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05 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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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905 章 移植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物移植所需用之材料、設備、施工、養護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辦理植物移植工程之移植前處理、定植及養護作業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902 章 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 1.3.2 第02910 章 植栽準備
¶ 2. 產品
移植工程之相關材料,依第02902 章相關規定辦理。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植物移植施工計畫
承包商應按契約規定擬訂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查,包括移植前處理、定植及養護之程序、方法、預定進度(含全程各時段之預定作業、地點與種類數量)
及所需機具設備材料與人員配置。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1) 移植前處理計畫:包含斷根、修剪及立支架等作業。
(2) 定植計畫,包含苗木挖掘、運送、植穴開挖、客土、施肥及立支架等作
業。
(3) 養護計畫,依第02902 章3.1.1(3)節規定辦理。
3.1.2 移植數量確認 (1) 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會同工程司赴現場確認施工範圍後,由承包商
將所有須移植植物之種類、規格、數量、原植樁號及其編號登錄於「植栽移植數量表」(詳表02905-1、表02905-2),提報工程司核可,作為移植數量之依據。確認移植之植栽,承包商應於移植前處理查驗前完成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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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掛牌材料由承包商自行準備。
(2) 喬木規格類別之確認,除棕櫚科植物以裸幹高分類外,以米高直徑為分
類依據。灌木以根際直徑、枝葉幅度與植株高度為分類依據。各項規格之量測方法依第02902 章2.1.1(2)節辦理。
3.1.3 其他施工前相關準備工作依第02910 章規定辦理。
¶ 3.2 移植前處理
¶ 3.2.1 修剪
植栽應配合樹形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原則如下: (1) 喬木主幹高度1m 以下不影響樹形之低分枝應先行剪除。
(2) 所有枯萎枝、病蟲害枝及徒長枝均應剪除,纏繞其上的蔓藤亦應清除。
(3) 開張型樹木主幹高度應儘量保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主幹分枝之修剪
原則如下:
A.米高直徑∮≦10cm 者,應保留至少1m 長。
B.10cm<米高直徑∮≦20cm 者,應保留至少1.5m 長。
C.米高直徑∮>20cm 者,應保留至少2m 長。
D.細分枝可視情況修剪,以保持良好樹形為原則。
(4) 直立型樹木主幹高度不得修剪,側枝儘量以「摘老葉、去嫩芽」之方式
處理,以維持原樹形。如需修剪時,依前節之規定辦理。
(5) 棕櫚科葉片數最多剪除1/2,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1/2。為了運送
或減少蒸散水分得束綁葉片,養護期間應適時解開。
(6) 如因考慮搬運需進一步修剪,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7) 灌木修剪之高度及幅度不得小於契約規定之規格,如契約未規定時,依
下列原則辦理:
A. 根際直徑∮≦5cm 者,修剪後之規格至少1.0m 高、0.6m 寬。
B. 根際直徑∮>5cm 者,修剪後之規格至少1.5m 高、0.8m 寬。
(8) 修剪後之廢枝葉應於3 日內運離。
3.2.2 斷根 (1) 斷根次數依植物種類、規格而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A. 淺根性植栽及米高直徑∮≦10cm 者無需斷根。
B. 10cm<米高直徑∮≦30cm 者斷根1 次,距離定植至少30 天為原則。
C. 米高直徑∮>30cm 者分2 次進行。第2 次斷根原則上須在第1 次斷
根後30 天以上實施,且距離定植至少30 天為原則。
(2) 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斷根範
圍之內徑標示在地上,分出第1 次及第2 次斷根部位,然後依斷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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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鏟出一條寬度20cm 以上,深度30~80cm 的環溝 (參附圖02905-1)。
(3) 斷根處理時,細根以剪刀修平,粗根則以鋸子鋸斷,再以刀削平切口。
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
(4) 斷根後,環溝內以砂質壤土回填,以利新根生長。掘出之土壤就地整平。
3.2.3 倘有緊鄰移植植株且可能影響斷根作業進行之既有喬木,經會同工程司確認
為樹勢、樹形不佳者,得於同意後清除。
3.2.4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得使用藥劑處理,以促進新根生長,或施用殺菌劑或樹漆
等傷口防護塗料,以防病菌感染。
3.2.5 斷根後應即依契約規定設立支架。支架設立方法依第02902 章3.9 節規定辦
理。
3.2.6 修剪及斷根後,植栽仍須辦理必要之養護工作。
¶ 3.3 定植及養護
3.3.1 植株挖掘、綑紮及原樹穴回填 (1) 除另有規定外,植株根部挖掘之直徑範圍應大於斷根時環溝外側之直
徑,以避免破壞新生之根系。
(2) 挖掘植株時應避免根球破裂或鬆散,部分具有特別移植生理性質之樹種
得經工程司同意後除外。
(3) 根球之包紮須先以草繩、稻草或其他適當材料包裹綑紮,以免根球破裂
根毛受損。椰子類或特殊需求植栽應以草繩、草蓆綁緊包繞樹身至幹高2/3 處後運送。
(4) 植栽運送或移動時須加以保護,以免損及樹皮與枝葉,根部土球需包紮
完整並保持濕潤。
(5) 植栽移植後所留下之樹穴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如須回填時應夯實至原地
面之壓實度並整平。施工期間若有邊坡崩塌,經工程司會勘鑑定後確由移植工程所引起,承包商須負一切責任。
3.3.2 苗木運送及裝卸、植穴開挖及施基肥、定植、養護等作業依第02902 章相關
規定辦理。
3.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移植未存活之植株無需辦理補植,其殘留枝幹之處置應
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 3.5 工作控制及估驗付款
¶ 3.5.1 移植數量確認
承包商依本章3.1.1 節規定辦理,並將「植栽移植數量表」送工程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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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限完成時,依第02902 章1.14 節規定辦理。
3.5.2 移植前處理查驗 (1) 承包商依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移植前處理作業後,應申請移植前處理查
驗。
(2) 移植前處理查驗合格後,依契約單價之60%給付實作合格數量之移植前
處理費,尾款於完成驗收後結清。
¶ 3.5.3 施工檢驗
依第02902 章1.13 節規定辦理。
¶ 3.5.4 定植完竣查驗
依第02902 章3.11.4 節規定辦理。
¶ 3.5.5 養護查驗
依第02902 章3.11.5 規定辦理。
3.5.6 養護期滿竣工檢驗 (1) 依第02902 章3.11.6 節規定辦理。
(2) 養護期滿竣工檢驗合格標準:
A.所有種類、規格、位置等均符合契約規定。
B.植株生長良好,無徒長、密生枝條,無枯萎、病蟲害情形且支架固定
良好。
C.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栽存活之高度及枝葉幅度不得小於契約規定移
植前處理之修剪規格。
¶ 3.5.7 驗收
依第02902 章3.11.7 節規定辦理,驗收不合格者,已給付之移植定植費及養護費均須扣回。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以實作合格數量計量。
4.1.2 移植前處理費、定植費、養護費各以「株」為計量單位。
¶ 4.2 計價
¶ 4.2.1 移植前處理費
本工作項目之契約單價包括斷根、修剪、藥劑處理、回填砂質壤土、立支架、廢枝葉運棄及施工期間之養護等工作所須之材料、人工、機具及運搬等全部費用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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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02905-1 植栽移植數量總表
工程名稱: 調查日期:
附詳細表共 頁
| 喬 木 | 灌 木 | ||
|---|---|---|---|
| 規 格 類 別 | 數 量 | 規 格 類 別 | 數 量 |
| ∮>35 | |||
| 30<∮≦35 | |||
| 25<∮≦30 | |||
| 20<∮≦25 | |||
| 15<∮≦20 | |||
| 10<∮≦15 | |||
| 5<∮≦10 | |||
| 合計 | 合計 | ||
| 承包商依通知之期限內,會同工程司赴現場確認施工範圍,將移植植栽之編 號、種類、規格、原植樁號登錄於表 02905-2 植栽移植詳細表,並彙整數 量於本表。 |
承包商: 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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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02905-2 植栽移植詳細表 第 頁
| 規格 | 原植地點 | 定植地點 | 備註/修剪後規格 | ||
|---|---|---|---|---|---|
| 編號 | 植栽種類 | ||||
| H×W×∮ | /樁號 | /樁號 | (H×W×∮) |
| 編號 | 植栽種類 | 規格 H×W×∮ | 原植地點 /樁號 | 定植地點 /樁號 | 備註/修剪後規格 (H×W×∮) |
|---|---|---|---|---|---|
註: 1.群植或列植灌木數量、特殊生長狀況或異動、枯株清除日期或其他必要之
說明填入備註欄內。
2.承包商依據設計圖說定植完畢,應登錄定植地點並經工程司核對簽認後,
以書面提出申請定植完竣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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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斷根時沿欲保留之根球 周圍掘一環溝,溝寬20cm 以上,深30~80cm,剪掉露出的根。
2.斷根後環溝內填入砂質壤土,以利新根生長。 3.如分為2 次斷根,則將環溝分成數等分,每次斷根一半。 4.斷根後應即依契約規定設立支架以加強支持。
圖02905-1 斷根方法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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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905-3: 移植工程作業管制表
| 作業項目及 查驗名稱 | 期限 | 付款規定 | 逾期罰款及 扣款規定 | 備註 |
|---|---|---|---|---|
| 提送施工計 畫及品質計 畫 | 開工前。 | 不付款。 | ||
| 施工計畫及 品質計畫修 正 | 接獲機關審查 意見之日起7日 內。 | 不付款。 | 辦理完竣始准予估 驗付款。 | |
| 移植數量確 認 | 簽約後○○日內 提送植栽移植 數量表並完成 掛牌。 | 不付款。 | 未按期限辦理時, 依第02902章1.14節 規定。 | |
| 移植前處理 查驗 | 接獲移植前處 理開工通知後 ○○工作天內完 成移植前處理 作業,並申請查 驗。 | 查驗合格後以契 約單價之60%給 付實作合格數量 之移植前處理費 。 | 未按期限辦理時, 依第 02902 章 1.14 節規定。 | |
| 定植完竣查 驗 | 接獲定植開工 通知後○○工作 天內定植完竣。 於定植完竣日 起 14 日內提送 相關文件,申請 查驗。 | 查驗合格後以契 約單價之 60%給 付實作合格數量 之定植費。 | 未按期限辦理時, 依 第 02902 章 1.14.3 節規定。 | 查驗合格後之次 日起計養護期。 |
| 養護查驗 | 養護期內每 3 個月辦理養護 查驗 1 次,最後 1 期養護查驗 合併於驗收進 行。 | 以契約單價之 25%給付該期查 驗合格數量之養 護費。 | 各項養護工作未按 時限辦理時,依第 02902 章 1.14 節規 定。 | 第 9 個月末後不 准補植。 |
| 竣工檢驗 | 於養護期滿14 日內提送全部 竣工文件,申請 竣工檢驗。 | 不付款。 | ||
| 驗收 | 於竣工檢驗合 | 結清各工作項目 | 驗收缺失改善未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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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項目及 | 期限 | 付款規定 | 逾期罰款及 | 備註 |
|---|---|---|---|---|
| 查驗名稱 | 扣款規定 |
| 作業項目及 查驗名稱 | 期限 | 付款規定 | 逾期罰款及 扣款規定 | 備註 |
|---|---|---|---|---|
| 格次日起30日 內辦理驗收。 | 之尾款。 | 期限辦理時,依第 02902章1.14.3節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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