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72 鋼橋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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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9972 章 鋼橋油漆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鋼橋之油漆相關工作。
¶ 1.2 工作範圍
1.2.1 油漆材料、施工、檢驗及保固規定
¶ 1.2.2 準備工作
¶ 1.2.3 施工方法
¶ 1.2.4 檢驗
¶ 1.2.5 塗漆之保固
¶ 1.2.6 清理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936 環氧樹脂鋅粉底漆。
CNS 4937 無機鋅粉底漆(溶劑型)。
CNS 4938 環氧樹脂漆。
CNS 4939 環氧樹脂柏油漆。
¶ 1.4.2 JHS 日本道路公團
JHS-P-08 變性環氧樹脂底漆。
JHS-P-11 變性環氧樹脂塗料(內面用)。
¶ 1.4.3 JIS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 K5659 Fluoro Resin Paint for Steel Structures(氟素樹脂塗料)
¶ 1.4.4 JRA 日本道路協會
鋼道路橋塗裝便覽別冊
1.4.5 SSPC 美國鋼結構塗漆評議會
SSPC-SP-3 Power Tool Cleaning(動力工具清潔)
SSPC-SP-10 Near White,Blast Cleaning(近白,噴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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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資料送審
¶ 1.5.1 塗裝系統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應依據本規範所訂塗裝系統,於施工前提出擬使用之油漆廠牌、油漆樣品、油漆規格、施工說明書、色板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材料之檢驗及儲存
(1) 使用之材料均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規範之要求。除依規定應檢驗之工作
外,必要時工程司可隨時要求檢查所有材料,承包商不得推諉拖延。檢查費用除另有特別註明者外,均已包括於契約工程費用內。
(2) 進口材料,未附原製造廠之檢查合格證明書者,工程司得拒絕進場。除
符合本節規範及設計圖說中規定得免驗者外,所有進口材料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抽取樣品,送經業主認可之檢驗機構,依照該材料所屬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及試驗工作。檢驗所需一切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應將試驗報告送請工程司核閱,未經認可之材料,不得使用。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塗裝作業前之鋼材表面清理工作
(1) 鋼材在使用前,其表面應先以噴砂法徹底清除銹片、鬆屑、油脂、塵垢
及一切有害之附著物,以確保鋼材之油漆防銹效果,直至鋼材露出光潔表面,符合美國鋼結構塗漆評議會(Steel Structures Painting Council)規範SSPC- SP-10 之規定為止。噴砂處理後之表面粗度不得超出25~75 μm(Microns)。在噴砂處理前,所有銲接處、角縫、焊渣及其他不整齊處均應先予磨平或補焊,直至與母材平整光滑為止。氣溫5℃以下或濕度超出85%以上時,不得進行乾吹清理工作。在角縫或栓孔內之砂粒應特別注意,務須清除乾淨。
(2) 在進行鋼構材表面之清除工作過程中,不得損及鋼材。鋼材表面於徹底
清淨後,應立即塗敷第一度防銹底漆妥加保護,然後焊製裝配。如於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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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防銹底漆前鋼材表面已生銹時,承包商應無償依規定標準重做噴砂處理。任何表面清除工作不合規定標準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無償清除已塗上之油漆,並依規定標準重做。
¶ 3.2 施工方法
¶ 3.2.1 油漆之塗敷
(1) 鋼構材在工廠焊製裝配妥當後,應將鋼材表面再徹底清除直至符合SSPC
SP-10 之規定為止,然後應即施予鋼橋外露表面工廠塗裝部分之所有油漆,箱梁內面之第一至第三道漆等之油漆。工地吊裝架設完成時應對損壞處補漆。承包商應自備油漆膜厚測定儀,會同工程司檢查測定各油漆乾膜厚度,並作成紀錄存查。同系統油漆之乾膜總厚度小於本規範之規定時,承包商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無償補漆至規定標準為止。
(2) 凡鋼材表面帶有濕氣,氣溫在10℃~32℃範圍以外,或估計油漆塗膜在
乾燥前天候可能有變化,陰雨、以及熱天鋼板溫度升高,油漆面可能起泡等情形時,均不得進行油漆工作。
(3) 所有油漆工作,應俟下層油漆完全乾燥後,始可油漆其上層。塗敷油漆
時,其漆面均應光滑均勻,不得有某處積漆過多之現象。
(4) 用手刷法塗漆時,漆刷之運用,應使漆層光滑均勻,且與金屬面或已有
之漆面密切接觸,並應使油漆能深入所有角縫與孔隙。
(5) 用噴射法時,應使用動力噴射設備均勻施噴,噴射塗敷之油漆,必要時
應立即再加手刷,以消除縐紋散裂,俾能有均勻之漆面。如工程司認為所做油漆工作不佳時,承包商應立即除去已塗敷之油漆,並將鋼材表面洗淨後重新油漆。
(6) 如工程司認為工作場所附近揚起之灰塵過多,足以影響油漆工作時,承
包商應自費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防塵垢沾污新漆或未漆之鋼材表面。
(7) 未指定油漆之處所不得沾上油漆,如不慎被油漆沾污時,承包商應即予
以清洗,直至工程司認為滿意時為止。
(8) 塗裝工作在工地施工中,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以避免阻礙交
通及影響行人,並應採取適當之消防措施,如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9)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對於油漆製造商所提供之有關油漆之儲存、稀
釋、混合、處理、使用、保護及其他有關施工作業之文件及說明書等均應嚴格遵守。如無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任意變更其配方、摻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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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牌之油漆或採用任何性質之代用品。油漆應置於製造廠商之原裝密封容器內運至工地。
(10) 鋼構材表面經噴砂處理後,應以真空吸塵器及手刷等將所沾灰塵及消耗
之砂粒清除乾淨。
(11) 塗裝工作時,所有從事或協助噴漆之人員,均應配帶防毒面罩。
¶ 3.3 現場品質管制
¶ 3.3.1 塗裝工程
(1) 一般規定
A. 塗裝工程應切實按本規範之規定辦理。除由業主基於實際需要以書
面所做補充說明或解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或擅自解釋。
B. 塗裝工程以使用無空氣噴霧噴射法(Airless Spray)為原則,如使用
上有困難之處,經徵得工程司之認可後,得改用手刷法(BrushMethod)。
C. 任何塗裝工作,如發現有不符本節所訂需求時,承包商應即遵照工
程司之指示切實修正,不得藉辭推諉、要求補償或要求延長工期。
D. 如使用噴射法施工時,噴射較難到達之角邊、螺栓、銲接等處及其
他不易上漆之處,應以手刷法先油漆一次,再以噴射法油漆。
E. 與混凝土密接或埋入混凝土之鋼構部分均不油漆,惟油漆塗裝仍以
深入混凝土界面下10 cm 為原則,但上翼板上層表面不與橋面混凝土接觸部分按鋼橋外露表面塗裝系統辦理。
F. 工地銲接處,銲接線兩側各100 mm 之範圍內,在工廠不予油漆,惟
應於工地銲接檢查合格後依規定油漆系統實施油漆工作。
G. 所有鋼材角邊須於表面處理前作1 mm 之截角。
(2) 塗裝系統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塗裝系統以採用表09972-1~9 所示者為原則及其附註辦理。環氧鋅粉底漆、無機鋅粉底漆、環氧樹脂漆、環氧樹脂瀝青漆等,限用符合CNS、JIS、JHS 規格之產品。油漆保固年限為7年,底漆CNS 4936 環氧樹脂鋅粉底漆、CNS 4937 無機鋅粉底漆(溶劑型)、面漆應選用同一家廠牌。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擬使用廠牌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另鋼橋外露面漆及內面塗裝之顏色,應以設計圖所標示之標準色卡顏色為準。
A. 鋼橋之塗裝系統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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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種:鋼橋及鋼橋墩外露表面塗裝系統(表09972-1)
B 種:鋼梁及鋼橋墩內面塗裝系統(表09972-2)
C 種:RC 橋面板箱梁上翼板上面塗裝系統(表09972-3)
Ca 種:鋼床板裏面之箱梁內面塗裝系統(表09972-4)
D 種:鋼床板上面塗裝系統(表09972-5)
E 種:接合板外露表面塗裝系統(表09972-6)
F 種:接合板(適用鋼梁及鋼橋墩內)表面塗裝系統(表09972-7)
G 種:接合板(橋面版之箱梁外露)表面塗裝系統(表09972-8)
C 種塗裝系統
B 種塗裝系統
B 種塗裝系統A 種塗裝系統
圖09972-1:箱型鋼梁(RC 橋面板)之塗裝區分示意圖
Ca 種塗裝系統
| A 種塗裝系統 | ||
|---|---|---|
| 圖 09972-2:鋼橋面板之塗裝區分示意圖 圖 09972-3:鋼橋外露塗裝系統增塗底漆範圍 | 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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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施作符合塗裝規定與間隔外,且不影響其餘未增塗部分之塗裝規定與間隔之原則,規劃並提出本層之塗裝計畫,並入納施工計畫書,送經工地工程司核可塗一層環氧樹脂塗料底漆,其塗裝標準與間隔同第2 層底漆之規定,承包商於施工前應考量其施工條件及塗裝所需時間等因素,在確保本部分所增塗一層底
5. 板梁、箱梁塗裝系統之下翼板(上面、下面、斷面)及與下翼板連接之腹板底部部分(由下往上延伸10 cm 之範圍內,見圖09972-3)於第2 層底漆塗裝前,須增
| 塗 裝 系 統 | 前 處 理 | 工 廠 塗 裝 | |||||||||||||
|---|---|---|---|---|---|---|---|---|---|---|---|---|---|---|---|
| 表面處理 | 預塗底漆 | 間 隔 | 二 次 表面處理 | 底 漆 第1 層 | 間 隔 | 中間粘層 | 間 隔 | 底 漆 第2 層 (註5) | 間 隔 | 底 漆 第3 層 | 間 隔 | 中塗漆 | 間 隔 | 面 漆 | |
| A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 以上, 表面粗度25-75 μm | 無機鋅粉 底漆 200 g/m2 (15 μm) [附註(a)] | 2 日 | 6 個月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 以上, 表面粗度 25-75 μm。 | 厚塗型無機 鋅粉底漆 750 g/m2 75 μm [附註(a)] | 2 日 | 10 日 | 中間粘層 160g/m2 | 1 日 | 10 日 | 環氧樹脂 塗料底漆 300 g/m2 60 μm [附註(b)] | 1 日 | 10 日 | 環氧樹脂 塗料底漆 300 g/m2 60 μm [附註(b)] | 1 日 | 10 日 | 氟素樹脂 塗料中塗漆 170 g/m2 30 μm [附註(e)] | 1 日 | 10 日 | 氟素樹脂 塗料面漆 140g/m2 25μm [附註(e)] |
表09972-1 鋼橋外露表面塗裝系統(中塗漆及面漆採工廠塗裝)
3. 塗裝間隔下限係以溫度20℃為準。氣溫較低之場合,須調整塗料之乾燥狀態,對已硬化乾燥之塗膜須重行塗刷之。
前 處 理 工 廠 塗 裝
中間粘層 環氧樹脂
第1 層 間 隔 中間粘層 間 隔 底 漆
10 日 10 日 60 μm
¶ 160g/m2
4-195
4. 中間粘層係使用調薄劑稀釋之。調薄劑之重量為環氧樹脂塗料底漆之50%。
¶ 2 日
|
厚塗型無機
說明:1.工廠塗裝之塗料使用量除另有說明外,係以無氣噴塗法為準。
6.表09972-1~表09972-9 文中之附註內文於本章之第15 頁中。
[附註(a)]
¶ 750 g/m2
底 漆
鋅粉底漆
¶ 75 μm
2. 總膜厚不包含前處理之預塗底漆及中間粘層等部份。
SSPC-SP-10 或 SIS Sa2½ 以上,
噴砂處理至
25-75 μm。
表面處理
表面處理 預塗底漆 間 隔 二 次
表面粗度
¶ 6 個月
¶ 2 日
|
無機鋅粉
[附註(a)]
¶ 200 g/m2
(15 μm)
A底漆表面粗度25-75 μm後,方得施工。
SIS Sa2½ 以上,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統
塗 裝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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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統 表面處理 預塗底漆 間 隔 二次表面處理 第1 層 間 隔 第2 層
| 塗 裝 系 統 | 前 處 理 | 工 廠 塗 裝 | |||||
|---|---|---|---|---|---|---|---|
| 表面處理 | 預塗底漆 | 間 隔 | 二次表面處理 | 第 1 層 | 間 隔 | 第 2 層 | |
| B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以上, 表面粗度 25~75 μm | 無機鋅粉底漆 200 g/m2 (15 μm) [附註(a)] | 2 日 | 6 個月 | 動力工具處理至 SSPC-SP-3 或 SIS St3 以上 | 變性環氧樹脂塗料 內面用 450 g/m2 120 μm [附註(d)] | 1 日 | 10 日 | 變性環氧樹脂塗料內面 用 450 g/m2 120 μm [附註(d)] |
塗 裝 前 處 理 工 廠 塗 裝
動力工具處理至 變性環氧樹脂塗料
6 個月 120 μm
表09972-2 鋼橋內面塗裝系統
說明:1.本塗裝系統適用於RC 橋面板箱梁、鋼橋面板箱梁及鋼橋墩內面塗裝。 2.見表09972-1 之說明1~4。 3.為有利於箱梁內面之維護管理,塗料顏色以採用明亮色系為原則。
SSPC-SP-3 或SIS St3 以上4-196
200 g/m2 2 日|
噴砂處理至 無機鋅粉底漆
[附註(a)](15 μm)
表面粗度25~75SIS Sa2½以上,B SSPC-SP-10 或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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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統 表面處理 預塗底漆 間 隔 二次表面處理 第1 層 間 隔 第2 層
| 塗 裝 系 統 | 前 處 理 | 工 廠 塗 裝 | |||||
|---|---|---|---|---|---|---|---|
| 表面處理 | 預塗底漆 | 間 隔 | 二次表面處理 | 第 1 層 | 間 隔 | 第 2 層 | |
| C | 噴砂處理 SSPC-SP-10 以上 表面粗度 25~75 m | 無機鋅粉底漆 200 g/m2 (15 μm) [附註(a)] | | 6 個月 | 動力工具處理 SSPC-SP-3 以上 | 環氧樹脂柏油漆 360 g/m2 120 μm [附註(c)] | 1 日 | 10 日 | 環氧樹脂柏油漆 360 g/m2 120 μm [附註(c)] |
塗 裝 前 處 理 工 廠 塗 裝
表09972-3 RC 橋面板箱梁上翼板上面塗裝系統
6 個月 120 μm4-197|
¶ 200 g/m2
噴砂處理 無機鋅粉底漆
[附註(a)](15 μm)
說明:見表09972-1 之說明1~3。
表面粗度25~75 mC SSPC-SP-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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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工地安裝完成後,對於焊縫預留未漆處及因運輸原因造成漆膜損壞處,應先用電動砂磨做表面處理至 SSPC-SP-3 以上,再用工廠塗裝油漆系統實施塗裝工作。
厚塗型無機鋅粉底漆 750 無氣噴塗法 1 75 μm 見附註(a)
| 塗裝工程 | 塗 料 規 格 | 標準塗佈量 grm/㎡/回 | 塗裝 次數 | 最少乾 膜厚度 | 塗裝間隔 | 調薄劑 | 備 註 | |
|---|---|---|---|---|---|---|---|---|
| 施工 場所 | 工程 | |||||||
| 組 立 前 處 理 | 表面處理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以上,表面粗度 25~75 μm。 | ||||||
| 防銹底塗 | 無機鋅粉底漆 | 200 無氣噴塗法 | 1 | 15 μm | 2 日以上, 6 個月以內 | 無機鋅粉系 | 見附註(a) | |
| 工 廠 塗 裝 | 二次表 面處理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以上,表面粗度 25~75 μm。 | ||||||
| 底 漆 | 厚塗型無機鋅粉底漆 | 750 無氣噴塗法 | 1 | 75 μm | 見附註(a) |
表09972-4 鋼床板裏面之箱梁內面塗裝系統(Ca 種)
組 立 表面處理 噴砂處理至SSPC-SP-10 或SIS Sa2½以上,表面粗度25~75 μm。
工 廠 二次表 面處理 噴砂處理至SSPC-SP-10 或SIS Sa2½以上,表面粗度25~75 μm。
塗裝
次數
防銹底塗 無機鋅粉底漆 200 無氣噴塗法
塗裝工程 塗 料 規 格 標準塗佈量
grm/㎡/回
4-198塗 裝 底 漆
施工 場所 工程
前 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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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塗裝工程 | 塗 料 規 格 | 標準塗佈量 g/㎡/回 | 塗裝 次數 | 最少乾 膜厚度 | 塗裝間隔 | 調薄劑 | 備 註 | |
|---|---|---|---|---|---|---|---|---|
| 施工 場所 | 工程 | |||||||
| 組 立 前 處 理 | 表面處理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以上,表面粗度 25~75μm。 | ||||||
| 防銹底塗 | 無機鋅粉底漆 | 200 無氣噴塗法 | 1 | 15 μm | 2 日以上, 6 個月以內 | 無機鋅粉系 | 見附註(a) | |
| 工 廠 塗 裝 | 二次表 面處理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以上,表面粗度 25~75 μm。 | ||||||
| 底 漆 | 厚塗型無機鋅粉底漆 | 300 無氣噴塗法 | 1 | 30 μm | 見附註(a) |
表09972-5 鋼床板上面塗裝系統(D 種)
工 廠 二次表 面處理 噴砂處理至SSPC-SP-10 或SIS Sa2½以上,表面粗度25~75 μm。
組 立 表面處理 噴砂處理至SSPC-SP-10 或SIS Sa2½以上,表面粗度25~75μm。
塗裝
次數
厚塗型無機鋅粉底漆 300 無氣噴塗法
防銹底塗 無機鋅粉底漆 200 無氣噴塗法
塗裝工程 塗 料 規 格 標準塗佈量
4-199
g/㎡/回
塗 裝 底 漆
施工 場所 工程
前 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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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漆
¶ 10 日
詳 說 明 4
間 隔
詳 說 明 4詳 說 明 4
| 塗 裝 系 統 | 前 處 理 | 工 廠 塗 裝 | 現 場 塗 裝 | |||||||||||||||
|---|---|---|---|---|---|---|---|---|---|---|---|---|---|---|---|---|---|---|
| 表面處理 | 預塗底漆 | 間隔 | 二 次 表面處理 | 底 漆 第1 層 | 表面處理 | 中間粘層 | 底 漆 第2 層 | 間隔 | 底 漆 第3 層 | 間隔 | 底 漆 第4 層 | 間隔 | 底 漆 第5 層 | 間隔 | 中 塗 漆 | 間 隔 | 面 漆 | |
| E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SIS Sa2½ 以上, 表 面 粗 度 25~75 μm | 無機鋅粉 底漆 200 g/m2 (15 μm) [附註(a)] | | 6 個月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 以上, 表 面 粗 度 25~75 μm | 厚塗型無機 鋅粉底漆 700 g/m2 75 μm [附註(a)] | 動力工具 處理至 SSPC-SP-3 或 SIS St3 以上 | 中間粘層 手刷 130g/m2 | 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底漆 手刷 240 g/m2 60 μm [附註(d)] | 1 日 | 10 日 | 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底漆 手刷 240 g/m2 60 μm [附註(d)] | 1 日 | 10 日 | 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底漆 手刷 240 g/m2 60 μm [附註(d)] | 1 日 | 10 日 | 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底漆 手刷 240 g/m2 60 μm [附註(d)] | 1 日 | 10 日 | 詳 說 明 4 | 詳 說 明 4 | 詳 說 明 4 |
裝 前 處 理 工 廠 塗 裝 現 場 塗 裝
說明:1.本塗裝系統適用於箱梁外露接合板之外側表面塗裝(RC 橋面版上翼板上面接合板除外)。
中間粘層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底漆
2.見表09972-1 說明1~4。 3.中間粘層係使用調薄劑稀釋之。調薄劑之重量為變性環氧樹脂塗料底漆之50%。 4.中塗漆、面漆及塗裝間隔同鋼橋外露表面塗裝系統。 5.接合板與母材鋼板之接觸面,須於工廠內塗刷厚塗型無機鋅粉底漆,其相關規定如下:
第1 層 表面處理 中間粘層 底 漆
¶ 60 μm
4-200
¶ 130g/m2
手刷SIS St3 以上
厚塗型無機 鋅粉底漆 動力工具 處理至
SSPC-SP-3 或
¶ 700 g/m2
[附註(a)]
底 漆
6 個月 75 μm鋅末粒徑(50%平均粒徑):10 μm 程度以上。
接觸面每層最小乾膜厚:30 μm 以上。
SSPC-SP-10 或SIS Sa2½ 以上, 表面粗度 25~75 μm
表面處理
噴砂處理至
統 表面處理 預塗底漆 間隔 二 次
接觸面總乾膜厚:90~200 μm。
乾膜鋅含量:80%以上。
|
無機鋅粉 底漆
[附註(a)]
¶ 200 g/m2
(15 μm)
表面粗度 25~75 μm
SSPC-SP-10 或SIS Sa2½ 以上,
噴砂處理至
塗
系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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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內面
¶ 240 g/m2
[附註(d)]
第5 層
10 日 60 μm手刷用
| 塗 裝 系 統 | 前 處 理 | 工 廠 塗 裝 | 現 場 塗 裝 | |||||||||||
|---|---|---|---|---|---|---|---|---|---|---|---|---|---|---|
| 表面處理 | 預塗底漆 | 間隔 | 二 次 表面處理 | 底 漆 第1 層 | 表面處理 | 中間粘層 | 底 漆 第2 層 | 間隔 | 底 漆 第3 層 | 間隔 | 底 漆 第4 層 | 間隔 | 底 漆 第5 層 | |
| F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SIS Sa2½以 上, 表面粗度 25~75 μm | 無機鋅粉底 漆 200 g/m2 (15 μm) [附註(a)] | | 6 個 月 | 噴砂處理至 SSPC-SP-10 或 SIS Sa2½ 以上, 表 面 粗 度 25~75 μm | 厚塗型無機 鋅粉底漆 700 g/m2 75 μm [附註(a)] | 動力工具處 理至 SSPC-SP-3 或 SIS St3 以 上 | 中間粘層 手刷 130 g/m2 | 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內面 用 手刷 240 g/m2 60 μm [附註(d)] | 1 日 | 10 日 | 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內面 用 手刷 240 g/m2 60 μm [附註(d)] | 1 日 | 10 日 | 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內面 用 手刷 240 g/m2 60 μm [附註(d)] | 1 日 | 10 日 | 變性環氧樹 脂塗料內面 用 手刷 240 g/m2 60 μm [附註(d)] |
裝 前 處 理 工 廠 塗 裝 現 場 塗 裝
SIS St3 以SSPC-SP-3 或
動力工具處 理至
說明:1.本塗裝系統適用於箱梁及鋼橋墩內面接合鈑之外側表面塗裝。
上
厚塗型無機
[附註(a)]
¶ 700 g/m2
底 漆
鋅粉底漆
¶ 75 μm
表面粗度
SSPC-SP-10 或SIS Sa2½ 以上,
表面處理
噴砂處理至
統 表面處理 預塗底漆 間隔 二 次
¶ 25~75 μm
¶ 6 個
|月
2.見表09972-6 說明2~4。
無機鋅粉底
¶ 200 g/m2
(15 μm)
[附註(a)]
漆SSPC-SP-10 或SIS Sa2½以 上,
¶ 25~75 μm
噴砂處理至
表面粗度
塗
系
F
本頁文字(可複製、可搜尋)
| 塗 裝 工 程 | 塗 料 規 格 | 標準塗佈量g/m2 | 最少乾膜厚度 | 塗裝間隔 | 備 註 | |
|---|---|---|---|---|---|---|
| 場 施 | 工 程 | |||||
| 所 處理 工 組立前 | 表面處理 | 1 噴砂除銹至SSPC-SP-10 或SIS Sa 2 級以上,表面粗糙度25~75 μm。 2 | ||||
| 預塗底漆 | 無機鋅粉底漆 | 200 無氣噴塗法 | 15 μm | 2 日以上,6 個月以內 | 見3.3.1.(2).C.a | |
| 現 場 塗 裝 | 二次表面處理 | 表面處理至SSPC-SP-3 或SIS St 2 級以上。 | ||||
| 底漆第1 層 | 環氧樹脂柏油漆 | 180 手刷 | 60 μm | 1 日-10 日 | 見3.3.1.(2).C.c | |
| 底漆第2 層 | 環氧樹脂柏油漆 | 180 手刷 | 60 μm | 1 日-10 日 | 見3.3.1.(2).C.c | |
| 底漆第3 層 | 環氧樹脂柏油漆 | 180 手刷 | 60 μm | 1 日-10 日 | 見3.3.1.(2).C.c | |
| 底漆第4 層 | 環氧樹脂柏油漆 | 180 手刷 | 60 μm | - | 見3.3.1.(2).C.c |
預塗底漆 無機鋅粉底漆 200 無氣噴塗法 15 μm 2 日以上,6 個月以內 見3.3.1.(2).C.a
底漆第1 層 環氧樹脂柏油漆 180 手刷 60 μm 1 日-10 日 見3.3.1.(2).C.c底漆第2 層 環氧樹脂柏油漆 180 手刷 60 μm 1 日-10 日 見3.3.1.(2).C.c底漆第3 層 環氧樹脂柏油漆 180 手刷 60 μm 1 日-10 日 見3.3.1.(2).C.c底漆第4 層 環氧樹脂柏油漆 180 手刷 60 μm - 見3.3.1.(2).C.c
塗 裝 工 程 塗 料 規 格 標準塗佈量g/m2 最少乾膜厚度 塗裝間隔 備 註
表09972-8 接合板表面塗裝系統(三) (G 種)
表面處理 噴砂除銹至SSPC-SP-10 或SIS Sa 2 1 2 級以上,表面粗糙度25~75 μm。
4-202註:1.本塗裝系統適用於與RC 橋面版接觸之箱梁外露接合鈑表面塗裝。
二次表面處理表面處理至SSPC-SP-3 或SIS St 2 級以上。
2.見表09972-6 說明2~4。
工 程場 所
處 理
現場塗裝
施 工
組 立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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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9972-9 塗料之使用量及標準膜厚
| 塗 料 之 種 類 | 標準使用量(g/m2) | 標準膜厚 (μm) | |
|---|---|---|---|
| 手 刷 | 無空氣噴塗 | ||
| 無機鋅粉預塗底漆 | - | 200 | 15 |
| 厚塗型無機鋅粉底漆 | - - | 700 300 | 75 30 |
| 環氧樹脂塗料底漆 | - | 300 | 60 |
| 變性環氧樹脂塗料底漆 | 240 | - | 60 |
| 環氧樹脂柏油漆 | - 180 | 360 - | 120 60 |
| 變性環氧樹脂內面用塗料 | - 240 | 450 - | 120 60 |
| 氟素樹脂塗料中塗漆 | - 140 | 170 - | 30 30 |
| 氟素樹脂塗料面漆 | - 120 | 140 - | 25 25 |
| 無機鋅粉預塗底漆 | - | 200 | 15 |
|---|---|---|---|
| 厚塗型無機鋅粉底漆 | - | 700 | 75 |
| - | 300 | 30 | |
| 環氧樹脂塗料底漆 | - | 300 | 60 |
| 變性環氧樹脂塗料底漆 | 240 | - | 60 |
| - | 360 | 120 | |
| 環氧樹脂柏油漆 | |||
| 180 | - | 60 | |
| - | 450 | 120 | |
| 變性環氧樹脂內面用塗料 | |||
| 240 | - | 60 | |
| 氟素樹脂塗料中塗漆 | - | 170 | 30 |
| 140 | - | 30 |
附註:
(a) 所用無機鋅粉底漆,對於鋼板之銲接工作,不得有不良影響,品質應優
於或符合CNS 4937 之最低要求條件。
(b) 環氧樹脂塗料底漆品質應優於或符合CNS 4938 之最低要求條件。
(c) 環氧樹脂柏油漆品質應優於或符合CNS 4939 之最低要求條件。
(d) 變性環氧樹脂塗料,採用JHS-P-08 及JHS-P-11 之規格規定。
(e) 氟素樹脂塗料,採用JIS K5659 之規格規定。
(f) 經指定顏色之塗料,其顏色之濃淡度由工地工程司決定。同系顏色之塗
料,各道以使用不同濃淡度為原則,以利品質控制。未經指定顏色之塗料,其顏色由業主決定,承包商不得要求加價。
¶ 3.3.2 膜厚檢查
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可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1) 承包商應自備油漆膜厚測定儀,於第一道與最後一道油漆完成(工廠油漆
完成或現場油漆完成),待漆膜乾燥後,均應會同工程司測定各油漆乾膜厚度,並作成紀錄備查。
(2) 檢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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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構件:以每一構件作為1 批。
B. 次要構件及連接板:以相同膜厚之塗裝面積約300m2 為1 批。
C. 每批應檢查16 處以上,每處需選擇3 點,以其3 點平均值為該處測
定值。
(3) 判定基準
以各批測定值之分析結果,依下列規定判定是否合格。
A. 漆膜厚度測定平均值,應在規定值90%以上。
B. 漆膜厚度測定最小值,應在規定值70%以上。
C. 漆膜厚度測定值之標準差,不得超過該平均值20%,但該平均值在
規定值以上時,可判定為合格。
(4) 不合格處理
平均值、最小值及標準差,任何一項不合格時,應再取2 倍測定數就該不合格項重行測定,仍不合格者應加塗油漆後再行檢查。
¶ 3.4 保護
¶ 3.4.1 損傷及清潔
(1) 工地安裝完成後,對於運輸及吊裝中之漆膜損傷處,應先用電動砂磨做
表面處理至SSPC-SP-3 以上,再用工廠塗裝油漆系統實施塗裝工作。
(2) 塗裝工作完成後,油漆工作架、儲料台及容器等均應移出工地。沾在鄰
近地面上及附近建築物上之油漆斑點及污痕,均應清除乾淨,承包商並應依照一般規定,將工地清理潔淨。
¶ 3.4.2 油漆保固特別規定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所有鋼橋外露表面及箱梁內面油漆塗膜在竣
工檢驗合格之日起,由承包商立書面保證書保固7 年。在保固期限前達
(2)規定之劣化程度時,承包商應於接到業主有關單位通知7 日內,派員免費修復。若業主認為未達標準或未按時修復時,得自行僱工修復或交由其他廠商修復,其費用概由原承包商負擔。
(2) 油漆塗膜劣化程度判定標準所有鋼橋外露表面油漆塗膜劣化程度之判定標準,將以日本道路協會鋼道路
橋塗裝便覽別冊資料「塗膜劣化度及素地調整程度見本」(本判定標準由承包商提供並做為書面保證書之一部分)為準。在保固年限內,油漆塗膜達劣化度Ⅱ時,承包商即應依規定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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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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