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1 標誌
↑ 回到「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章節目錄(第 95 / 103 章)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 第02891 章 標誌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道路交通標誌之材料及施工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標誌牌種類包括鋁板標誌牌、擠型鋁板標誌牌、里程牌及契約規定之其他交通標誌牌。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345-1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第1 部:玻璃珠型CNS 4345-2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第2 部:微稜鏡型
¶ 1.4.2 交通部、內政部合頒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1.4.3 交通部頒布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依契約圖說規定之。
2.2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Reflective Sheeting)
2.2.1 標誌牌面使用之反光片或反光膠帶,其構造、性能與材料,應符合CNS
4345-1 或CNS 4345-2 之規定辦理。
2.2.2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之品質應按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得參考下列規定:
9-14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1) 在15℃至38℃之溫度與相對濕度20~80%時,應保持其外觀不斷裂且
顏色不褪。
(2)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應有耐熱性,未使用之反光片或反光膠帶於溫度至
65℃時,已使用之反光片或反光膠帶溫度至93℃時,均應能保持不褪色、無裂痕、破裂、起泡或無尺度之變化。
(3)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面,對於下列溶劑應有抵抗力,包括可以用汽油、VM
&P 石腦油(VM&PNaphtha)、礦物酒精(MineralSpirits)、松節油(Turpentine)、甲醇(Methanol)及二甲苯(Xylol)等清洗後,應不褪色、無裂痕、破裂、起泡或無尺度之變化。
(4)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應具有穩固、耐久之球狀晶體顆粒、浸於24℃之5N
濃硫酸液(H2SO4)中30 分鐘,而不損壞。
¶ 3. 施工
依據所採用之標誌種類及材料按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3.1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之保存及施作程序,依照製造廠商所提供之規定。
¶ 3.2 永久性標誌設施
3.2.1 標誌之高度、支距及定向,承包商均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施作。
豎立式標誌應垂直豎立,其標誌板面應與行車方向成90±3°為原則,或依設計圖之規定設置,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角度;門架式及懸臂式其牌面俯角為3~5°。匝道或彎路上之標誌應按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予以定向,俾使標誌在日間及夜間均可對來車作最有效之顯示,並在晝夜兩種情況下予以檢驗。
3.2.2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將完成之標誌予以覆蓋。覆蓋物應為不透
視材料,能將標誌牌面完全覆蓋,並應繫牢以避免遭風颳落。
3.2.3 標誌板背面須註明主承包商及製造廠商、製造完成日期。
¶ 3.3 標誌牌面之布置
3.3.1 標誌牌上之文字,字體之大小與間隔應按設計圖所示。標誌文字橫寫者一
律自左至右書寫,直寫者自上而下由右而左書寫,中文字應依工程司指示採用國字方體,英文字應依採用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
3.3.2 標誌若採用中英文並列者,中文應置於英文之上。
¶ 3.4 標誌板之安裝
9-15
↑ 回到「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章節目錄(第 95 / 103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