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第3章 路基及邊坡(7/12)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112年9月修訂
官方來源:官方下載專區(選擇「養護手冊」)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 PDF
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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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醒:巡查初步分級、邊坡分級及總體檢成果分級是不同的分級系統,應連同第3.1節定義、巡查頻率、監測管理值及處置條件閱讀;不可把不同系統的同名等級直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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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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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圖 3.3.3-4 排樁工法 圖 3.3.3-5 微型樁工法 (2) 坡面保護工法 坡面保護工法係指為避免坡面受地表逕流或雨水沖蝕風化,在坡面覆蓋植生 或構造物保護,以確保坡面穩定。主要工法有型框護坡工法(如圖 3.3.3-6)、 噴植草籽工法、客土袋植生工法(如圖 3.3.3-7)、加勁邊坡工法(如圖 3.3.3- 8)及萌芽樁工法等。 圖 3.3.3-6 型框護坡工法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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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圖 3.3.3-7 客土袋植生工法 圖 3.3.3-8 加勁邊坡工法 (3) 排水工法 邊坡應依據其設計水文條件,提供足夠排放流量之排水設施並降低地下水位。 排水工法應檢核排水系統之合理性及其聯外情形。排水工法依整治區域可概 分為地表排水工法(平台溝(如圖 3.3.3-9)、豎溝(如圖 3.3.3-10)、坡頂截水 溝、拍漿溝)、地下排水工法(如水平排水管工法、集水豎井工法(如圖 3.3.3- 11)、排水廊道/隧道工法)及其他(如擋土壁洩水孔、內部排水孔等)等。 圖 3.3.3-9 平台溝工法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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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圖 3.3.3-10 豎溝工法 圖 3.3.3-11 集水豎井工法 (4) 其他工法 其他工法主要為攔石柵(網)工法(如圖 3.3.3-12)、攔石阻體及明隧道工法 (如圖 3.3.3-13)等。 圖 3.3.3-12 攔石柵(網)工法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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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圖 3.3.3-13 明隧道工法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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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3.4 人員管理及培訓 3.4.1 人 員 管 理 養護單位視業務狀況委託專業廠商辦理邊坡定期及特別巡查、邊坡監測、地錨檢測 及邊坡安全評估等工作,相關專業廠商人員資格說明如下: 1. 邊坡巡查人員資格 邊坡巡查人員應至少 2 人為 1 組,其中 1 人為巡查組長,應具大地、水土保持、應 用地質、土木或相關技師資格,大地工程 3 年以上相關經驗者,負責簽署邊坡巡查 工作計畫書及邊坡巡查報告書。 2. 邊坡監測人員資格 (1) 專業技師: 專業廠商應設專任且具大地、水土保持、應用地質、土木或相關技師資格, 大地工程及監測 3 年以上相關經驗者,負責簽署鑽探、監測儀器安裝等工作 計畫書、所有監測儀器測讀之結果與定期或成果報告。其中在監測作業中應 負責在監測資料提出前,先行判讀、釋疑及簽署。並對超出管理值之監測結 果應立即向工務段提出警訊並研擬改善方案之建議以為工務段辦理之參考。 (2) 現場工程師: 應為高工以上畢業,具 5 年以上之現場安裝及監測實務經驗者或專科以上畢 業,具 3 年以上之現場安裝及監測實務經驗者或大學以上畢業,具 1 年以上 之現場安裝及監測實務經驗者或碩士以上畢業於土木相關科系者。其職責為 全程監督儀器之安裝及參與監測作業。 3. 地錨檢測人員資格 (1) 專業技師: 專業廠商應設專任且具大地、水土保持、應用地質、土木或相關技師資格, 大地工程及地錨檢測 3 年以上相關經驗者,負責簽署地錨檢測工作計畫書、 所有地錨檢測之結果與定期或成果報告。其中在地錨檢測作業中應負責在地 錨檢測資料提出前,先行判讀、釋疑及簽署。 (2) 現場工程師: 應為高工以上畢業,具 5 年以上之現場安裝及地錨檢測實務經驗者或專科以 上畢業,具 3 年以上之現場安裝及監測實務經驗者或大學以上畢業,具 1 年 以上之現場安裝及監測實務經驗者或碩士以上畢業於土木相關科系者。其職 責為全程監督儀器之安裝及參與地錨檢測作業。 4. 邊坡安全評估人員資格 應具大地、水土保持、應用地質、土木或相關技師資格,且有大地工程 3 年以上相 關經驗者,負責簽署邊坡安全評估工作計畫書及報告書。 3.4.2 人 員 培 訓 為提升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之能力,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供相關人員參與,課程 分為基礎課程與進階課程 2 階段,各階段訓練課程、對象如表 3.4.2-1「國道邊坡教育訓 練架構」所示。 3-58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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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表 3.4.2-1 國道邊坡教育訓練架構 課程 基礎課程 進階課程 培養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瞭解其執掌邊 使邊坡業務相關人員對邊坡的維 坡巡查、邊坡監測、地錨檢測作業內容與 護、破壞機制、邊坡安全等有更全 重點,及如何利用前述作業所獲取之資料 面性的瞭解,並且能獲得與時俱進 訓練 進行邊坡分級作業,與在營運週期階段, 的邊坡相關知識。 目標 其邊坡維護作業、邊坡補強與整治有關之 原則及規定,使專業廠商人員熟習相關作 業執行程序與規定,進而使各專業廠商之 執行能力與結果能達到一致性的標準。 (1)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 (1)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 訓練 (2)承攬本局邊坡業務之專業廠商人員等。(2)承攬本局邊坡業務之專業廠商 對象 人員等。 邊坡巡查作業 課程每年度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自 國道邊坡巡查系統操作說明 行規劃,可參考下列方向進行規 國道邊坡監測作業 劃:邊坡管理制度、邊坡破壞與防 地錨檢測作業 治、地錨維護管理趨勢、邊坡相關 課程 法規介紹、轄區邊坡地質環境、破 名稱 國道邊坡全生命週期維護管理系統填報與 壞類型、轄區邊坡監測概況與管理 與方 資訊交流平台使用 值訂定、巡查概況與養護重點、地 向 邊坡作業現地實習 錨概況與破壞機制、轄區邊坡養護 邊坡安全評估與分級 與補強工法介紹及其他邊坡相關課 邊坡維護作業 程。 邊坡補強與整治作業 歷次教育訓練教材應於辦理後上傳至「國道邊坡資訊交流平台」,以下分別進行說明。 1. 基礎課程 (1) 基礎課程訓練之目的為培養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瞭解其執掌邊坡巡查、邊 坡監測、地錨檢測作業內容與重點,及如何利用前述作業所獲取之資料進行 邊坡分級作業,與在營運週期階段,其邊坡維護作業、邊坡補強與整治有關 之原則及規定,使專業廠商人員熟習相關作業執行程序與規定,進而使各專 業廠商之執行能力與結果能達到一致性的標準。 (2) 訓練對象為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及承攬本局邊坡業務之專業廠商人員等。 (3) 邊坡業務之專業廠商人員應完成受訓,始得辦理各項作業。 (4) 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每年得辦理 1 場基礎課程或基礎回訓課程為原則,基礎課 程供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及承攬本局邊坡業務之專業廠商人員參加;基礎 回訓課程訓練對象為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及已受過基礎課程之專業廠商人 員等。 (5) 專業廠商合約期限如為複數年,合約年限第 2 年得依工務段視需要指示進行 課程回訓。專業廠商進行課程回訓,應依工務段指示參與基礎課程或基礎回 訓課程,對象如表 3.4.2-2「國道邊坡教育訓練課程」、表 3.4.2-3「國道邊坡回 訓教育訓練架構」所示。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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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表 3.4.2-2 國道邊坡教育訓練課程 基礎課程 時數 基礎回訓課程 時數 邊坡巡查作業 2 養護手冊之新增/修訂說明 1 國道邊坡巡查系統平板操作 1 邊坡巡查、監測與全生命週期維護管理 1 國道邊坡全生命週期維護管 案例討論: 1 1 理系統與資訊交流平台使用 邊坡巡查案例分享 邊坡監測作業及現場實習 2 國道邊坡系統化管理操作 1 地錨檢測作業 1 地錨檢測暨邊坡分級、評估 1 案例討論:地錨錨頭外觀及組件檢視案 邊坡安全評估與分級 1 1 例 邊坡維護作業 1 -- - 邊坡補強及整治作業 1 -- - 綜合討論 1 -- - 表 3.4.2-3 國道邊坡回訓教育訓練架構 課程 基礎回訓課程 增進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瞭解養護手冊第三章路基及邊坡的新增或修訂 的內容,及原基礎課程的重點彙整,國道邊坡系統更新的操作、地錨檢測 訓練目標 及邊坡分級與評估的實際運用,並藉由案例說明及經驗的分享讓邊坡業務 相關人員及專業廠商能充分交流工作上的經歷與經驗的傳承。 (1)本局邊坡業務相關人員。 訓練對象 (2)已受過基礎課程之專業廠商人員等。 養護手冊之新增/修訂說明 邊坡巡查、監測與全生命週期維護管理 課程名稱 與 國道邊坡系統化管理操作 方向 地錨檢測暨邊坡分級、評估 邊坡巡查與監測案例說明及經驗分享 2. 進階課程 (1) 進階課程訓練之目的為使邊坡業務相關人員對邊坡的維護、破壞機制、邊坡 安全等有更全面性的瞭解,並且能獲得與時俱進的邊坡相關知識。 (2) 課程每年度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自行規劃,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應於每年年底 前將下一年度預計辦理之進階課程規劃報局,經局本部彙整後始得辦理。課 程可參考下列方向進行規劃:邊坡管理制度、邊坡破壞與防治、地錨維護管 理趨勢、邊坡相關法規介紹、轄區邊坡地質環境、破壞類型、轄區邊坡監測 概況與管理值訂定、巡查概況與養護重點、地錨概況與破壞機制、轄區邊坡 維護、補強與整治工法介紹及其他邊坡相關課程。 (3) 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每年至少辦理 1 場進階教育訓練。 (4) 辦理方式: A. 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自行辦理,可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進行講習。 B. 可由邊坡業務專業廠商協助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 3. 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教育訓練時,得通知其他養護工程分局(含新建工程、監測 及維護等相關單位),視需要派員參訓。 4. 各單位得視需要參加外部研修或邊坡相關研討會。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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