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2 卜特蘭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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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3052 章 卜特蘭水泥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卜特蘭水泥及水硬性混合水泥(統稱水泥)之材料、運送、儲存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水泥之廠商文件及試驗證明等相關資料送審、運送、儲存、檢驗及現場品質管制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 1.4 相關準則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61 卜特蘭水泥CNS 784 水硬性水泥及水硬性混合水泥之採樣法及試驗量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 1.5 資料送審
水泥出廠證明。
1.5.1 運送至工地所使用之袋裝或散裝水泥,承包商應提出水泥製造商簽證符合本
章水泥品質之證明文件。
1.5.2 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所使用之水泥,承包商應提出由水泥製造商、
預拌混凝土製造商、或預鑄混凝土製造商簽證符合本章水泥品質之證明文件。
¶ 1.6 品質保證
各種水泥均須符合所對應之CNS 規定。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卜特蘭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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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CNS 61 之規定,其種類及用途詳表03052-1。
表03052-1 水泥種類及用途參考表
| 種 類 | 用 途 | |
|---|---|---|
| 卜特蘭 水泥 | 第Ⅰ型:普通水泥 | 一般構造物。 |
| 第Ⅱ型:抗中度硫酸鹽侵蝕水泥 | 抗鹽蝕、海灣、臨海、海中構造物、 需要中度水合熱者。 | |
| 第Ⅲ型:早強水泥 | 緊急工程。 | |
| 第Ⅳ型:低水合熱水泥 | 巨積混凝土構造物。 | |
| 第Ⅴ型:抗高度硫酸鹽侵蝕水泥 | 抗酸蝕構造物、下水道、含硫溫泉區 等特殊環境之構造物。 | |
| 卜特蘭 輸氣水泥 | 輸氣第ⅠA 型 | 一般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
| 輸氣第ⅡA 型 | 抗硫酸鹽侵蝕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 |
| 輸氣第ⅢA 型 | 緊急工程需要輸氣者。 |
2.1.2 水硬性混合水泥(簡稱混合水泥)
一般及特殊用途之水硬性混合水泥,係採用高爐爐碴或卜作嵐材料或以上兩者,與卜特蘭水泥或卜特蘭水泥熟料製成,或以爐碴與石灰製得。混合水泥應符合CNS 15286 規定。
¶ 2.1.3 廠牌、類型與顏色
所用水泥應以產量充足之單一廠牌及類型為原則,其顏色應均勻。
¶ 2.2 水泥之運送、儲存及處理
應依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相關規定辦理。
¶ 3. 施工
¶ 3.1 取樣與試驗
3.1.1 水泥取樣方式得依CNS 784 規定辦理。檢驗頻率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為
每2,000~3,000 公噸一次、每批檢驗一次或查驗該批原廠之檢驗報告。
3.1.2 承包商應提供採取樣品所需之設備、樣品之保護裝置、運送設備與良好之儲
存。
3.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卜特蘭水泥之檢驗項目與要求標準應依CNS 61 規定辦
理。如有假凝結、水合熱、鹼含量或抗硫酸鹽等之特殊要求時,由工程司視需要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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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現場品質管制
未抽樣試驗完成前已運達工地尚未使用之水泥,除承包商事先具結並經工程司同意外,工程司得拒絕使用。若水泥於取樣試驗前需先送抵工地,應由承包商提出水泥製造商出具之合格證明書。若水泥係用於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者,則應由承包商提出該產品製造商出具之合格證明書,惟均需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使用。之後若取樣試驗不合格,則已使用之水泥成品應予鑿除、廢棄並重新以合格之水泥重做,其一切損失與責任概由承包商負擔。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公噸」、「包」或其它單位計量。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1.2 本章工作若已包含於契約中其他相關工作項目,則不予個別計量。
¶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以「公噸」、「包」或其它單位計價。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2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本章工作若已包含於各相關契約工作項目內,則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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