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33 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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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533 章 污水管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污水管之產品、施工、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司指示之管路及高程構築污水管線。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602 章--管涵
1.3.2 第02620 章--地下排水設施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83 鋼筋混凝土管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CNS 3270 不鏽鋼棒CNS 14859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件、配件及接頭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鋼筋混凝土管
(1) 鋼筋混凝土污水管應符合CNS 483 之規定。
(2) 管徑等於或大於90 cm 之鋼筋混凝土管,其臼塞兩端應依設計圖說或工
程司指示辦理。
(3) 管之接頭除另有規定外應使用膠圈接頭,並符合CNS3550 BIII 類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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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2.1.2 PVC 硬管
PVC 硬管應符合CNS 1298 B 級管(厚管)之要求,並依規定辦理PVC 管壓扁試驗及水壓試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准使用。
¶ 2.1.3 延性鑄鐵污水管
(1) 採用螺栓壓圈式離心法製延性鑄鐵直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
合CNS14859 K 型1 種管之規定。
(2) 橡膠密合墊、螺栓、螺帽等規格與直管部分相同。
(3) 若採凸緣式之固定接合,其螺栓及墊片等配件應為不銹鋼製CNS3270
SUS 304 型。
¶ 3. 施工
¶ 3.1 施工要求
3.1.1 開挖前應按第02602 章「管涵」之相關規定辦理。
¶ 3.1.2 明挖回填施工方法
(1) 溝槽開挖與管基墊層
A. 溝槽開挖底部之寬度不得大於管外徑兩側各加45 cm,亦不得窄於管
外徑兩側各加30 cm。如有必要,溝槽兩側應設置臨時擋水、擋土設施。
B. 溝槽開挖與基礎墊層,應按第02602 章「管涵」有關第1 種方法之
規定施工。
C. 應避免管之臼口及接頭直接放置於基礎材料上。
D. 管路及高程之校正,應於管體下挖除或回填適切之墊層材料,不得
使用塊體或楔體墊高。墊層應按第02620 章「地下排水設施」之相關規定辦理。
(2) 管涵安裝
A. 管路及高程,溝槽及墊層均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管涵安裝,
安裝前承包商應將溝槽底部之積水排出。
B. 敷設橡皮墊圈接頭之混凝土管時,溝槽底部須先行排水、壓實及排
除不潔物,使接頭不受污泥、砂石或其他不適宜材料之污染。
C. 附有墊圈之污水管,搬運時應避免墊圈碰離原位或受污染。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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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合前,任何受擾動之墊圈,必須更換或予以清理及重新上油。
D. 接合接頭時確定接頭已經定位。任何於接管或接頭黏合時受損之管
涵,承包商應無條件換新。
E. 管線安裝後,應將管底及管側之回填材料夯實,或以其他經工程司
認可之方法,使已安裝就位之管線及接頭能固定不移位。每日收工前,最後一節管涵應墊妥,以防受外力導致潛移現象。
(3) 滲水試驗
於通水後不承受內壓之污水管線,如須辦理滲水試驗,則應依契約文件內規定辦理。
(4) 回填
A. 污水管之溝槽,應儘可能於污水管安放後,立即回填。
B. 回填應依第02602 章「管涵」之相關規定辦理。
C. 除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已裝妥之污水管未回填而暴露於溝槽內之長
度,不得超過50 m 以上。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各類尺寸及種類之污水管,於完成位置在管頂採直線長度丈量,以「公尺」
計量。
¶ 4.2 計價
各類尺寸及種類之污水管應分別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計價。各該項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各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開挖、回填、管基墊層、管涵之安放與裝接或接頭封口、滲水及通管試驗等,及其他一切與埋設污水管有關或附帶之全部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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