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8 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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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898 章 標線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道路交通標線之材料及施工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標線種類包括路面油漆標線、熱處理聚酯標線、環氧
樹脂砂漿標線及契約規定之其他交通標線。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33 路線漆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 1.4.2 ASTM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C109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s (Using 2-in. or [50-mm] CubeSpecimens)(水泥砂漿抗壓強度試驗法)
ASTM C307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Tensile Strength of
Chemical-Resistant Mortar, Grouts, and MonolithicSurfacings (抗化學侵害水泥砂漿抗拉強度試驗法)
ASTM C348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Flexural Strength of
Hydraulic-Cement Mortars (水泥砂漿抗彎強度試驗法)
ASTM C88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ond Strength of Epoxy-Resin
Systems Used With Concrete By Slant Shear (環氧樹脂系材使用於混凝土斜向剪力行為之握裏強度試驗法)
¶ 1.4.3 交通部、內政部合頒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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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油漆標線所用路線漆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 第1 種氯化橡膠系、第1 種丙烯酸脂樹脂系及
第2 種之規定。
(2) 標線顏色應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之規定。
(3) 調和漆玻璃珠含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得參照下列規定。
A. 每1 公升調合漆所含玻璃珠不得少於510 公克且不得多於590 公克。
B.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
檢驗。
¶ 2.1.2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以反光玻璃
珠預拌,當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塑性塑膠熔融物應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之標線。
(2) 標繪後之顏色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並經工程司認可之顏色。
(3) 玻璃珠之品質應符合CNS 4342 之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
檢驗。
(4)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鋪設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之標線必須
具有反光且形成均勻光滑之厚膜,鋪面標線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5)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以下規定品質:
A. 比重: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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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軟化點:100 ℃以上。
C.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D.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E.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以下。
F. 0°~45°擴散反光率:75%以上(專指白色標線)。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100mg。
H. 抗壓強度:大於200 kgf/cm2。
I. 耐鹼液性:泡在Ca(OH)2 飽和溶液中18 小時,不生裂縫、不變
色。
J. 抗滑係數(BPN):於劃設完成2 週內依交通工程手冊規定之檢測方
式 實測值應達45 BPN 以上。
K. 玻璃珠用量:30 %(重量比)以上。
L. 顏色:應符合交通部及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之規定。
(6) 黏層劑(底漆):熱處理聚酯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
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黏層劑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7)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出熱塑性塑膠反光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
質合格證明書(中文版或附經認證之中文翻譯文件),及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 辦理。
¶ 2.1.3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之要求應按契約之設計圖說或參考下列之規定。
(1) 黏度(20 ℃時)
A. 合成主劑A:1,300~1,700 cP(CentiPoise)。
B. 合成硬化劑B:50~90 cP(CentiPoise)。
(2) 附著力
依據ASTM C882 方法試驗,於濕面之附著力應在24 kgf/cm2 以上,於乾面則應大於40 kgf/cm2。
(3) 於25℃養護3 天之強度(A+B+矽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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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ASTM C109 方法試驗,抗壓強度應在900 kgf/cm2 以上。
B. 依照ASTM C307 方法試驗,抗拉強度應在139 kgf/cm2 以上。
C. 依照ASTM C348 方法試驗,抗彎強度應在321 kgf/cm2 以上。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布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
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或其他外物損害。標線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亦不得直接塗蓋於未經
處理乾淨之柏油或瀝青塗線上。中心線或車道線之邊緣,應避開縱向施工縫或接縫至少2 cm。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並經工程司之同意後,始可開始標線工作。
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柏油、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
大面積區,應以噴砂、蒸氣清潔機或動力掃除機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認可前不得施作。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有明顯影響標線品質之虞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 3.1.2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工程司認可之劃線機作業,工程司得指示承包商提送完整
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型錄送審。完成後之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劃線機沿該線施
工,標繪後30 秒內,比較鋁片上之油漆淨重與每kg 扣除玻璃珠之油漆重,而求得其厚度。
(3)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標線區之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5℃。
¶ 3.1.3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承包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標繪用之熱拌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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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車等機具,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
(2)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掃乾淨且須乾燥,如有油脂應澈底清除,惟不得損
傷路面。
(3) 施工時路面溫度限制
A. 路面最低溫度10 ℃。
B. 路面最高溫度40 ℃。
(4)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由熟
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塑性塑膠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5)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以決定其最合
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60 ℃~200 ℃之間,標繪後之標線應在4 分鐘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均勻摻有重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每公尺長度內,以每10cm 寬使用16g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6)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
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7)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100 ℃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
附著等現象。
(8)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乾固後面層均一,最小厚度為
2 mm。
¶ 3.1.4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施工
(1) 模板條厚度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裁妥之模板條應
裝釘於指定位置。
(2) 鋪設環氧樹脂砂漿前,應於預定標線位置上先塗佈一層環氧樹脂黏著
劑。
(3)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施築後之開放通車時間依契約規定辦理。
(4) 施工時路面溫度限制
A. 路面最低溫度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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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路面最高溫度40 ℃。
¶ 3.2 許可差
依契約規定辦理。
¶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表02898-1 標線材料施工檢驗項目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之選擇 |
|---|---|---|
| 第一種氯化 | ||
| 路線漆 | CNS 1333 CNS 1333 要求 依契約規定 | |
| 橡膠系 | ||
| 玻璃珠 | CNS 4342 | CNS 4342 CNS 4342 依契約規定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之選擇 |
|---|---|---|---|---|
| 路線漆 | 第一種氯化 橡膠系 | CNS 1333 | CNS 1333 要求 | 依契約規定 |
| 玻璃珠 | CNS 4342 | CNS 4342 | CNS 4342 | 依契約規定 |
| 熱處理聚酯 標線 | 依本章規定 | CNS 1333 | 依本章規定、 設計圖之要求 | 依契約規定 |
註:上表所列檢驗項目由契約視工程需要規定之。所需規格廠商應提出出廠證明,必要時工程司得抽驗或進行廠驗。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數量及單位計量,計量範圍及方法按契約規定,得以長度、面積或一式為單位計量。
¶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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