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15 水泥處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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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715 章 水泥處理土壤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處理土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水泥處理土壤之土壤搗碎、撒布水泥、拌和、滾壓、表面整修、接縫、養護、保護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 卜特蘭水泥CNS 1304 乳化瀝青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1.4.2 AASHTO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M82 Cutback Asphalt (Medium Curing Type)(中凝油溶瀝青)
AASHTO T134 Moisture-Density Relations of Soil-Cement Mixtures(水泥處理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 1.6 定義
水泥處理土壤:係將水泥、土壤按經核可配比設計之混合比,以路拌法或
廠拌法均勻拌和後,依設計圖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斷面,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並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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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水泥
卜特蘭水泥:第Ⅰ型,品質應符合CNS 61 之規定。
水硬性混合水泥:IS 或IP 型,品質應符合CNS 15286 之規定。
¶ 2.1.2 水
所需用水,不論其為拌和或養護所用,均須潔淨,不含油、酸、鹽及有機雜物等有害物質。
¶ 2.1.3 土石方材料
可為原有路基之土石方材料、指定取土場選用之土石方材料或兩者之混合料。
(1) 自指定取土場選用土石方材料混合使用時,其混合比例須符合設計圖說
規定。
(2) 土石方材料其最大粒徑不得超過75 mm。
¶ 2.1.4 養護護膜
如以瀝青材料作為養護護膜時,可使用乳化瀝青CRS-1、RS-1 或油溶瀝青材料MC-70。CRS-1、RS-1 品質應符合CNS 1304 之規定,MC-70 品質應符合AASHTO M82 之規定。
2.2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先檢送配比設計資料,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 3.1.1 施工氣候
水泥處理土壤路面之鋪築,須在氣溫5°C 以上時方可施行,雨天不得施工,雨後現場土壤含水量大於最佳含水量2%以上時,不得施工。
3.1.2 施工所用之機械、工具設備等,須經常保養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狀況,所有
機具設備,必須準備充分,以使工程能順利進行,不至發生延誤或中斷等情事。
3.1.3 路基整理:施工前,路基及路肩必須先予整修並加滾壓,使其符合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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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之規定。
¶ 3.1.4 土壤搗碎
(1) 路基整修及滾壓完成後,須依照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寬度及厚度將土
壤予以刮鬆。
(2) 刮鬆及搗碎之長度,以2 工作天內所能鋪築完成之數量為原則。
(3) 如須摻用路外取土場選用之土壤時,應按規定之混合比例予以均勻拌
合後,方能進行以下撒布水泥及灑水等工作。
¶ 3.1.5 撒布水泥及拌和
(1) 搗碎之土壤,依設計圖說所示斷面予以約略攤平並整修後,將所須之水
泥用量予以均勻撒布其上,撒布水泥之長度,應以能在同1 工作天內鋪築完成為原則。水泥未拌和前,除拌和機具外,所有其他機具及車輛,一律不得在其上行駛。
(2) 水泥以整包使用為原則,如係散裝水泥,須加精確秤量。受潮或已硬
化之水泥不得使用。
(3) 擬予拌和之土壤或緊鄰其下之路基土壤,其含水量大於最佳含水量2%
以上時,水泥之撒布工作不得進行。
(4) 拌和、灑水、滾壓等機械工具,應先行檢查,並確認其能繼續工作不
致中斷時,方可進行水泥之撒布。
(5) 水泥撒布後,應立即與刮鬆搗碎之全部土壤充分拌和,拌和時需注意
不得將水泥拌入該填築層以下之土石方材料中。
(6) 拌和工作應使用適當機具,使水泥與土壤充分均勻混合為止。拌和均
勻後,即照設計圖說所示斷面予以整修。
(7) 承包商應控制使土壤與水泥均勻拌和後之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必
要時,可酌予均勻灑水,每次灑水時,均須以拌和機具予以拌和,以免水量集中於水泥處理土壤混合料之表面。灑水完成後,混合料全部必須再予以反覆拌和均勻。
(8) 以上作業亦可採用移動式拌和機或以廠拌方式辦理。
¶ 3.1.6 滾壓
(1) 水泥處理土壤混合料均勻拌和並攤平鬆鋪後,即以羊腳滾或其他適當
機具加以滾壓,直至全部均勻壓實為止。滾壓時,混合料之含水量仍應接近最佳含水量,每層滾壓厚度不得大於15 cm,並應俟下層 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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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後方可鋪築上層。
(2) 滾壓應自路邊開始,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內側低處開始,漸次移向外側高處。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手夯機或其他適當機具夯實,以達到所規定之密度。
(3) 滾壓機具必須準備充分,以使滾壓工作應於2 小時內完成。
¶ 3.1.7 表面整修
(1) 水泥處理土壤初壓完成後,其表面應再予整修,所有施工機具所留輪
槽痕跡,應予刮鬆鋪平,然後用膠輪壓路機及2 輪或3 輪壓路機予以全面滾壓,以得光滑緊密之表面,並不得有裂縫、凹凸不平或材料浮鬆等情形,務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路拱、坡度及線形之規定,此項表面整修及滾壓之工作,必須於2 小時內完成。
(2) 表面整修及滾壓過程中,必要時可酌予加水,以使混合料維持適當之
含水量。
(3) 所有壓路機或整修機械不能到達之處,應以搗固機等適當機具將其壓
實,以達到規定之密度。
(4) 撒布水泥、拌和、灑水、攤平、滾壓等工作係屬一貫作業,不得中
斷,除表面整修滾壓外,所有以上工作須於6 小時內完成之。
¶ 3.1.8 接縫
每天工作結束或施工中斷2 小時以上時,其完成表面滾壓及整修之路段,應於接頭處與路中心垂直方向,予以切成垂直面以得橫向接縫,並以木製縫板,緊靠垂直面牢固之,俟其相鄰地段鋪築滾壓完成後,方可移去,其所遺之縫溝,即以適當材料填補夯實,以得光滑平順之接縫。
¶ 3.1.9 養護
水泥處理土壤完成後,養護期至少7 天以上。養護依設計圖說規定或下列方法,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1) 瀝青養護法
A. 先將表面浮鬆雜物清掃潔淨,在水泥處理土壤完成後24 小時內於其
上,儘速澆灌所規定之瀝青材料。其實際用量及澆灌溫度,應以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B. 在未澆灌瀝青材料之前,應使底層繼續保持濕潤狀態,並含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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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水分,必要時得先酌予灑水,使其維持恰當之含水量,以防瀝青材料之過度滲透。
C. 須將養護區域表面蓋滿,不得過多溢出。
(2) 覆蓋養護法
以塑膠布或其他能減少水分蒸發之適當材料覆蓋養護區域,至養護期滿為止。
3.1.10 水泥撒布後,如工作中斷30 分鐘以上,或水泥處理土壤未壓實前因受潮,
使其含水量超過規定限度時,該施工地段必須予以重行鋪築。
¶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715-1。
表02715-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水泥處 理土壤 | 強度要求 | 設計圖說之規定 | 設計圖說之規定 | 1.數量未滿1,000 m2 檢驗 1 次。 2.數量超過1,000 m2 以上時,每 1,000 m2檢驗 1 次。 |
| 壓實度 | CNS 14732 CNS 14733 | AASHTO T134 求 得最大乾密度之 95%以上。 | ||
| 厚度 | 檢測鋪築前後之 高程或隨機選取 代表性地點鑽洞 檢測 | 1.任何一點之厚度 不得比設計厚度 小 1 cm 以上。 2.厚度平均值不得 小於設計厚度。 | ||
| 平整度 | 以 3 m 直規檢測 沿平行於,或垂直 於道路中心線之 方向檢測。 | 高低差不得大於 1 cm。 | 全面目視檢查,有懷 疑處再以 3 m 直規 檢驗確認。 |
| AASHTO T134 求 | ||
|---|---|---|
| CNS 14732 | ||
| 壓實度 | 得最大乾密度之 | |
| CNS 14733 | ||
| 95%以上。 |
¶ 3.3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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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完成之水泥處理土壤,如因鄰近地段施工之需要,其機具必須於其上行
駛時,須予以掩蓋砂土一層以為保護,厚度至少10 cm。掩蓋前須先鋪以稻草、韌紙或其他適當材料,以便於移除掩蓋之砂土時,不致損及下層。
¶ 3.4 開放交通及保養
(1) 所有路段在施工期中及養護期間7 天內,必須封鎖交通,養護期滿
後,始可開放通車,並將路肩邊坡等予以整修,以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 已完成之水泥處理土壤如有損壞,承包商均須隨即予以修 復。修復時應
以全厚度翻修辦理。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計量。
¶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以立方公尺單價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撒布水泥、
拌和、滾壓、檢驗、整修、養護、保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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