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75 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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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475 章 沉箱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沉箱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鋼筋混凝土沉箱製作、下沉、封底、水泥砂漿回填灌漿、回填及封頂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 1.3.2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3 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4 第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 1.3.5 第03210 章-鋼筋
¶ 1.3.6 第05062 章—結構鋼
¶ 1.4 相關準則
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 或DIN 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1.5.4 施工圖
¶ 2. 產品
¶ 2.1 材料
混凝土、模板、鋼筋及金屬須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 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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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準備工作
3.1.1 若沉箱所在河床處高於河川水位,應先明挖至水位線以上約30 cm,此項水
位線,應由承包廠商會同工程司依個別沉箱位置測定;開挖面必須依構造物開挖之規定整平。
3.1.2 若沉箱所在河床處低於河川水位,可採用圍堰抽水、導水改道或用砂土築島
(高出水位約50 cm)等方法,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1.3 若沉箱所在處並非河床,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開挖至沉箱設計頂面高程再
施作。
¶ 3.2 沉箱製作
3.2.1 沉箱鋼腳應依設計圖說製作。須依正確位置、方向及高程安放。
3.2.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應分節澆置,通常每節長約3~5 m。第一節
應直接澆置於鋼腳(或模板)上,其餘各節俟前一節頂面下沉至相當深度後(水位以上50 cm)澆置。
3.2.3 混凝土、模板、鋼筋及基腳結構鋼之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 章、第
03054 章、第03210 章、第05062 章之相關規定。
¶ 3.3 沉箱下沉
3.3.1 混凝土澆置後,須俟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之50%時,始可拆除模板,至
少應達到設計強度70%,方可開始下沉。若下沉須藉助於外加壓重時,其混凝土抗壓強度,應達局部之壓應力二倍以上。
3.3.2 應採用箱內挖掘方式下沉,不得在箱外周圍開挖。若箱內積水可以抽乾,可
採用人工及機械挖掘;如積水不能抽乾,則可採用抓斗機(Clamshell)或潛水工挖掘;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得採用水注法(Water Jet)幫助下沉。
3.3.3 挖掘時,應由沉箱中央向四周平均對稱擴展,不得局部挖掘過深。無論用何
種方法下沉,均不得損及沉箱內壁。
3.3.4 沉箱壓重時,應先將箱頂預留鋼筋妥為彎曲,鋼筋周圍混凝土不得造成破
裂;壓重應均勻分布於沉箱四周。
3.3.5 應隨時校核其高程與方位。
3.3.6 採用挖掘法下沉時,應隨時保持箱內水位高於箱外水位,以避免泥沙自箱底
湧入。
3.3.7 若遇岩石必須使用爆炸法時,應經工程司核可,並且不可損及沉箱內壁及其
鋼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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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沉箱下沉所開挖之土石方,若屬河川範圍內,應先協調河川管理機關決定處
置方式,不得任意堆積。若非屬河川範圍內,應依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 3.4 封底
3.4.1 沉箱下沉到達設計深度時,經工程司檢驗後,方可進行沉箱底部之整平,以
備封底。
3.4.2 應以混凝土澆置封底,若無法抽乾積水時,改以水中混凝土方式施工,並以
特密管澆置。
3.4.3 水中混凝土施工時,須隨時量測澆置深度,確保混凝土表面均勻。
3.4.4 水中混凝土無法澆置時,承包廠商應提變更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 3.5 水泥砂漿回填灌漿
3.5.1 若沉箱外壁與開挖岩盤面間存有空隙,應按設計圖說辦理,或經工程司核
可,以水泥砂漿回填灌漿。
3.5.2 前款水泥砂漿之拌和比約為1:2,灌漿管出口之淨壓力不得大於2 kgf/cm2,
於進漿率每分鐘少於1 公升時結束灌漿。
¶ 3.6 回填及封頂
3.6.1 封底混凝土澆置完成3 天後,始可進行箱內回填作業。
3.6.2 應依設計圖說回填至規定高程。如回填材料為土石料,應適度壓實。
3.6.3 封頂之混凝土及鋼筋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6.4 沈箱之施工精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沉箱下沉深度之計算,自開挖坑底或築島頂起算至沉箱底,以「公尺」為單位計量。開挖、回填、鋼筋、模板、混凝土、鋼料及水泥漿等依相關章節計量。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契約規定計量。
¶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費用。
4.2.2 沉箱下沉施工費單價,已包括施工準備、場地整理、挖掘、裝載、運輸及其
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費用。若工程司認為有必要將沉箱下沉至設計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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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程以下時,其超過設計高程部份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下述規定辦理計價:
(1) 1.5 m(含1.5 m)以內者,按原契約單價計付。
(2) 1.5 m 至3 m(含3 m)部分,按原契約單價之125%計付。
(3) 超過3 m 部分,應議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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