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9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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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469 章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全套管基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定位、鑽掘、樁孔檢查、鋼筋籠加工、組合及吊放、特密管吊放、孔底處理、水中混凝土澆置、套管拔除及鑽孔填平、檢查與檢驗、樁頭處理及基樁完整性試驗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496 章-基樁載重試驗
1.3.2 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3 第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 1.3.4 第03210 章-鋼筋
¶ 1.4 相關準則
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 或DIN 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承包廠商應依據設計圖說規定,於施工前就現場實況、地質資料進行蒐集或調查,研判施工特性後,擬提「施工計畫」,並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上述「施工計畫」之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工程概要
(2) 施工人員編組
(3) 施工機具設備性能、數量
(4) 施工步驟及說明
A. 施工動線
B. 施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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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施工要領及注意事項
D. 品質與進度控制
(5) 基樁完整性試驗
(6) 水電、動力來源供輸
(7) 緊急應變
(8) 施工誤差檢測及調整方法
(9) 安全與衛生
(10) 交通維持
(11) 相關圖表
A. 鑽機規格說明書
B. 鋼筋籠施工圖
C. 基樁施工順序配置圖表
D. 其他各項施工紀錄表格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水泥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規定,鋼筋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 章「鋼筋」規定。
¶ 3. 施工
¶ 3.1 一般規定
3.1.1 本施工法係以適當之機具與方法將鋼套管貫入土層至適當深度後,並將鋼套
管內之土料挖出,依此輪進至設計所需深度,然後吊放鋼筋籠,澆置混凝土及拔除套管,完成基樁之施工。
3.1.2 鋼套管材質及厚度應能符合鑽掘時之需求強度與深度。
¶ 3.2 試鑽樁
3.2.1 若設計圖說規定須辦理試鑽樁時,試鑽樁及錨碇樁位置須位於橋台或橋墩基
礎外側。承包廠商應於施工計畫書中載明試鑽樁及錨碇樁之位置,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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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若實際地質情況與設計圖說不符時,承包廠商應提出處理方法,並經工程司
核可後繼續施工。
¶ 3.3 施工精度
3.3.1 樁頭位置偏心容許誤差為7.5 cm,在便橋上或船上施工者為20 cm。
3.3.2 基樁之最大垂直度偏差不得大於1/200。
¶ 3.4 施工步驟
¶ 3.4.1 定位
(1) 承包廠商應按設計圖標定基樁正確位置,並設置控制樁。
(2) 將搖管器或動力式震動器定位。
¶ 3.4.2 鑽掘
(1) 施工期間須隨時校核水平精度與垂直精度,使偏差控制在容許範圍內。
(2) 若土質為軟弱土壤,套管之底端應保持在開挖面以下約1 倍樁徑,若為
緊密卵石層或堅硬土壤層,套管之底端可與抓斗開挖面齊平,但不得高於開挖面。承包廠商應隨時量測鑽掘深度。
(3) 基樁如須貫入含水位線以下時,應於套管內維持適當水頭或以其他方式
控制,避免管湧現象發生造成災害。
(4) 鑽掘時應儘可能以乾井狀態作業。砂質層地質須避免發生砂湧現象,擾
動周圍地層。若會有砂湧現象時,應保持套管中水位高於地下水位,以保持地層穩定。
(5) 承包廠商應隨時檢視及記錄地質狀況,若地質實際情況與設計圖說不
符,或遇浮木、孤石等障礙物,承包廠商應提出處理方法,並經工程司核可後繼續施工。
(6) 鑽掘所開挖之土石方,若屬河川範圍內,應先協調河川管理機關決定處
置方式,不得任意堆積。若非屬河川範圍內,應依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或規定辦理。
¶ 3.4.3 鋼筋籠加工、組合及吊放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籠之編紮每節鋼筋籠長度在10~16 m 之
間,以儘量減少節數為原則。承包廠商應配合樁長妥為安排每節長度,並報請工程司核可。
(2) 鋼筋籠組立應堅實牢固,以避免置放、搬運、吊裝時發生變形,澆置混
凝土時,應保持鋼筋於正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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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鑽孔完成後,為避免鋼筋籠變形,將組立完成之鋼筋籠以框架固定緩慢
吊入孔內,保持正確位置。並須依設計圖設置間隔器(spacer),確保鋼筋籠保護層厚度。
(4) 每節鋼筋籠之搭接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為防止鋼筋籠吊放過
程中發生扭曲或脫落,鋼筋續接處之電銲長度及銲接細節,應經工程司核可。
(5) 鋼筋籠製作及續接所使用之電銲作業,銲接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 3.4.4 特密管吊放
(1) 檢查特密管每個接頭均能拆卸且水密性良好,管內壁清潔,管底無彎曲。
(2) 混凝土澆置前,特密管底端須距離樁底約20 cm。
¶ 3.4.5 孔底處理
(1) 鋼筋籠吊放完畢,在灌置水中混凝土前,必須將孔底沈澱物排出。
(2) 樁底淤泥清除方法,可利用特密管及空氣壓縮機將樁底沈積淤泥排出,
且於澆置混凝土5 分鐘前不得停止。
¶ 3.4.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 澆置作業不得中斷。
(2) 承包廠商應就混凝土之配比、特密管、混凝土量、澆置方法與速度、拔
管時機等詳細說明列入施工計畫書內,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3) 澆置時,特密管須埋入混凝土內至少2 m,且應經常檢核澆置混凝土量
及混凝土面高程。
(4) 澆置混凝土過程中,若有任何不連續情況發生,均視為斷樁,承包廠商
應另行提出補救措施,提送工程司核可。
(5) 每一根樁於澆置混凝土時,須以特密管連續進行;澆置停頓時間若超過
30 分鐘,則視為斷樁。
(6)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澆置完成之高程,應高出設計樁頂高程
至少1 m,該高出部分之混凝土應於日後敲除。
(7) 施工中發生鋼筋籠上浮或下沉,應查明原因及時排除,否則判定為廢樁。
¶ 3.4.7 套管拔除及鑽孔填平
(1) 拔除套管時,應避免混凝土品質受損及鋼筋籠上浮。
(2) 混凝土澆置過程中,承包廠商應記錄混凝土澆置數量及套管內混凝土高
度,套管底端應低於混凝土面至少2 m,以免孔壁崩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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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套管拔除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砂土等適當材料填平或覆蓋鐵
鈑,並加標示以免危險。
¶ 3.4.8 廢樁
鑽掘過程中及樁體澆置完成後,發現有下列情事者,經工程司檢核確認後,以廢樁處理,承包廠商並須提送補樁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補樁。
(1) 鑽頭或抓斗掉落於樁孔,無法打撈吊起。
(2) 基樁發現有斷樁現象。
(3) 混凝土澆置中,特密管底端已明顯高出當時之混凝土頂面,造成混凝土
不連續現象。
(4) 經基樁完整性試驗為不合格。
¶ 3.4.9 檢查
(1) 施工前必須先準確測定樁位,施工期間亦須隨時校核,使每支樁位均控
制在允許誤差範圍。
(2) 鑽掘完成後應先確認樁頭位置,再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
之有效方法,同時檢測樁孔兩向垂直斷面、深度及垂直度。
(3) 承包廠商應對施工狀況、地質資料、品質管制資料等作成施工紀錄表,
作為驗收依據。紀錄事項應包括:
A. 基樁編號。
B. 開挖起迄日期、時間。
C. 地面高程、管底高程。
D. 地質及水位變化。
E. 困難或障礙處理情形。
F. 鋼筋籠吊放起迄日期、時間。
G. 混凝土澆置起迄日期、時間。
H. 每部預拌車澆置時間、數量及套管內混凝土高程。
I. 拔除特密管及鋼套管時間、高程及長度。拔除前、後混凝土面高程。
J. 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
K. 澆置完成樁頂高程(劣質混凝土打除前)。
L. 混凝土坍度。
M. 試體澆置時間、試驗時間及試驗結果。
N. 其他事項。
¶ 3.4.10 樁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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澆置樁帽混凝土前,應打除劣質混凝土,並整平樁頂。
¶ 3.4.11 基樁完整性試驗
(1) 為瞭解澆置完成後基樁混凝土斷面之完整性、連續性,是否含有土壤、
灰泥、蜂窩或斷樁之現象,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全部基樁應埋設測管,每座橋台、橋墩至少各取一根基樁做超音波試驗,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增加試驗樁數。
(2) 應施作基樁完整性試驗之基樁,其測管應均勻分佈。施作基樁載重試驗
之試驗樁,應辦理完整性試驗。
(3) 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每支基樁應預先埋設4 支測管(PVC 管或鐵管,
內徑≧50 mm,厚度≧3 mm),其應配合基樁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
20 cm,管底及頂均應封蓋。
B. 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情形,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籠。
C. 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D. 澆置混凝土7 天後,方可進行超音波試驗。
(4) 試驗結果
完整性試驗報告,應於完成後10 天內提出,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試驗方法、試驗紀錄、分析研判、缺陷種類及缺陷位置等。若有異常情形時,承包廠商應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補強。
¶ 3.4.1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469-1。
表02469-1 檢驗
| 名 稱 | 項目 | 方法 | 依據 |
|---|---|---|---|
| 全套管基樁 | 孔徑、孔底高 程及垂直度 (每支基樁) | 直接量測法 | 依設計圖說 |
| 鋼筋籠 | 依第03210 章 | 依設計圖說 | |
| 混凝土 | 依第03054 章 | 依設計圖說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基樁計量長度是自設計圖說標示之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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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切除面高程至樁底高程間計量。
4.1.2 混凝土依前款計量長度乘以基樁面積計量。
4.1.3 鋼筋以「公噸」為單位計量,數量包括搭接、補強箍筋及工作筋。
4.1.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測管長度按鑽掘長度加20 cm,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4.1.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完成試驗基樁數量,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4.1.6 樁頭處理,以「處」或「支」為單位計量。
4.1.7 試鑽樁及錨碇樁,依第02496 章規定辦理。
¶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可依據工程內容與特性,參考下列兩種計價方式擇一計
價。
4.2.1 計價方式一:將鑽掘、混凝土及鋼筋等項分開,以多個詳細項目計價。
(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其數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
據第4.1 項之規定辦理計量。契約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整地、鑽孔、空掘部分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須費用。
(2) 樁頭處理包括打除混凝土及餘方處理等費用。
4.2.2 計價方式二:將鑽掘、混凝土及鋼筋等項合併,以單一詳細價目計價。
(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全套管鑽掘樁(註明樁徑)」項目計價,本單價包
括所用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與附帶設備等費用;並包括鑽孔、鑽掘取出材料之處理、套管之供給運搬及打入、鋼筋與混凝土之供給及澆置,樁之切斷與在現場欲達到需要之載重量及貫入深度以及基樁完整性檢驗測管預埋等所完成全部工作之一切費用,必要之引樁工作費用,亦包括在契約單價內。
(2) 依設計圖所示,所有混凝土樁內之鋼筋或預力鋼腱,並包括須要延伸至
樁外之鋼筋等材料及編紮之所有費用,已包括在各相關項目之單價內,另無其他給付。
(3) 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之指示,所有水沖孔、鑽孔或為獲得樁之規定鑽
掘深度,與達到樁載重量而需之其他工作;及鑽掘取出材料之處理,與樁加長之所有開挖與回填等全部費用,已包括在有關基樁項目之每公尺契約單價內計價,另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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