶ 2.1.9 農藥
應符合第02902 章2.4 節相關規定。
¶ 2.1.10 用水
應符合第02902 章2.6 節相關規定。
¶ 2.1.11 土壤
應符合第02902 章2.2 節相關規定。
¶ 2.1.12 其他
承包商若為提高植草之成活率,自行決定採用植物生長素、土壤改良劑、簡易澆灌系統或其他措施,可於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辦理,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置不當致植物有不良影響,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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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
3.1 材料檢驗及設備 (1)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於施工前提供材料樣品供工程司檢
驗。
(2) 草種噴植採用壓縮機施工。
(3) 澆水採用灑水車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方式。
¶ 3.2 施工範圍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草應全面覆蓋所有栽植區裸露之土面。
3.2.1 準備工作 (1) 施工前準備工作應依第02910 章植栽準備規定辦理。
(2) 承包商應於預定植草前會同工程司至現場勘察,依植草工程之需要
提出對於現場改善之需求,一旦進場施工,即表示接受現場狀況。
(3) 清除直徑大於5cm 之石礫、混凝土塊、雜草根及其他有礙草類生
長之雜物。
(4) 依契約圖說作初步整地並將土層表面挖鬆5~10cm 深。如排水不
良,應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再施工。
(5) 客土應依契約規定之數量施放。地面有覆蓋物或表土過分潤濕時,
不可施放客土,應俟改善後再行施作。
(6) 每m2 坡面依規定施放有機質肥料,與表土(或客土)均勻混合後整
平,並維持預定坡度,以利排水。
(7) 承包商施工前得自行測定土壤pH 值,視需要提出調整土壤pH 值
方式(如使用適量之苦土石灰中和酸性土壤等)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2.2 草種噴植 (1) 每m2 之坡面,採用設計圖規定之種子種類及用量、400g 有機纖維、
60~120g 之黏著劑與水均勻混合。
(2) 噴植前,如施工地區乾燥,應適當予以灑水,使之充分潤濕。
(3) 以壓縮機均勻噴灑於坡面上。
(4) 鋪設稻草蓆:依圖說覆蓋稻草蓆,稻草蓆間須重疊5cm 以上,依
設計圖說固定,如設計圖未規定則每m2 至少使用2 支〝ㄇ〞型#12鍍鋅鐵線嵌插入土固定之,亦可以竹籤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方式固定。
¶ 3.2.3 植生帶鋪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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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生帶應平順鋪設於坡面或地表,使植生帶與表土緊密接觸。
(2) 兩道植生帶須重疊5cm,如設計圖未規定則每m2至少使用2 支〝ㄇ〞
型#12 鍍鋅鐵線嵌插入土固定。
(3) 鋪設後應均勻灑水,使植生帶能貼合於土壤表面。
3.2.4 草莖撒植 (1) 切割好之草莖以通風之材料包裝並保持濕潤狀態,於24 小時內運
抵工地現場,且於切割後36 小時內撒植完畢。
(2) 草莖應儘量於當日撒植完畢,在炎熱天氣下不可堆置超過1 天,如
運抵工地當天未及撒植時,應存放於蔭涼之場所,並加遮蔽設施及保持濕潤,以免乾枯、受損。土壤溫度超過30℃時草莖易因悶濕而腐敗,宜避免施工。
(3) 除另有規定,應依第02902 章3.2.3 節之順序栽植,最後撒播草莖,
以免後期種植作業損傷已栽植的部分。
(4) 撒植前1~2 日應充分澆水,使土壤能於種植當天為濕潤而非泥濘
狀態。
(5) 依設計圖說規定將草莖平均撒植於已整備之基地上,覆上至少1cm
砂質壤土或栽培介質,以滾筒或拍打器具適當壓實,使草莖與土壤充分接觸。
(6) 撒植完畢後應充分澆水,緊鄰硬鋪面處因水分蒸散較快,該處尤應
加強澆水。
3.2.5 草毯、草塊鋪植 (1) 將地面上雜物清除並整平,並使完成面之凹凸高差≦2cm,以利草
根接觸土壤,澆水或雨後地表不能有積水之情形。
(2) 草毯、草塊運送及儲存時,不得直接曝曬於日光下,且存放不得超
過48 小時。
(3) 草毯、草塊應依契約規定之種類、尺寸及間距鋪置,在斜坡上鋪設
則應由下往上以橫鋪之方式進行,如有必要可加釘木樁或竹籤予以固定。
(4) 如採密鋪之方式則應交錯鋪設,每塊草毯、草塊之接縫應緊密但勿
重疊,鋪設時勿拉長草毯、草塊。
(5) 鋪植完畢,應以滾筒或拍打器具壓實,使與土壤有充分之接觸。再
用竹耙輕輕挑起被壓伏之草莖。
(6) 鋪植後應立即澆水,使草根和土壤密接,緊鄰硬鋪面處因水分蒸散
較快,該處之草毯、草塊尤應加強澆水。
(7) 已鋪植區應隨時清除包裝材料等廢棄物及修剪之草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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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草苗種植 (1) 將預定種植草苗之地面或坡面先予整平,並將有礙草苗生長之石塊
等雜物移除。
(2) 草苗種植依設計圖說方式辦理,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則於地面上
沿等高線每隔約40~50cm 挖掘約10~15cm 寬、30cm 深之植溝一道,如為軟岩或礫石地區,則沿等高線每隔30~50cm 挖掘約20~25cm 寬,30cm 深之植溝一道,植溝稍內斜,然後於植溝內施放有機質肥料、石灰及原土壤或客土之混合物。
(3) 將草苗以束距10~15cm,種入植溝內土面下約2/3,草苗露出土面
約1/3,然後壓緊。
(4) 草苗應隨挖隨種最佳,種植前應放置於陰涼之場所,以適當材料覆
蓋減少水分蒸發。
(5) 植草工作完成後,應將行間土面整平,至工程司認可為止,並應常
適度灑水,以利成長。
剖面示意圖 平面示意圖
草苗種植示意圖
3.2.7 養護 (1) 養護工作於植草後即日開始至養護期滿驗收為止。
(2) 承包商應視天候情況及草類生長情形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施肥、病
蟲害防治、割草及補植等養護工作,所需費用已包含在相關單價內,不另給付。
(3) 承包商應於養護期間至少每3 個月割草1 次,須注意不傷及植栽苗
木,並在割草後3 日內將廢草運棄於合法之場所。
(4) 承包商進行各項養護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如因施工不慎造成植
物或人畜受損或違反相關環保法規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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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草、灌木和喬木種子混合噴植區域為自然環境回復區,該區域原則
上不進行農藥噴灑及割草,而草溝區避免農藥流向下游原則上不進行農藥噴灑,前述如因特殊維護需要辦理,應於工作前經工程司核可。
3.3 工作控制及估驗付款 (1) 材料檢驗
A.草種依第02902 章2.1.5 節相關規定辦理。
B.植生帶、草毯、草塊、草苗依第02902 章3.11.2 節相關規定辦理。 (2) 施工檢驗依第02902 章1.13 節規定辦理。 (3) 定植完竣查驗
A.依第02902 章 3.11.4 節相關規定辦理。
B.定植完竣查驗合格後,依契約單價之60%給付實作合格數量之植
草費。
(4) 養護查驗
A.依第02902 章 3.11.5 節相關規定辦理。
B.查驗項目包括:草種萌芽良好,草株無枯萎黃化、生長不良、草
苗流失、病蟲為害等情事,並依規定除雜草、施追肥、補植及割草。
C.各期養護查驗合格後,依契約單價之10%給付實作合格數量之植
草費,尾款於完成驗收後結清。
(5) 養護期滿竣工檢驗 A.依第02902 章 3.11.6 節相關規定辦理。
B.養護期滿竣工檢驗合格標準:
a.成活良好,無枯萎、病蟲害並符合契約規定。
b.單位面積植草覆蓋率應達90%,雜草率不得超過30%。
(6) 驗收 A.依第02902 章 3.11.7 節相關規定辦理。
B.驗收合格者,以契約單價結清尾款;驗收不合格者,前已給付之
植草費須扣回。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按實作合格之植草面積以m2 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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