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2 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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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22 章 借土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之借土,包括挖裝、運輸、借土區設施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挖裝、運輸、借土區之清理、水土保持、交通維持、安衛環保措施及
運輸道路維修等相關工作。
1.2.2 借土區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承包商自覓,需為合法之借土區。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2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 1.4 相關準則
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 或DIN 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借土計畫
在開始借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土方借土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自借土區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借土區可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或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借土場或土石
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或為經由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利用方式取得借土來源。
(1)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借土計畫應包括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 置、取土預定進度等項。
(2) 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借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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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由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利用方式
借土計畫應包括預定開挖取土範圍及深度,排水設施詳圖、取土 完成後之借土場邊坡及每一階段之取土方式、範圍、數量、開挖 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設置臨時截流溝、沈澱 池、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 線、安全措施設置、取土預定進度及土方暫置場(如有必要)等項。
¶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 2. 產品
(空白)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借土材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3.1.2 承包商應使用來自借土區之適用材料,以構築填方區、回填、路基、路肩
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其他部分。借土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並僅限定在經核可之借土區內取土。
3.1.3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方運輸作業。
¶ 3.2 施工方法
3.2.1 從借土區取出之適用材料,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使用,並
按設計圖說所示之高程及橫斷面填築。施工期間借土區之排水設施應維持通暢並力求完善。
3.2.2 開挖取土作業應先進行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工作,再由上部開始向下分層
平取,不可採坡下掏挖取土方式。各階段分層取土厚度以3~5 m 為宜;並於每一階段完成取土後,即予修坡植生綠化,以抑制坡面表土沖刷,並予綠化環境增進景觀。取土作業中各層次開挖面應隨時向山側或內側下傾,保持有適當之斜度並設置臨時截流溝,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之排水溝,以免地面水沿山坡面直洩濫流,造成大量土石泥漿之瀉流。
3.2.3 取土施工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
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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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4 取土完成後,取土範圍外被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予
以恢復原地貌。
3.2.5 若有符合設計路基材料標準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材料或構造物回填材
料,承包商於借土區取土時應先將該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或回填之用。
¶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借土之材料及施工檢驗按填方區之功能,依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或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借土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以挖運至填方區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
算。
4.1.2 「借土」應考慮填方區於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工地拆除後
增加之填方數量、土石方之脹縮比之增減數量、沉陷量增加之數量、不適用材料開挖所增加之數量。
4.1.3 土石方工程挖填平衡數量,應依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相關公式
計算。
¶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以立方公尺單價計價,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該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購土費、借土區費用、挖運費、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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