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2 瀝青混凝土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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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742 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按本章之規定,或依工程司
之指示,將瀝青混凝土分一層或數層鋪築於已整理完成之底層、基層、路基或經整修後之原有面層上,並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及平整度。
1.2.2 包括瀝青混凝土之運送、鋪築、壓實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 1.3.2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 1.3.3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CNS 15475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CNS 15478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AASHTO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T30 Mechanical Analysis of Extracted Aggregate(萃取粒料篩分析
試驗法)
AASHTO T164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Asphalt Binder from Hot Mix
Asphalt (HMA)(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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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廠商資料
¶ 2. 產品
¶ 2.1 材料
瀝青混凝土鋪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
¶ 2.2 設備
2.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等,應經常作適當之保養,以達成完善滿意之工作。
¶ 2.2.2 運輸設備
(1) 瀝青混凝土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貨車。
(2) 所用貨車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並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
石腊油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潤滑材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貨 車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之溫度降低。
(4) 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
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5) 貨車需用數量應依瀝青拌和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
¶ 2.2.3 瀝青鋪築機
(1) 應使用自走式瀝青鋪築機,使能準確地按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
高程、路拱及平整度鋪築瀝青混凝土,並備有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
(2) 瀝青鋪築機應附有料斗、送料機及螺旋散布機,將瀝青混凝土均勻鋪
築。
(3) 鋪築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等操縱設備,必須妥為控制。
(4) 鋪築機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 m/min。
(5) 鋪築機應能在不使瀝青混合料發生析離現象之下,鋪築最小1 cm 之厚
度,最大鋪築寬度不得小於3.75 m,且可將鋪築寬度調整為3.75 m 以下。
¶ 2.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凝土鋪築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或震動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
滾壓。通常一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備二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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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或配備一部震動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50 t 時,僅須 配備一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10 t 二軸三輪壓路機,驅動輪每cm 輪寬之壓力為45~54 kgf。
B. 次壓(複壓)
a. 用自走式,至少有7 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能前進後退,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150 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 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任一軸之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氣壓在冷時為4.9~5.25 kgf/cm2,熱時不得少於
6.3 kgf/cm2,各輪胎間之氣壓不得相差0.35 kgf/cm2 以上。
c. 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胎壓計,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橡膠輪胎壓路機應裝有壓艙,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量,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 kgf 調整至2,500 kgf。
d. 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不得小於5.6 kgf/cm2。
C. 終壓
用6~8 t 二軸二輪壓路機,每cm 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 kgf。
(3) 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震動壓路機,其總重量均不得少於6 t,且應
能調整其振幅及振動頻率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凝土,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震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600 rpm,振幅在0.25~1.00 mm 為宜。
B. 使用震動壓路機進行初壓時,應關閉震動裝置。
C. 厚度5 cm 以下之瀝青鋪面,不得使用震動壓路機滾壓。
D. 震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3~5 km/hr。
(4) 壓路機應裝有水箱、灑水裝置、刮板及鬃刷等,以避免瀝青混凝土黏附
車輪上。
¶ 2.2.5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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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整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施工氣候
施工地點雨天、原地面潮濕或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 3.1.2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面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
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橋面鋪築瀝青混凝土鋪面時,應先檢查橋面平整度,不平處先用瀝青混
凝土整平,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進行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
(3)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
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4)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5)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
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填補,並予壓實。
(6)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清掃寬
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 cm。
¶ 3.1.3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及第02747 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1.4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相接
合處,應先均勻塗刷或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3.1.5 鋪築前應先訂定鋪築車道寬度及測訂準線,使瀝青鋪築機有所依據,鋪成平
整之路面。
3.1.6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築應於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相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經
工程司檢查符合規定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
¶ 3.2 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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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鋪築
(1) 瀝青鋪築機操作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瀝青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凝土不得有析離現象
發生,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 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3) 鋪築機鋪設時,應啟動震動裝置。
(4)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倒入瀝青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20℃,必
要時工程司得要求提高。承包商應備鬆厚度量測尺,並隨時量測及控制 鋪築厚度。
(5)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不宜時斷時續。在瀝青鋪築機後面,應配
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當鋪築過程中發現瑕疵時,應在壓實 前作適當之修正。
(6) 瀝青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使用人工鋪築之處理
A. 應先將瀝青混凝土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均勻鋪
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能於壓實後達到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B. 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凝土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
不黏著即可。
C. 瀝青混凝土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7)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應於鋪築前2 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
清理潔淨,視契約要求均勻撒布黏層,以增強2 層間之黏結;如契約規定或工程司同意,則可不撒布黏層。
(8)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
及平整度。
(9)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
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兩層間之縱向接縫應相距15 cm 以上,兩層間之橫向接縫應相距60
cm 以上。
B. 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線位置,兩車
道以上時,宜儘量接近分道線。
(10)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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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凝土鋪面中。施工中應嚴禁閒雜人等入內。
¶ 3.2.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鋪築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6 個步驟︰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複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鋪築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
裂縫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 m,惟開放級配宜不超過15 m。
B. 滾壓時瀝青混凝土之溫度應符合所用瀝青材料之相關規定,通常應
在110℃以上,溫度愈高效率愈佳,初壓次數以來回兩次為度。
C.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
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約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D.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
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E. 壓路機滾輪應用水以噴霧方式保持潤濕,以免瀝青混凝土黏附於輪
上,但不得有過多之水分流滴於瀝青混凝土內。
F. 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不得超過3 km/hr,次壓及終壓時不
得超過5 km/hr。
G. 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
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凝土發生位移。
H. 如發生位移時,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重新鋪築瀝青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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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重新滾壓改正。
I.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重量不少於11 kg 且夯面不大於320 cm2
之熱鐵夯或小型震動夯壓機充分夯實。
J.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
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K.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進行次壓,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4
遍,務使瀝青混凝土達到規定壓實度時為止。
L. 膠輪壓路機通常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 m,滾壓時瀝青混凝土之
溫度約為82~100℃。
M.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
移。
N. 最後以6~8 t 二軸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進行終壓,直至路
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終壓時瀝青混凝土之溫度不得低於65℃。
O.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凝土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
陷時,應立即挖除重新鋪築瀝青混凝土,重新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P.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Q.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
如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凝土之溫度在85℃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R.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
在其上移位、煞車。
¶ 3.2.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
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
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 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掃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或撒布一層黏層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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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凝土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
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5) 鋪築時,並應使瀝青混凝土能覆蓋已成面層上寬約3~5 cm,且其寬度
及厚度應均勻一致,並於滾壓前先將其粗粒料小心耙除,然後將其推至 接縫線上用熱夯充分夯緊後,立即開始滾壓。
(6) 滾壓時,鐵輪壓路機應置於已完成面層上(滾壓橫向接縫時,壓路機應
橫放),僅以後輪不超過15 cm 部分駛壓於接縫邊緣新鋪之瀝青混凝土上,然後沿接縫逐漸移動,每次移動後輪15~20 cm,直至壓路機之後輪全部通過接縫,並充分壓實獲得整齊平直之接縫時為止。
(7) 如用兩部鋪築機交錯鋪築時,第一部鋪築機應沿所訂準線鋪築,第二部
鋪築機則緊隨前機所鋪瀝青混凝土之邊緣進行,兩者相距不得超過30m,俾能獲得良好之接縫,趁熱滾壓。
¶ 3.2.4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鋪面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
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重量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 輪應伸出邊緣5~10 cm。
(2) 瀝青混凝土鋪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
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 3.2.5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74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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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742-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名 | 檢驗 | ||||
|---|---|---|---|---|---|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 率 | ||
| 稱 | 項目 |
| 名 稱 | 檢驗 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 瀝青含 量和粒 料級配 | 1.CNS 15478 或 AASHTO T164 2.CNS 15475 或 AASHTO T30 | 每批抽驗結果與工程司核 可之配合公式(JMF)相差 不得大於表 02742-2 之規 定。 | 1.未壓實混合料:應依 CNS 12388 抽樣。每批材料數 量定為同一拌和廠同一天 供應本工程之同一種瀝青 混凝土數量。每批抽驗 2 件,檢驗設計圖說規定篩 號之粒料級配(計算至個 位數,以下採四捨五入) 和瀝青含量(計算至小數 第一位,以下採四捨五 入),並以每批抽驗 2 件檢 驗結果之平均值作為代表 結果。 2.已壓實混合料:應依 CNS 12388 抽樣。同一種瀝青 混 凝 土 規 格 材 料 , 每 15,000 m2為 1 批,每批抽 驗 3 件,檢驗設計圖說規 定篩號之粒料級配(計算 至個位數,以下採四捨五 入)和瀝青含量(計算至 小數第一位,以下採四捨 五入),並以每批抽驗 3 件 檢驗結果之平均值作為代 表結果。 3.選擇使用未壓實混合料或 已壓實混合料執行瀝青含 量和粒料級配試驗,由契 約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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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度 | CNS 8755 | 1. 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 於設計厚度 10%或 1 cm 之較小者。 2. 每批檢驗5 點之平均厚度 應合於下列公式: X 0.9T 0.295R 式中: =該批樣品厚度平均值 X (cm) T=設計厚度(cm) R=全距,為該批厚度最大 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 (cm) | 1. 路面完成後,每 1,000 m2 應鑽取一件樣品檢測其厚 度,檢測位置以隨機方法 決定。 2. 同一種瀝青混凝土規格, 每約 5000 m2為一批,每 批應作厚度檢驗 5 點。 | |
|---|---|---|---|---|
| 平整度 | 3 m 直規或高低 平坦儀,沿平行 於,或垂直於路 中心線方向檢 驗其平整度。 | 1. 高低差: 一般公路不得超過±0.6 cm,快速及高速公路不得 超過±0.3 cm。 2. 平整度標準差: 一般公路之合格上限為 2.8 mm,快速及高速公路 之合格上限為 2.4 mm。 | 1. 高低差採隨機檢測。 2. 平整度標準差以每 200 m 為一檢驗單位(餘數未達 100 m 時併入前一檢驗單 位辦理,餘數超過 100 m 以上時單獨作為一檢驗單 位)。 | |
| 壓實度 | CNS 12390 或 ASTM D2950 | 1. 應滾壓至設計圖說規定 之壓實度。 2. 如無明確規定時,應達試 驗室之馬歇爾試驗夯實 試體所得密度之 97±2%。 | 1. 路面完成後,每 1,000 m2 應鑽取一件樣品檢測其壓 實度,檢測位置以隨機方 法決定。 2. 同一種瀝青混凝土規格, 每約 5000 m2為一批,每 批應作壓實度檢驗 5 點。 |
| 試驗篩 mm (in.) | 許可差(%) |
|---|---|
| 4.75 (No.4)以上 | ±7 |
| 2.36-0.15 (No.8-No.100) | ±4 |
| 0.075 (No.200) | ±2 |
| 瀝青含量 | ±0.4 |
| 4.75 (No.4)以上 | ±7 |
|---|---|
| 2.36-0.15 (No.8-No.100) | ±4 |
| 0.075 (No.200) | ±2 |
3.3.2 瀝青混凝土鋪面經檢驗後所留試洞,承包商應立即以瀝青混凝土回填並予夯
實。
3.3.3 工程司或承包商對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要求複驗,複驗以一次為限,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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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代表範圍重新隨機取二倍樣本進行複驗,並以複驗檢驗結果之平均值取代原檢驗值計算。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單位負擔。
¶ 3.4 品質控制試鋪路段
3.4.1 設計圖說有規定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則應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先試
鋪至少150 m 長之一段路面,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4.2 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
加以檢討改正後,即挖除並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4.3 經試驗及檢測結果未能符合規定時,所鋪之路面及其挖除所需一切費用,均
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 3.5 路面保護
瀝青混凝土鋪面於最後滾壓完成後,應有適當養治時間。如果通車路段急需開放通車,可在溫度降至50℃以下後,經工程司之同意得提前開放通車。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鋪面依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依「立方公尺」或
「公噸」計量。
(1)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計算所 得
之體積為準。
(2) 以公噸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計算所得之體
積,乘以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求得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
4.1.2 除經工程司指示者外,如實際所鋪寬度及其平均厚度超出設計圖說所示寬度
及厚度時,依契約規定辦理。
¶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以立方公尺或公噸計價, 該項單
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瀝青及粒料材料供應、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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