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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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701章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之各種工作及其附屬工作施工之一般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資料送審
¶ 1.2.2 準備工作、安裝及清理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 1.3.2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 1.4 資料送審
¶ 1.4.1 品質計畫
¶ 1.4.2 施工計畫
構造物之施工計畫及施工圖(若於其他各章另有規定部分應依該章規定辦理)應報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施工,該工作圖應詳繪所有支撐架、排架(Bent)、撐桿、拉索、起重等設施、橋梁構材之附屬品、架設程序、起重機或工作船艇之位置、橋梁構材之起重位置及其重量,且應詳示架設過程中預期之各階段情況。
¶ 1.4.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2. 產品
(空白)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設計圖所示基礎之地質資料係由實際之鑽探、試坑(Test Pit)等獲得,該資
料僅供參考,不表示構造物場地之全部地下土壤或保證該地質皆為此種土壤而無任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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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清除場地
(1) 承包商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規定清除路權內所有結構物場地之
所有樹木、叢林、砍伐樹木所剩之殘幹及廢雜物。
(2) 工程進行中若發現公用或私人之公共管線設備時,其拆除或遷移應依第
02220章「工地拆除」規定辦理。
3.1.3 工程司得視需要通知承包商變更設計圖所示基礎之尺寸及高程。
¶ 3.2 安裝
3.2.1 位於豎曲線或平曲線內之橋梁欄杆及緣石應依橋面板之設計高程調整其相
對高度以符平整之外觀。
3.2.2 設計圖所示高程係構造物竣工後之高程,構築時應考慮其拱勢及所處地盤之
沉陷因素。
¶ 3.3 清理
3.3.1 構造物完成時應澈底清理場地(含拆除所有臨時性建築物、支撐架、樁、木
料、設備及廢雜物),並應整平及修整所有未用於回填之餘土,暨修整橋墩、排架、橋台之周圍及斜坡面。
3.3.2 構造物之面板應清掃及清洗潔淨,其場地亦應潔淨及保持良好狀況。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場地內原有橋梁、建築物、混凝土路面等之拆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拆除」工作項目計量,若無此項目或「清除及掘除」工作項目之費用已包含於相關構造物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
¶ 4.2 計價
場地內原有橋梁、建築物、混凝土路面等之拆除係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之「拆除」工作項目計付,若無此項目或「清除及掘除」工作項目之費用已包含於相關構造物契約單價內,另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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