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72 噴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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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3372 章 噴凝土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噴凝土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隧道噴凝土另詳第02424 章「隧道噴凝土」。
¶ 1.2 工作範圍
包括噴凝土之材料、配比設計、表面清理、拌和、試噴、施噴、養護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79 章-灌漿錨筋
¶ 1.3.2 第02424 章-隧道噴凝土
1.3.3 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 1.3.4 第03210 章-鋼筋
¶ 1.3.5 第03220 章-銲接鋼線網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CNS 14688 噴凝土用材料CNS 14689 噴凝土用摻料CNS 14917 噴凝土試驗格板樣品之準備與測試法
¶ 1.4.2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
¶ 1.4.3 ACI 美國混凝土學會
ACI 506.2 Specification for Shotcrete(噴凝土之規範)
ACI 506R Guide to Shotcrete(噴凝土指針)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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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施工計畫
¶ 1.5.3 廠商資料
(1) 噴凝土用摻料之型錄、技術文件。
(2) 噴凝土設備規格技術文件。
(3) 噴凝土用摻料之原廠產品出廠證明、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 1.5.4 配比設計
(1) 一般規定
A. 於現場實地施作噴凝土前,應經實驗室試拌及工地試噴程序,訂出
噴凝土配比。
B. 噴凝土配比應符合實地施作所需強度等特性需求,並應考量各成分
材料之相容性及最佳成分比例。
(2) 材料比例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噴凝土配比設計應依土木402 或ACI 506.2 要求辦理。
¶ 1.5.5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 1.6 定義
噴凝土:為水泥、粒料、摻料與水等材料依本章規定拌和後,以噴泵機具及特殊噴嘴,藉壓縮空氣噴佈緊貼於施工面之混凝土。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鋼線網
應符合第03220 章「銲接鋼線網」規定。
2.1. 2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規定。
2.1. 3 噴凝土用材料
應符合CNS 14688 規定。
¶ 2.1.4 洩水管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若採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 管)應符合CNS 1298之 B 管(厚管)規定。
¶ 2.2 材料運送、儲存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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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辦理。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一般規定
(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其機具設備能量,提出適當配比,經工程司會同
於工地實地試噴均符合規定後始得採用。所使用之各項材料,均須經事先證明或試驗符合規定。
(2) 現場施作所使用之水泥、粒料、摻料、水及其他材料,均應與試噴區及
CNS 14917 格板試驗所使用者相同。
(3) 經試拌試噴後決定之噴凝土成分配比,除經工程司核可,於現場施作時
不得變動。
¶ 3.1.2 表面清理
(1) 施噴前,施工表面之鬆動碎片、表土或其他有礙噴凝土與施工面黏結之
物質,應清理乾淨。
(2) 施噴噴凝土時,應先將施噴表面潤濕。表面若有滲水,則應先以適宜方
式排水,以解除水壓力。
¶ 3.1.3 機具設備
噴凝土機具設備參照ACI 506R 規定。
¶ 3.2 施工方法
¶ 3.2.1 灌漿錨筋
錨碇鋼筋之鑽孔、清理、灌入水泥砂漿及鋼筋置放依契約所示;其施工要求應符合第02379 章「灌漿錨筋」規定。施工錨碇鋼筋應依契約所示預留彎鉤,兼為固定鋼線網或鋼筋網。
¶ 3.2.2 洩水孔
洩水孔之材質、尺度及位置應依契約所示施工,洩水管埋設須牢固。
¶ 3.2.3 鋼線網鋪設
鋼線網或鋼筋網之鋪設,應依契約所示之位置用錨碇鋼筋確實固定,以防施噴時鬆動。
¶ 3.2.4 拌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可依實地情況並視對環境影響,採用濕拌法或乾拌法。
採用濕拌法或乾拌法之噴凝土施工,其成果皆應符合本章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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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濕拌法
將配比規定之材料於拌和機中拌和均勻後,以噴泵機具噴送至噴嘴,再與速凝劑混合後施噴於施工面上。
(2) 乾拌法
將水泥及粒料於拌和機中先行乾拌均勻,以噴泵機具噴送至噴嘴處加水及速凝劑後噴出。乾拌時間不得少於1.5 分鐘。
(3) 噴凝土拌和料有下列任一種情形均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A. 水泥加入粒料後未拌和,超過30 分鐘者。
B. 自水泥投入拌和機拌和,未連續攪拌超過60 分鐘者。
C. 自水泥投入拌和機拌和,連續攪拌超過90 分鐘者。
¶ 3.2.5 試噴
(1) 各項施工前試驗,應於正式使用前完成,並試驗合格。
(2) 模擬工地噴凝土工作面條件,依CNS 14917 規定之格板試驗(Panel Test)
辦理。
¶ 3.2.6 施噴
(1) 開挖後應視地質情況,經工程司認可後施噴第一次噴凝土(封面)。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噴凝土之施噴應符合ACI 506.2 規定。
(3) 施噴厚度
A. 噴凝土厚度均不得小於契約規定之厚度。
B. 除經工程司同意者,噴凝土厚度大於8 cm 時,須分層施噴,次一層
之施噴須俟前一層之強度足以支撐所增加之施噴層時才開始施噴,以防脫落。
C. 施噴時應用適當方法控制施噴厚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4) 施噴工作
A. 施噴作業應適當規劃與控制,以免發生噴泵機故障及管路阻塞。
B. 施噴時,噴嘴須儘可能垂直於施噴面,噴嘴離開施噴面之距離約1
m,施噴量應穩定、順暢及均勻。
C. 施噴中墜落地上之噴凝土,絕對不能再用。
D. 在施噴次一層之前,必須將前一層噴凝土面上之附著塵土、鬆砂或
其他外物清除乾淨,並在充分潤濕之後,用壓縮空氣將附著水完全吹除。
E. 每次噴凝土工作完成後,應清除所有回彈及施噴中墜落地面之噴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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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F. 除經工程司同意者,露天工程於雨天不得施行噴凝土工作。
(5) 自噴凝土施作面流出或滲出之水,應使用PVC 塑膠布、導水管、油毛
氈或其他方法導至施工範圍外。
(6) 噴凝土除依據契約設置洩水管外,凡有地下水滲出,而可能在噴凝土背
面產生靜水壓之處,應以鑽設洩水孔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7) 施工縫之位置及型式等,均應妥為選定,並經工程司認可。
(8) 施噴時,應提供足以保障工作人員安全所需之設施及護具。
¶ 3.2.7 養護
(1) 原則上依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辦理。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噴凝土施噴時,應以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方法進行養
護。
¶ 3.3 檢驗
¶ 3.3.1 施工前之檢驗
(1) 凝結時間
應依CNS 14689 及契約規定辦理。
(2) 試噴
應依CNS 14917 規定辦理。
¶ 3.3.2 抗壓強度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抗壓強度檢驗項目與取樣頻率如表03372-1。
表03372-1 噴凝土28 天抗壓強度檢驗表
| 名 稱 | 試驗強度要求 | 頻率與試體規定 |
|---|---|---|
| 噴凝土 | 1. 3 個試體之平均值≧設 計強度 fc'。 2. 每個試體之個別值≧ 0.85fc'。 以上強度均須滿足 | 1. 數量 40 m3或 500 m2以下者,噴製 1 塊 尺度同 CNS 14917 之試驗格板,於浸水 至少 40 小時後,鋸取 1 組 3 個 7.5cm× 7.5cm×7.5cm 稜柱試樣,測試其 28 天 抗壓強度。 2. 數量超過 40 m3或 500 m2時,每 40 m3 或 500 m2加驗 1 組。 3. 格板之設置、施噴及養護應與現場施噴 者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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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 鑽心試驗
試體抗壓強度測試結果若無法達到試驗強度要求,於不合格試體所代表位置,現場隨機鑽取3 個直徑7.5cm 圓柱試體,依CNS 1238 試驗方法進行抗壓強度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以下要求:
1. 3 個試體平均值≧0.85fc'。
2. 每個試體個別值≧0.75fc'。
¶ 3.3.4 厚度檢驗
工程司應依工程特性選擇適當方法檢驗厚度,必要時得進行鑽心試驗檢驗。
¶ 3.4 不良噴凝土處理
施工不良之噴凝土(如:有裂縫、以鐵鎚敲打時產生空洞聲等)及檢驗不合格之噴凝土,承包商應打除重噴,或另提改善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註明規格)依工程司認可之施工面積,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
位計量。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1.2 補強或打除重噴之噴凝土不另計量。
¶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價。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2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雜項及回彈損耗等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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