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20 銲接鋼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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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3220 章 銲接鋼線網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銲接鋼線網(以下簡稱鋼線網)之材料、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鋼線網之準備工作、施工方法、檢驗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6919 銲接鋼線網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
(2) 產品之檢驗合格證明
(3) 無輻射污染證明
¶ 1.5.4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鋼線網須符合CNS 6919 規定。
¶ 2.2 運送及儲存
2.2.1 產品應使用製造廠商原封之包裝運送,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
2.2.2 產品應儲存於不受天候影響之處,並應墊離地面。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鋼線網施工前應就其外觀、尺度等進行檢驗,並應將鋼線網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清除乾淨,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鋪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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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施工方法
3.2.1 若鋼線網以整捲運送時,在現場使用前,應伸展攤平。
3.2.2 所有鋼線網,應依契約所示位置,正確安置並固定之。
3.2.3 鋼線網與模板間之距離,以支撐或墊塊維持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混
凝土製品、金屬製品、塑膠製品或其他適當之代用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使用金屬墊座時,若與混凝土外表面接觸,應經適當防蝕處理。兩層鋼線網間之間隔,須以墊塊隔離。
3.2.4 鋼線網之握持及搭接應依契約規定施工,鋼線網在接縫處須重疊;其重疊部
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異形竹節銲接鋼線網其外緣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少於
20 cm,其最外側橫向鋼線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少於5 cm;光面鋼線網其介於兩搭接鋼線網最外橫向鋼線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少於一個網格之寬度加5cm,且不得小於15 cm,並須與契約規定各線徑之長度取大者施工。重疊接頭處,須緊連捆紮,使與鄰接之網片連成一均勻之平面。邊緣及末端應緊密固定。
¶ 3.3 檢驗與查驗
3.3.1 鋼線網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線網規格、數量及製造日
期。鋼線網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依契約規定取樣並依CNS 6919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用)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3.3.2 鋼線網鋪設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澆置混凝土或施噴噴凝土。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本章工作(註明規格)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量,搭接不另計量。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註明規格)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價,搭接不另計價。若
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2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
工、材料、搭接、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檢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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