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10 鋼筋
↑ 回到「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章節目錄(第 70 / 103 章)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 第03210 章 鋼筋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筋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鋼筋之準備、施工、替換、保護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CNS 14771 鋼筋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筋
¶ 1.4.2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
1.4.3 ANSI/AWS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NSI/AWS D1.4 Structural Welding Code-Reinforcing Steel(結構鋼筋銲
接規範)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廠商資料
(1) 鋼筋之檢驗報告。
(2) 鋼筋出廠證明及鋼筋無輻射污染證明。
¶ 1.5.4 施工圖
¶ 1.5.5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 1.6 品質保證
應由具有合格執照之銲接工執行銲接工作(包括點銲)。
¶ 2. 產品
6-27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 2.1 材料
¶ 2.1.1 鋼筋
(1) 鋼筋應符合CNS 560 規定,銲接用鋼筋應採用SD280W 及SD420W 。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使用線上熱處理鋼筋(水淬鋼筋)。
(3) 混凝土用熱浸鍍鋅鋼筋須符合CNS 14771 規定。
2.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筋直徑在D10(含)以上者均應採用竹節鋼筋。
2.1.3 承包商應先自行辦理完成鋼筋輻射線檢驗,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使用。若鋼
筋為國內生產者,鋼筋製造廠應領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合格證明書」。進口鋼筋應提出輻射線檢驗報告,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相關規定。
2.1.4 鋼筋如由業主供給者,承包商於領料時,如發現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
面報告工程司,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2.1.5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筋如由承包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定之新品,並應購
買長料以減少不必要之接頭。
2.1.6 鋼筋續接器之材質、型式及續接後之強度、變形、延展性及韌性等性能應符
合契約規定。
2.1.7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混凝土製品、金屬製品、塑膠製品或其他適當
之代用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水泥砂漿墊塊或混凝土墊塊之強度須大於所澆置混凝土之強度並應附鍍鋅鐵線,以便和鋼筋綁紮固定。
¶ 2.2 標示、捆縛及儲存
2.2.1 鋼筋應以CNS 560 規定之方式標示及捆縛。
2.2.2 鋼筋應妥為分類儲存,不得沾染油脂、污泥、油漆或其他有礙品質及功能之
有害物,亦不得發生損害握裹力之銹蝕、彎曲或扭曲等情事。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及其他相關管線等之預埋工作。
3.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前應將鋼筋之加工、排紮組立及續接等施工圖送請
工程司審核,經核可後方得施工。
¶ 3.2 施工方法
¶ 3.2.1 鋼筋加工
6-28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清除乾
淨。
(2)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如需採熱彎曲,應提出詳細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辦理。如經工程司准許使用熱彎時,應加熱適宜,不得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不得強迫驟冷。
A. 鋼筋彎折應依契約所示之形狀、尺度彎曲,彎曲內直徑,除D10 至
D16 之肋筋與箍筋外,不得小於表03210-1 之規定。
B. D16 或較小之肋筋或箍筋,其彎曲內直徑應符合CNS 560 規定。
表03210-1 鋼筋彎折之最小彎曲內直徑
| 鋼筋稱號 |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D25 | 鋼筋直徑之6 倍 |
| D29 D36 | 鋼筋直徑之8 倍 |
| D39 | 鋼筋直徑之10 |
| 鋼筋稱號 | 最小彎曲內直徑 |
|---|---|
| D10 D25 | 鋼筋直徑之 6 倍 |
| D29 D36 | 鋼筋直徑之 8 倍 |
| D39 以上 | 鋼筋直徑之 10 倍 |
(3) 鋼筋有一部分已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工程司認可,不得再
行彎曲;如需再行彎曲者,須提送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
(4) 如鋼筋之末端須設彎鉤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主鋼筋之標準彎鉤規定
詳如圖03210-1,肋筋或箍筋之標準彎鉤規定詳如圖03210-2。
(90°) (180°)
圖03210-1 主鋼筋之標準彎鉤
¶ 6db
(90°) (135°) (180°)
圖03210-2 肋筋及箍筋標準彎鉤
6-29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 3.2.2 鋼筋排紮及組立
(1) 鋼筋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浮銹、油脂、污泥、油漆及其
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然後依據契約所示位置正確組立,務必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不動。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鍍鋅鐵線結紮牢固,以
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20 cm,且能確保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經工程司認可後,可間隔結紮。
(3) 墩柱、橋台及基礎等大尺寸構造物,其鋼筋組立前,除經工程司或設計
單位同意外,應設置適當之組立支撐架。
¶ 3.2.3 鋼筋續接
鋼筋續接可採用搭接、銲接或續接器。
(1) 搭接
A. 鋼筋應按設計長度整根使用為原則,除契約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
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或經工程司認可,設於應力較小之處,搭
接之接頭應相互交錯,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相鄰兩根鋼筋搭接位置至少應錯開直徑之25 倍。
C.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筋所需之搭接長度,應以伸展長度為基本,
並做必要之修正。
D. 成束鋼筋中各根鋼筋之搭接位置及長度依契約規定辦理。
E. 如因搭接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經徵得工程司認可後,得使
用銲接或鋼筋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
A.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筋銲接應按土木402 或工程司認可之規定辦
理。
B. 鋼筋之銲接應經許可,並依ANSI/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規定
辦理。除經工程司許可外,不得為便於鋼筋之組合而於交叉處做點銲。
C.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鋼筋中截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
條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做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抗拉強度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 倍,彎曲後樣品應無裂縫
6-30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產生。
D.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取試樣做前述試驗。
(3) 續接器續接
機械式續接器續接應發展其抗拉或抗壓強度至少達鋼筋以1.25 fy 計得之強度外,尚須考慮其滑動量、延展性、伸長率、實測強度、續接位置、續接器間距、保護層厚度等對構材之影響,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機械式續接器之續接性能須與續接位置相配合應明示於契約,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鋼筋續接器之材料、性能與施工應於施工計畫中說明。
B. 接合鋼筋之長度應配合續接器使用,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
斷,務使兩者能密接。
C. 接合處須淨潔、乾燥及排列於正確位置;其緊密度應予檢視,不合
格者應予更換。
D. 同一斷面須留延伸之鋼筋所用續接器數量不得大於該鋼筋總量之
1/2。
E. 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斷法(例如以乙炔氣切割),須以鋸床
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平整。
F. 續接器於使用前需以保護蓋及止水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
混凝土或漿液滲入。
¶ 3.2.4 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
(1) 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側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
離,及其施工許可差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2) 為維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第2.1.7 款規定,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
確位置。
(3)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 mm 範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
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
¶ 3.2.5 接地及陰極防蝕保護
應依契約規定施工。
¶ 3.3 鋼筋之替換
承包商如欲替換與設計圖尺度不同之鋼筋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事先取得工程司核可。替換鋼筋應不低於原設計之功能需求。
6-31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 3.4 預留鋼筋之保護
供構造物未來擴建或分段施工而延伸在外之預留鋼筋,應以水泥漿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其保護方法應事先徵得工程司核可。
¶ 3.5 檢驗與查驗
¶ 3.5.1 鋼筋之檢驗
鋼筋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筋號數、數量及日期,每捆鋼筋須用標籤註明爐號,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取樣並依CNS 560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用)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3.5.2 鋼筋續接器應進行續接性能檢驗及品質管制,檢驗辦法依契約規定辦理。
3.5.3 鋼筋排紮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鋼筋(註明規格)以「公噸」或其它單位計量。鋼筋材料損耗已包含於
單價內,不另計量。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1.2 鋼筋續接器(註明規格)以「個」或其它單位計量。
4.1.3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除契約另有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
外,一般構造物內鋼筋長度每超過12 m 時,允許有一次搭接。搭接處所需鋼筋,依工程司核准之數量計算。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列入計量。
4.1.4 墩柱、橋台及基礎等大尺寸構造物,其鋼筋用之組立支撐架,其鋼筋計量依
契約規定辦理。
¶ 4.2 計價
4.2.1 本章鋼筋(註明規格)按契約以「公噸」或其它單位計價,鋼筋續接器以(註
明規格)「個」或其它單位計價。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2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
人工、材料、損耗、機具、設備、檢驗、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6-32
↑ 回到「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章節目錄(第 70 / 103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