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23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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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523 章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相關防護事宜。
¶ 1.2 工作範圍
說明執行安全衛生業務所需之人員、組織、儀器、設備及其他尚未細列之安全衛生工作項目而依安全衛生法令規章有關規定等所需之一切措施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章。
¶ 1.5 資料送審
¶ 1.5.1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5.2 契約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規定須送審者。
¶ 1.6 一般應辦事項
1.6.1 開工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建立安全衛生組織及提報安全衛生主管
機關相關資料。
1.6.2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安全衛
生管理計畫應依相關準則之規定辦理。
1.6.3 工程司將隨時查驗承包商是否確實執行安全衛生工作,並將檢查結果通知
承包商限期改進缺失,以確保工地安全衛生。
1.6.4 承包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配置管理人員,進駐工地負責執行
安全衛生管理,並從事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工作。
1.6.5 如承包商未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時,工程司得要求暫停施工,
改善後經工程司同意始得復工;因停工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承包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及展延工程期限。
1.6.6 工程司如認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盡職責以確保工地工作安全時,得令撤
換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有離職,須按契約規定立即補充,在此期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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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仍須負起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責任。
1.6.7 施工中如發現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時,承包商應遵從工程司之指示立
即暫停施工,於採取適當之安衛措施或排除危害因素後始得繼續工作。
¶ 1.7 防災、防汛
承包商於汛期(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颱風、豪雨應建立及設置相關防災措施,以維護汛期間施工安全責任。
¶ 1.8 危險性工作場所
1.8.1 契約工程項目依行政院勞委會「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屬丁類
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承包商應向檢查機構申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8.2 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工程項目須經審核通過後始可施作。申請審查作
業時間已包含於契約工期內,承包商不得要求展延。
¶ 2. 產品
2.1 承包商除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外,並依
工程需要準備足夠數量之下列儀器及設備,經常加以維護。
¶ 2.1.1 警示燈
¶ 2.1.2 警示帶
¶ 2.1.3 急救設備
¶ 2.1.4 滅火器
2.1.5 個人防護器具(含一般及特殊所需個人防護具)
¶ 2.1.6 其他勞工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 3. 施工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確實遵照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契約之規定辦理。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及單位計量。
¶ 4.2 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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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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