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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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3350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混凝土表面之修飾與修補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3052 章-卜特蘭水泥
1.3.2 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 1.4 相關準則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廠商資料
¶ 1.5.4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水泥
應符合第03052 章「卜特蘭水泥」要求。
¶ 2.1.2 粒料
應符合CNS 3001 規定。
¶ 2.1.3 拌和用水
應符合CNS 13961 規定。
2.1.4 修補用之水泥、砂及添加物須進行試拌,以確認修補後之混凝土面顏色一致。
¶ 2.2 運送、儲存及處理
材料之運送、儲存及處理應依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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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
¶ 3 施工
¶ 3.1 一般規定
3.1.1 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的水泥砂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澈底清除。
3.1.2 修飾前,在修飾部位及其周圍向外15 cm 範圍內之面積須充分濕潤,以防止
其吸取填補水泥砂漿內之水分。
3.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 小時即不得使用,施工時應以工
程司認可之適當方法確實施作及濕養護。
3.1.4 混凝土缺陷部位,應以原配比之混凝土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修補。
3.1.5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構造物宜予修飾的部分包括混凝土護欄、橋梁之上部結
構、橋墩、橋台、擋土牆、箱涵、隧道混凝土襯砌等須特別注重修飾之外露面。惟對於表面含鐵銹、蜂窩或表面油汙等情況則應加以妥善修飾或修補。
3.1.6 經修飾完成後之表面須平順且色澤一致。
¶ 3.2 修飾與修補
3.2.1 混凝土拆模後,若有外觀不平整、露筋、麻面、裂縫、蜂窩、孔洞、石窩及
空鼓等表面缺陷均應澈底處理。
3.2.2 構造物破損之角、邊等處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整修。
3.2.3 若有顯著的污點、鐵銹、白華及表面沉積物等,承包商應查明原因並採有效
方法去除。
3.2.4 須修飾部分,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於施工前提出修飾計畫。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量。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若已包含於各相關契約工作項目內,則不另計價。
4.2.2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價。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3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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