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64 施工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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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564 章 施工圍籬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出入工地之臨時圍籬及其大門,包括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出入工地之臨時圍籬及各式門之製作、施作及其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CNS 8826 鏈節形鋼線網CNS 8827 波線鋼線網CNS 8828 六角形鋼線網CNS 8829 工業用編織鋼線網
¶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4.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鋼及鋼板
一般結構用軋鋼須符合CNS 2473,銲接結構用軋鋼板須符合CNS 2947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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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2.1.2 鋁板
應符合CNS 2253 之規定。
¶ 2.1.3 編織鐵線網製品
符合設計圖及CNS 8826、CNS 8827、CNS 8828 及CNS 8829 之規定。
¶ 2.1.4 油漆及彩繪圖案
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
¶ 2.1.5 圍籬高度
圍籬高度及形式
應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 3.1.1 圍籬
(1) 設置各式圍籬包括半阻隔式及簡易圍籬之處所,應依契約及「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2) 施作方式應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施作。
(3) 圍籬之設置應確保公共車流與行車之安全與方便。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
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1.2 進出工區之各式門的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契約設計圖說或施工計
畫之施工圖規定。
3.1.3 工程若需臨時照明、警示燈及電力等設施,於契約中明訂之。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數量及單位計量,計量範圍及方法按契約規定,得以長度為單位計量。
¶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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