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0 不適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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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20 章 不適用材料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及構造物工作中不適用材料之挖除運離現場,包括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基地及構造物工作之不適用材料之挖除、運輸處理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 1.3.2 第02323 章-棄土
1.3.3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CNS 12387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 2. 產品
¶ 2.1 材料
指含過量之木本、草本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腐植土及最大乾密度小於
1.5 t/m3 之不良土壤,依CNS 12387 試驗結果屬於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及低塑性有機質土(OL)者,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定為不適於作為基礎或填方之材料,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用之土壤。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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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凡不適用材料,無論係在整地或路堤地區內原地面以下或在構造物開挖地
區內設計高程以下,或其他在設計圖說標明以及經工程司指定範圍內者,應按工程司指示,予以挖除並運離現場處理。
3.1.2 不適用材料之處理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第02323 章「棄土」之規
定辦理。
3.1.3 不適用材料移除後所形成之窪坑,應以符合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適用
材料填補滾壓,壓實度需符合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或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表02320-1。
表02320-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不適用 材 料 | 最大乾密度 | CNS 11777-1 | 小於 1.5 t/m3 | 目視懷疑為不適 用材料之區域,路 基者至少每 1000 m2 試驗一處,基 礎者至少試驗一 處,工程司得視實 際情況增加之。 |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1) 泥炭土(PT) (2) 高塑性有機質土(OH) (3) 低塑性有機質土(OL)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不適用材料挖除運離現場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範圍實際挖除自然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凡因超挖或因承包商之疏忽或便利而挖除之部分,均不予計量。
¶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以立方公尺單價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檢驗、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於土資場之處理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但不包括因所挖除之材料係為垃圾、受污染、或含有特殊成分、或有毒物質,致須經特別之物理化學方法或特殊之掩埋處理等費用。
〈本章結束〉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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