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26 公路照明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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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526 章 公路照明系統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公路照明系統之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說明準備工作、產品提供、施工方法、檢驗與系統測試等相關工作。除契
約另有規定外,燈具種類包括高壓水銀燈、高壓鈉氣燈及螢光燈等。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9 章-選擇性材料回填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98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
CNS 691 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CNS 692 螺旋燈座CNS 927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CNS 130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CNS 2606 電線用鋼管CNS 2658 高壓水銀燈泡CNS 272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CNS 6054 螢光燈管座及起動器座CNS 13755 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CNS 15049 高壓鈉氣燈泡
¶ 1.4.2 ASTM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A57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High-Strength Low-Alloy
Columbium-Vanadium Structural Steel(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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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設計圖說所示照明燈具目錄表之製造廠商燈具型號、型式或另件編號,乃
為標準之性能需求。
2.1.2 燈具若有鬆弛、破裂、凹陷或其他瑕疵,承包商應更換該燈具,所更換燈
具之型號與顏色必須與原產品一致。
¶ 2.2 設備
¶ 2.2.1 燈具通則
(1) 一般通則
A.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同型式燈具應為同一製造廠之產品。
B.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同一型式之燈管(泡)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
品。
(2) 燈具外殼及組合:燈具外殼及組合應如施工製造圖說所示,並應符合下
列要求:
A. 燈具本體、反射板、配線通路、末端蓋及鑄件均應成型,以避免挫
曲或變形。
B. 接縫及接頭均應緊密焊接並磨光。
C. 如有兩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非吸收性紮帶或
加塗層予以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之腐蝕。
¶ 2.2.2 燈泡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
(1) 高強度放電燈(水銀燈、複金屬燈及高壓鈉燈)。
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需符合CNS 2658 之規定。
(2) 白熾燈
A. 200W 及以下者應為中型螺絲燈頭E27。201 W 以上應為mogul 螺紋
燈頭E39。
B. 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需符合CNS 298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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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螢光燈
A. 螢光燈應為暖白色螢光及快速起動型(Rapid Starting)。
B. 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須符合CNS 691 之規定。
¶ 2.2.3 燈座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
(1) 白熾燈泡及高強度放電燈泡之燈座:需符合CNS 692 C4013 規定。絕緣
體材料應使用瓷器、合成樹脂成品,具有低吸濕性及高耐熱特性。
(2) 螢光燈之燈座:需符合CNS 6054 之規定。絕緣體材料應使用瓷器、合
成樹脂成品,具有低吸濕性及高耐熱特性。
(3) 額定電壓為300 V 以下。
¶ 2.2.4 安定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
(1) 高強度放電燈之安定器需符合CNS 2729 之規定:
A. 可在周圍溫度0℃~40℃間正常點亮燈泡。
B. 在平均周圍溫度25 ℃情形下之最高容許溫升為115℃。
C. 適用電壓:220 V±10%,60 Hz。
(2) 電子式螢光燈安定器需符合CNS 13755 之規定:
A. 功率因數: 98%以上。
B. 諧波失真: 15%以下。
C. 具有燈管及電路異常之保護功能。
D. 無負載電力消耗1W 以下。
E. 適用周圍溫度: 0 ℃~40 ℃。
F. 適用電壓:110 V±10%、220 V±10%,60 Hz。
(3) 電磁式螢光燈安定器符合CNS 927 之規定:
A. 功率因數:90%以上。
B. 適用周圍溫度:0℃~40℃。
C. 適用電壓: 110 V±10%、220 V±10%,60 Hz。
¶ 2.2.5 燈柱
有關柱長、形狀、材質、燈桿強度、構造及燈柱基礎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
¶ 2.2.6 導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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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
¶ 2.2.7 導線
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開挖及回填
(1) 埋設導管、基礎、人孔及手孔時,所需之開挖工作應避免對於路幅、地
貌及其他設施造成不必要之損害。開挖之土石,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及排水之處。
(2) 導管或基礎之開挖寬度應按照設計圖規定。
(3)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回填材料應依照第02319 章「選擇性材料回填」
辦理。開挖、回填後,應保持表面之平整及良好之排水。
¶ 3.1.2 改良物之移除及替換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底層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予以修復。
¶ 3.1.3 基礎
照明燈柱基座之基礎、人孔及手孔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 3.2 安裝
3.2.1 錨底座(Anchor Base)及錨碇螺栓(Anchor Bolt)依契約設計圖說辦理。
¶ 3.2.2 燈柱
(1) 鍍鋅鋼柱體在焊接完成後,應在足夠之壓力下作縱向冷輾,以壓平焊接
縫。
(2) 燈柱製成後,應澈底清潔其表面,燈柱柱體表面必須平滑美觀,外觀不
得切削、修補或缺損修補痕跡,並且表面依不同材質塗上不同之保護層,以保護柱體暴露於空氣中。
¶ 3.3 現場試驗及檢查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參照下列規定辦理。
3.3.1 照明設備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所有電路應作下列試驗:
(1) 連續性試驗
各電路均應作連續性試驗,檢查各迴路施工後是否結合相通良好,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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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電能之目的。
(2) 接地電阻試驗
各電路均應作接地試驗,電阻不得大於規定值。
(3) 絕緣電阻試驗
線路應以高阻計作絕緣電阻試驗,以試驗電壓500 V 所測得之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0 MΩ。其讀數應作成記錄。
(4) 功能試驗
電路系統之每一部分均應作功能試驗,以確定該系統功能符合規定或要求。
3.3.2 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應依照通常照明時刻,作契約規定的天數之連續操
作試驗,若契約無規定則連續操作試驗之天數至少五天。
3.3.3 若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發現不符規定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照3.3.2 重
複連續試驗至合規定為止。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及單位計量。
¶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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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工程安全環境衛生措施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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