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713 光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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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713章 光纖系統
¶ 1. 通則
¶ 1.1 概要
本章主要說明光纜、接續材料、光纖配線盤等之規格、製造、包裝、檢測、布放、接續及計量與計價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概述
本工程承包商應負責提供工程範圍所需之光纜、接續材料、光纖配線盤等,並完成上述材料設備之布放、接續、安裝及檢測等。
¶ 1.2.2 主要設備
承包商須提供下列主要的材料,以形成一整體運作之光纜系統。契約所須供應之光纜及設備,在本工程內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但不以此為限:
(1) 充膠單模光纜
(2) 光纖配線盤(Fiber Distribution Panel,FDP)。
(3) 充膠光纜接續盒。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21章 規範定義
1.3.2 第01423章 縮寫
1.3.3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 1.4 相關準則
(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3) 中華電信公司(CHT)技術規範
(4) 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CBC)
(5) 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標準
(6)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制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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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ASTM)所制定標準
(8) 電子工業聯盟(EIA)所制定標準
(9) 美國通信工業協會(TIA) 所制定標準
當法規和標準發生牴觸時,優先採用CNS、NCC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
設備工程技術規範、CHT 技術規範及ITU 等最新版之規則或標準。
¶ 2. 產品
¶ 2.1 光纜及材料
¶ 2.1.1 充膠單模光纜
本工程之光纜須符合中華電信公司技術規範「材線2302-4」全波段充膠單模光纜最新版之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1) 構成
本光纜係以12 芯經分別染以不同顏色之石英系玻璃單模光纖芯線集合成數簇;用適量簇數及抗張體組合,再加被覆而成為光纜,光纜內須充膠並使用非金屬抗張體及無金屬被覆。
(2) 本光纜須具備可在0℃至60℃之溫度範圍內施工,在-30℃至60℃
之溫度範圍內儲存及正常使用機械必備條件。
(3) 充膠單模光纜適用於由1,260nm(標稱值)至1,625nm 全部傳輸波長
範圍之傳輸系統線路。
(4) 幾何及光特性標準
本規格中有關光纖之幾何及光特性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單模光纖係參照ITU-T G.652D(Table 4/G.652)最新版之規定,有關名詞之定義及光特性之測試方法均以該建議書為準。有關光纖環境特性部分須符合IEC 60793 最新版之規定。
(5) 構造及外觀
A.光纖芯線(A)裸光纖須符合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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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單模光纖 |
|---|---|
| 外徑 偏心量 纖殼偏圓率 | 125±1.0μm 0.6μm 以下 1.0%以下 |
B.保護層於裸光纖上,覆加以紫外線乾燥之自然色保護膜兩層外,再依不同之色別依序予以著色成為光纖芯線,其完成外徑須在250±15μm 以內,著色應均勻。
C.光纜芯之構成依光纜所需芯數,按色別順序將不同顏色之光纖芯線各一條,集合成簇,各簇再以不同之色別順序集合成光纜芯。
| 芯/簇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
| 色 別 | 藍 | 黃 | 綠 | 紅 | 紫 | 白 |
| 芯/簇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
| 色別 | 藍 | 黃 | 綠 | 紅 | 紫 | 白 |
| 芯/簇編號 | 7 | 8 | 9 | 10 | 11 | 12 |
| 色別 | 棕 | 黑 | 水藍 | 橙 | 粉紅 | 灰 |
| 芯/簇編號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色 別 | 棕 | 黑 | 水藍 | 橙 | 粉紅 | 灰 |
D.充膠光纜內須充填防水混合物,其材質須為淡色、無惡臭、對人體無毒、不傷皮膚及不含任何顆粒狀雜質、無導電性、不吸濕、不長菌,須容易擦洗,不得因物性或其他原因危害光纜構造要件,在常溫下為膠狀。
E.被覆(A)以PE 被覆成同心圓柱狀,纜線外層被覆顏色為黃色。
(B)耐燃PE 被覆體須符合中華電信公司技術規範「材線2302-4」全
波段充膠單模光纜表(7)使用材料規格之耐燃PE 被覆體規格之
規定。 F.標示光纜被覆上須每隔一公尺標明光纜種類、製造廠名或其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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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末端處理光纜兩端須密封,以防止防水混合物流失。
(6) 主要材料必備條件
| 名 稱 | 材 質 | 規 格 |
|---|---|---|
| 裸光纖 | 矽化物加填加物。 | |
| 光纖保護層 | 紫外線乾燥以壓克力為 主體之塗料或其他同等 以上材料。 | 表面顏色不得褪色至無法辨別。 |
| 保護層著色料 | 環己酮(Cyclohexanone)甲 基異丁基酮(MIBK)及必 須之色料;或其他同等 以上性能之材質者。 | |
| 防水混合物 | 使用石油膏、矽化物、 抗氧化物之混合物,或 其他同等以上之材質。 | 揮發減量試驗: 取20ml試樣,置於溫度98±1℃之熱風循 環式烘箱內連續試驗5小時,取出置於 除濕器內冷卻至室溫再秤重。計算其揮 發減量值應在0.4%以下。 滴落試驗:依ASTM D127-63規定試驗, 應在110℃以上。 |
| PE被覆體 | 含高分子量乙烯共聚合 成物或同等以上材料。 | 拉力強度:1.95kgf/cm2以上。 延伸率:400%以上。 劣化特性:100±2℃,48小時。 拉力強度殘率:劣化前值之80%以上。 延伸率殘率:劣化前值之80%以上。 |
(7) 光特性
A.單模光纜損失特性(A)光損失
在24±8℃溫度下,以1,260nm、1,310nm、1,383nm、1,550nm及1,625nm 波長測試時,須符合下表之規定;且於1,260nm~1,290nm 範圍內之任一波長的光損失值均小於或等於
0.45 dB/Km;而於1,291nm~1,625nm 範圍內之任一波長的光損失值均小於或等於0.40 dB/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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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長範圍 | 光損失值 (dB/Km) | |
|---|---|---|
| 1260nm 波長時每公里 光損失規格值 | 0.45 以下 | |
| 1310nm 波長時每公里 光損失規格值 | 0.40 以下 | |
| 1383nm 波長時每公里 光損失規格值 | 0.35 以下 | |
| 1550nm 波長時每公里 光損失規格值 | 90% | 0.25 以下 |
| 100% | 0.30 以下 | |
| 1625nm 波長時每公里 光損失規格值 | 0.35 以下 |
(B)損失均勻性(Attenuation Uniformity)
製成光纜之每一光纖芯線,在全長內應無接續點,其光損失應均勻分佈;以光時域反射儀(OTDR)自光纜兩端以1550±25nm 波長測試其損失分佈圖形,不得有超過0.1dB 之不連續處。
B.光色散(A)光纜每一光纖芯線之零色散波長(λ0)應在1300∼1322nm 範圍
內,其零色散波長處之色散斜率,須在0.093 ps/km-nm2 以下。
(B)於1260nm~1625nm 範圍內之任一波長測試,其光色散實測值須
小於以下式計算之色散值。以1260nm、1310nm、1383nm、1550nm、及1625nm 波長測試時,須符合下表規定。
| 波長測試 | 光色散絕對值(ps/km-nm) |
|---|---|
| 1260nm 波長時光色散絕對值 | 6.21 以下 |
| 1310nm 波長時光色散絕對值 | 1.14 以下 |
| 1383nm 波長時光色散絕對值 | 7.05 以下 |
| 1550nm 波長時光色散絕對值 | 18.21 以下 |
| 1625nm 波長時光色散絕對值 | 22.31 以下 |
其中λ:表示為實測波長(nm)
λ0:表示為零色散波長(nm)
D(λ):表示為波長λ時之光色散計算值(ps/km-nm)
S0:零色散處之色散斜率最大值(0.093 ps/km-nm2)
C.截止波長(Cutoff Wavelength)
製成光纜之單模光纖之截止波長小於1,260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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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模場直徑(Mode Field Diameter):
於波長1,310nm(標稱值)時測試每一單模光纖芯線之模場直徑,其標稱值須在9.0∼9.4μm 之範圍內,容許差應在標稱值之±0.4μm 以內。於波長1,550nm(標稱值)時測試每一單模光纖芯線之模場直徑,其標稱值須在10.0∼10.7μm 之範圍內,容許差應在標稱值之±0.7μm以內。
(8) 機械特性
A.光纖芯線須符合下表之各項規定。
| 項 目 | 試 驗 條 件 | 規 格 值 |
|---|---|---|
| 品保試驗 | 製造中加100kpsi(0.69GPa)之張力 | 不得破斷 |
| 拉 斷 力 | 中央標距:500mm 拉 速:20±2mm/分 | 4.5kgf 以上 |
| 捲繞試驗 | 捲繞於半徑 5mm 之圓柱 10 圈以上歷 10 分鐘 | 不得破斷 |
B.光纜製成光纜之機械特性須符合下表之各項規定;光纜試驗長度應在1,000 公尺以上。
| 項 目 | 試 驗 條 件 | 規 格 值 |
|---|---|---|
| 張力負載與彎曲試 驗 | 依EIA-455-33A 規範 | 增加之光損失須在 0.2dB 以下 |
| 連續彎曲試驗 | 依TIA/EIA-455-104A 規範 | 增加之光損失須在 0.2dB 以下 |
| 連續衝擊試驗 | 依 TIA/EIA-455-25B 規範 | 增加之光損失須在 0.2dB 以下 |
| 扭轉試驗 | 依 TIA/EIA-455-85A 規範 | 增加之光損失須在 0.2dB 以下 |
| 擠壓試驗 | 依TIA/EIA-455-41A 規範 | 增加之光損失須在 0.2dB 以下 |
¶ 2.1.2 充膠光纜接續盒
光纖電纜接頭所採用之「充膠光纜接續盒」應符合中華電信公司技術規範(材線ML3372-5)最新版規定。
2.1.3 光纖配線盤(Fiber Distribution Panel,FDP)
光纖配線盤係供給外來光纜(Outside Plant Optical Cable)與光纖終端機間之連接,且須容許人員做存取(Access)、測試、跳接、光纖接續保護之存放等功能,其所含之附件,如光纖引線(Pigtail)、光纖跳接線(Patch Cord)等,應隨光纖配線盤可容納之最大容量一併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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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量
分為可收容24 芯、48 芯光纖電纜。
(2) 光纖保護
光纖配線盤須符合下列要求:
A.在光纖配線盤中,光纖安置之最小半徑應維持5公分(2吋)之彎曲。
B.光纖配線盤內外,無損害光纖之尖銳邊緣。
C.光纖配線盤中,應能固定光纖。
(3) 光纖配線盤應具有方便存取、測試、跳接等操作及維修功能。
(4) 光纖配線盤中應有光纖收容盤,以收容光纖及保護光纖之接續點。
(5) 盤內應有足夠空間,使能存放3 公尺之光纖或光纖引線(Pigtail)。
(6) 盤內之每一個連接器(含Receptacle) 之總損失不得大於1.5 dB。
(7) 光纖連接器使用標準SC 型式,應符合中華電信公司技術規範(材
線3361-3)最新版規定。
¶ 2.2 品質保證與檢驗
(1) 本光纜之製造廠應為ISO 認證合格之廠商。
(2) 交貨前應先完成廠內測試,各軸光纜之測試數據均應隨光纜送交工
程司。
(3) 交貨前,工程司得派員依據規範標準辦理抽查檢驗。
¶ 2.3 工廠測試
2.3.1 本工程中所列各項器材及設備,均應依契約規範或中華電信公司相關之技
術規範,辦理檢驗。
2.3.2 器材雖在製造工廠或加工裝配初驗合格,但若運達施工地點時發現有瑕疵
者,工程司仍得退貨或要求拆除之,承包商應無條件將該器材運離工地。
2.3.3 主要器材及設備均應提送出廠測試報告備查。
¶ 2.4 封裝與標示
¶ 2.4.1 光纜
(1) 製成光纜兩端應以適當方法密封。
(2) 每盤光纜均須為一完整光纜,中間不得以短料併接,光纜外層被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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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每隔1公尺須標明光纜種類、製造廠名或其簡稱。
(3) 每條光纜應捲繞於光纜盤,內端須引出盤外以供試驗之用。
(4) 捲繞光纜前,光纜盤之軸心筒面上應先包捲一層牛皮紙或塑膠帶,
捲繞光纜後,再包捲一層防水牛皮紙或塑膠帶,以防油污或泥沙。
(5) 光纜捲繞後,光纜盤四周以木條緊密封釘,再以鍍鋅鋼線或鋼帶2
條,圈釘於木條之兩邊緣。
(6) 光纜盤之兩側面,須噴印黑字標明光纜種類、長度、淨重、總重、
光纜外端位置、製造廠名、日期及「高速公路局」等。
¶ 2.4.2 接續材料
(1) 接續材料必須裝於盒內,並註明規格、尺寸、製造廠名、日期。
(2) 不同規格之接續材料不得封裝在同一箱內。
¶ 3. 施工
¶ 3.1 光纜施工
光纜布設前,承包商應先提出光纜段長表、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送審,經審查合格後方能施作。
光纜施工圖內容包括:纜線平面圖(1/1000比例之地形地物平面圖,內含人(手)孔、路邊設備等相關設施之名稱、編號、里程及相互間之管道種類、管長、纜線規格長度、接續點與佔管圖等資料)及芯線配分圖。
¶ 3.1.1 布放
(1) 布放前先確認人(手)孔、管道位置及通管,並檢查人(手)孔內是否
有可燃性及有毒氣體。
(2) 電力電纜及通信電纜以分管布放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傳輸系統的品
質下,電力電纜及光纜得共管布放(須書面報請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施工)。
(3) 同一批次的裸纖,要求光纜生產廠家按要求的光纜長度連續生產,
在每盤上順序編號,並分別標明A(紅色)、B(黃色)端,不得跳號。
架設光纜時需按編號沿確定的路由順序布放,並保證前盤光纜的B端要和後一盤光纜的A 端相連,從而保證接續時兩光纖端面模場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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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基本相同,使熔接損耗值達到最小。
(4) 人(手)孔內纜線須以尼龍繩或束帶固定於托鐵上,並吊掛壓克力電
纜標示牌(10 ㎝L×7 ㎝W×1 ㎜T),標示牌內容應標示纜線種類、建設年月、建設單位及警語等。機房內纜線餘長應以尼龍繩或束帶綁束整齊,避免雜亂無序。
(5) 布放時之最大牽引力應在規定之最大承受拉力之內且均勻移動。
(6) 布放時之最小允許彎曲半徑,應保持至少為纜線外徑之20 倍以上。
如果只是靜止放置,容許彎曲半徑應為纜線外徑10 倍以上。
(7) 纜線布放時應依施工圖之佔管管位布放,承包商未依佔管管位布放,
如經工程司檢查發現,承包商應無條件更正。
(8) 纜線接續後,至少應於人(手)孔內預留如下表所示之餘長,估驗結
算時按表列長度計價給付。未依規定長度預留餘長時,該段纜線之預留餘長不予計價。
(9) 纜線布妥後於管線末端內填充5 至10 公分之發泡劑(含人、手孔內
管線末端)。
(10) 引進載波機房或交控中心之纜線布妥後,於引進管處應使用阻水材
料密封,以防止水氣進入建物內部。
| 預留位置 電纜種類 | 人 孔 | 手 孔 | ||
|---|---|---|---|---|
| 接續 | 直通 | 接續 | 直通 | |
| 光纖 | 15 | 2.0 | 10 | 2.5 |
註:1.上述數值單位為公尺。
2.餘長係指纜線接續或施工後每端由內壁至接頭中心點(接續盒內
長度不計)或內壁至直通中心點之長度。
¶ 3.1.2 光纜接續
(1) 光纜接頭材料應採用符合中華電信公司技術規範(材線ML3372-4)
最新版規定之充膠光纜接續盒。
(2) 光纖接頭需以熔接方式接續。
(3) 施工完畢,應負責清理現場,以維整潔。
(4) 纜線接續點原則上以設計圖所示位置為準,除終端設備增設或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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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同意,所增加之接續點按實作數量計價外,因其他因素造成之接續點增加,其接續材料費及接續施工費不予計價,如因而影響傳輸效能時,工程司代表得要求承商無償抽換該段纜線。
(5) 光纜接續完成後應使用不銹鋼收容架將纜線妥善收容,光纖接續盒
亦須使用專用固定架固定。
¶ 3.2 檢驗與測試
承包商應書面提出詳細測試工法及測試結果送交工程司核備。
工程司有權於光纜及相關材料生產製造及施工期間,隨時抽查檢驗其品質,承包商及其協力廠應免費提供檢驗時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協助。
光纜接續後,承包商應測試接續點之光損失及全區間之光損失。光纜全區間接續損失,其平均值不得高於0.15dB,單一接點接續損失不得大於0.2dB。
¶ 3.3 改接、拆收與運交
¶ 3.3.1 纜線之改接
布設前,管道如已被佔用,應查明使用狀況及擬定改接計畫,按計畫逐段拆收既設纜線並通管後,再行布放本工程之新設纜線。若既設光纜無法斷訊拆收時,亦可採同管布放施工。
¶ 3.3.2 纜線之拆收與運交
(1)本工程施工範圍內之各式舊纜線拆除後,除光纖纜線外,其餘纜線需運交至工程司指定地點;纜線拆收後,應於空管內布放水線,俾利後續布纜。
(2)光纖纜線無須繳回,請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並需檢附處理單位出至證明單予工程司備查。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 4.1.1 光纜
光纜依管道長度加人(手)孔、拉線箱或設備基座之電纜餘長,按光纜種類實作數量,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 4.1.2 光纜布放施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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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道長度加人(手)孔、拉線箱或設備基座之標準電纜餘長,按實作數量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 4.1.3 光纜接續材料
按實際數量,以「處」為單位計量。
¶ 4.1.4 光纜接續施工費
按接續實作數量,以「處」為單位計量。
¶ 4.1.5 光纖配線盤
按各種光纖配線盤實際數量,以「套」為單位計量。
¶ 4.1.6 光纖配線盤安裝
按各種光纖配線盤實作數量,以「套」為單位計量。
¶ 4.1.7 纜線拆收與運交
纜線拆收與運交,以「式」為單位計量。
¶ 4.1.8 既設光纜接續點重新接續施工費
既設光纜接續點重新接續施工費,以「處」為單位計量。
¶ 4.1.9 光纜空芯測試費
光纜空芯測試費,以「式」為單位計量。
¶ 4.2 計價
¶ 4.2.1 光纜
按光纜種類實作數量以「公尺」為單位計價。每公尺單價已包括纜線材料費用及因布放、接續及測試等之損耗。
¶ 4.2.2 光纜布放施工費
依實作數量以「公尺」為單位計價。每公尺單價包括各式人(手)孔蓋啟閉、人(手)孔抽水、通洗管道、布纜、纜線在人(手)孔內之末端處理、光纜之保護措施(PE捲繞管、光纜收容架)、電纜標示牌、發泡劑及布放工作所需其他相關材料、人工與裝備費。
¶ 4.2.3 光纜接續材料
依實際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每處單價包括主要接續材料及接續配合材料費。
¶ 4.2.4 光纜接續施工費
依實作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每處單價包括各式人(手)孔蓋啟閉、人(手)孔抽水,纜線整理、彎曲與固定、接續與測試、接地裝置之搭接處理、纜線收容架及接續盒托架之固定與裝設等之人工、材料及裝備費。(光纜末端銜接終端設備之接續工料費已併入各終端設備安裝費,不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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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5 光纖配線盤
依實際數量以「套」為單位計價。每套單價已包括光纖配線盤、光連接器、光纖引線、光纖跳接線及其配件等材料費。
¶ 4.2.6 光纖配線盤安裝
依實際數量以「套」為單位計價。每套安裝費包括光纖芯線熔接,接地裝置之引接、光纖配線盤固定等之安裝與測試等材料及人工費用。
¶ 4.2.7 纜線拆收與運交
纜線拆收與運交,以「式」為單位計價。單價已包括各式人(手)孔蓋啟閉費用,不另給付。
¶ 4.2.8 既設光纜接續點重新接續施工費
依實際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光纖接續點需拆裝既有光纜接續盒進行熔接時,承商應依送審合格之芯線配分圖施工,且施工時必須維持既有設備通訊正常,熔接完畢後須將既有光纜接續盒確實復裝使用;光纖接續盒復裝所需之材料(間隙封塞防水材料、清潔紙、膠帶、砂布、接著劑等)及各式人(手)孔蓋啟閉費用,已含於光纜接續施工費內,不另給付。
¶ 4.2.9 光纜空芯測試費
開工後承包商應立即辦理光纜剩餘芯數狀況之調查與測試,並彙整測試結果,據以規劃設備所需芯數及繪製芯線配分圖。承包商須提供各交控機房之GIS座標。光纜空芯測試費,以「式」為單位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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