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6 構造物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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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16 章 構造物開挖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開挖之施工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橋梁、擋土牆、箱涵、人孔、集水井、排水溝及設計圖說所示之其他構造物之開挖,亦包括試挖及抽排水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 1.4.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4.2 經濟部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抽排水、
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線之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 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於施工前應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2. 產品
(空白)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須先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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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量測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高程,以作為施
工計算高程。
¶ 3.2 施工方法
3.2.1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設計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同意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
挖,承包商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核可。
3.2.2 有管線衝突之虞位置,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
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管線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應由承包廠商事先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3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3.2.4 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同意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挖。開挖
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有安全顧慮,須設臨時擋土設施時,承包商應先行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2.5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採取
分段間隔跳島式等方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且構造物完成後應儘速回填。
3.2.6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基礎
地質認可後,須予整平及壓實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
3.2. 7 開挖出之土方適用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堆置於經工程司認可之地點。
3.2. 8 為防止結構物不均勻沈陷,開挖面若同時出現堅硬與軟弱情形時,承包商應
提送適當處理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施行。
3.2. 9 構造物開挖寬度應不小於計價線。
3.2. 10 施工時如須使用炸藥,應經工程司核可,並確實依照「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
例」規定,負責申請、運輸、管理及使用。施工時使用炸藥而致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3.2. 11 抽排水:由任何基礎內部抽排水時,正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
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24 小時以內不得抽排水。
3.2. 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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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保持原有之排水及灌溉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此項數量係指依設計圖說之開挖計
價線內計算之開挖數量,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開挖數量。其中地面計算高程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若無規定時,可為施工前由工程師會同承包商所量測之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高程。
¶ 4.1.2 計量方式
(1) 設計圖說標示計價線者,依契約規定辦理。若為無擋土設施之開挖且設
計圖說未標示計價線時,一般地質以自構造物邊緣線外60 cm 處之垂直面作為計價線計量。於堅硬岩盤或其他堅硬材料內開挖,則應依工程司指示或按構造物邊緣線外30 cm 處之垂直面作為計價線計量。
(2) 管涵、管溝、暗管之開挖,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量。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致無法組立模板或回填土方後無法夯實時,得經工程司核可不需組立模板,或直接以混凝土澆置,若厚度不足10 cm 以實作之結構用混凝土計量;模板項目不予計量。
(3) 除另有規定者外,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
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4) 下列工作不予計量
A. 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
B. 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
C. 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堆土等
之挖掘。
(5) 試挖計量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可依「處」或其他單位計量。
(6) 抽排水工作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可依「式」或其他單位計
量。
(7) 開挖計價體積之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完成整地線之
地面為準;超出計價線範圍外之挖方不予計量。
¶ 4.2 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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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須費用。
4.2.2 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係按預估地質成分計算之平均單價,施工時不
論實際成分與預估成分有否出入,均不予重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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