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121 鋼橋製作及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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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5121章 鋼橋製作及架設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橋製作及架設之鋼料供應、製作、組立、搬運、架設及檢驗等相關規定,凡設計圖說及其他契約文件內所規定者均屬之。
¶ 1.2 工作範圍
本章適用於橋梁鋼構造之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 1.3.2 第09972章—鋼橋油漆
¶ 1.4 相關準則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710 鋼銲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
(2) CNS 11049 射線檢測法通則
(3) CNS 11226 碳鋼熔接件射線檢測法
(4) CNS 11378 銲道磁粒檢測法
(5) CNS 11401 鋼對接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6) CNS 12668 鋼熔接縫超音波探傷試驗法及試驗結果之等級分類
(7) CNS 13021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6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Rolled Structural Steel Bars, Plates, Shapes, and Sheet Piling (2) ASTM A36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ructural Steel (3) ASTM A29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Steel Bars, Carbon and Alloy,Hot-Wrough (4) ASTM A30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Bolts, Studs,and Threaded Rod 60,000 PSI Tensile Strength (5) ASTM A435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traight-Beam Ultraso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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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ation of Steel Plates (6) ASTM A572 Standard or High-Strength Low-AlloyColumbium-Vanadium Structural Steel (7) ASTM A673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Procedure forImpact Testing of Structural Steel (8) ASTM A709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Steel for Bridges
(9) ASTM F3125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High Strength Structural
Bolts and Assemblies, Steel and Alloy Steel, HeatTreated, Inch Dimensions 120 ksi and 150 ksi MinimumTensile Strength, and Metric Dimensions 830MPa and
1,040 MPa Minimum Tensile Strength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Bridges 1.4.4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 Structural Welding Code-Steel (2) AWS D1.5 Bridge Welding Code 1.4.5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B 0601 Geometrical Product Specification (GPS) -- Surface
Texture: Profile Method -- Terms, Definitions and Surface Texture Parameters 1.4.6 本節規範未規定事項,依序以下列規範於訂定契約時之最新版規定辦理。 (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 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3) 交通部"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及修正相關規定及解說。 (4)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規範”。 (5)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公路橋梁標準規範。 (6)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鋼結構銲接規範。 (7) 日本道路協會“道路橋示方書.同解說”Ⅱ鋼橋編。 (8)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鋼結構銲接規範(D1.1)。 (9) 美國鋼結構學會(AISC):鋼結構施工手冊。
¶ 1.5 資料送審
¶ 1.5.1 材料送審
¶ 1.5.2 鋼結構製造廠商資格
(1) 除特訂條款另有規定外,所有製作本標工程鋼結構之製造廠商應具備
表1之設備,經工程司現場查驗設備裝妥核符,專業人員須繳驗表1第8項所列各項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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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擔任本工程鋼結構製造專業人員須全程參與,配合製作進度,確實負
責鋼結構圖說查核、製作之監督與各種檢測等工作。前述專業人員除須符合表1資格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鋼結構生產過程中各項工作紀錄、報表等,專業人員均應查核簽認,必要時應陪同工程司至現場查驗。
B. 專業人員如簽認不實或鋼構製作施工品質不良,經通知修正有拖延或不辦理者,則取消該專業人員從事本工程之資格。
C. 專業人員如遭取消資格或異動時,應於工程司規定之期限內將遞補人員相關資料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執行工作。
(3) 承建之鋼結構工廠應為承包商自營之鋼結構製作工廠或與承包商有
正式合作契約,並經法院公證之鋼結構製作工廠。
¶ 1.5.3 施工計畫書
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書,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總則
(2) 工程概要
(3) 施工人員、組織、資歷
(4) 工廠製作計畫
(5) 鋼橋安裝架設計畫
(6) 接合作業計畫(包含銲接及栓接作業)
(7) 拱度、撓度計算及精度控制計畫
(8) 品質管理、檢查
(9) 其他工作配合事項
(10)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5.4 施工製造圖(包含安裝圖及臨時性構造物工作圖)
(1) 施工製造圖:依設計圖說繪製,並註明下列各項資料:
A. 構材之斷面尺度、重量、編號、表面處理方式及相關位置。
B. 配件(含吊耳)之尺度、位置、數量及編號。
C. 螺栓之孔徑大小、位置、數量。
D. 銲接之型式、尺度、長度及相關技術以利銲接之控制。
E. 螺栓或銲接是否為廠製或現場施工及其他注意事項。
F. 與設備工程相關之附屬五金、鋼筋穿孔、臨時五金、設備穿孔、預埋螺栓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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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承建鋼橋須具備之主要施工機具及條件
| 項目 | 機具名稱 | 數量 | 附註 | |
|---|---|---|---|---|
| 1. | 油壓式壓床(HYDRAULIC PRESS) | 1 台 | 800T 以上 | |
| 2. | 數字控制劃線機(N.C. MAKING MACHINE | 1 台 | ||
| 3. | 自動瓦斯截切機(AUTOMATIC GAS CUTTING MACHINE) | 4 台 | ||
| 4. | 電銲機(WELDING MACHINE) (1) 潛弧電銲機(SUBMERGED ARC WELDING MACHINE) (2) CO 電銲機(CO GAS SHIELDER WELDING MACHINE) 2 2 (3) 交直流電銲機(AC OR DC ARC WELDING MACHINE) (4) 工地用自動電銲機(MANIPULATER METHOD AUTOWELDING MACHINE) | 8 台 6 台 15 台 4 台 | 1,000A | |
| 5. | 噴砂處理設備(SHOT BLAST EQUIPMENT) | 2 組 | ||
| 6. | 試驗設備(TESTING EQUIPMENT) (1) 萬能試驗機(UNIVERSAL TESTING MACHINE) (2) 放射線透過檢驗機(RT TESTING MACHINE) (3) 超音波探傷機(ULTRASONIC TESTING MACHINE) | 1 台 1 台 2 台 | ||
| 7. | 架空吊車 | 2 台 | 20T 級以上 | |
| 8. | 專 業 人 員 | (1) 大專土木等相關科系畢業,具鋼構橋梁經驗5年以上者至少2名。 (2) 大專機械等相關科系畢業,具鋼結構經驗5年以上者至少2名。 (3) 具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非破壞檢測協會或經認可之國外相關機構評鑑 符合液滲、磁粒、射線及超音波檢測中級以上檢測師資格者至少2名, 初級檢測師資格者至少2名。 (4) 具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非醫用放射物質及可發生游離放射設 備操作執照之操作員至少2名。 以上所列專業人員(1)、(2)項須為廠商專任人員,(3)、(4)項得為廠商專任人 員或簽有擔任本工程之聘用契約書。 |
(2) 安裝圖標示構造物之方位、構件之編號,及其相關位置、尺度、工地接合位
置、順序及其注意事項,必要時應提供吊裝重量、重心位置及順序。
(3) 工作圖依本章規定屬於臨時性構造物或工作,例如:本章所需鋼結構體支撐
工作相關之細部、施工方法及尺度、材料等圖說、文件資料。
¶ 1.5.5 工廠製作計畫書
承包商應按設計圖樣及本章規定,編製鋼橋鋼結構部分之工廠製作計畫書、預定進度表及繪製施工詳圖,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得進行鋼結構放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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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切及製作。工廠製作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並具體說明:
(1) 材料
(2) 加工:裁切、組立、銲接、整修、鑽孔
(3) 試拼裝
(4) 防銹處理、塗裝計畫
(5) 品質控制方法
(6) 各項工作所需之工作人員、機具、設備等
¶ 1.5.6 銲接計畫書
(1) 工廠銲接計畫書
A. 銲接作業施工概述(工程位置、路線名稱、工程概述、工期、工程施工配置圖、橋梁構造示意圖、施工標準等)。
B. 銲接施工組織表(銲接施工管理制度、銲接品質管理負責人、銲工、銲接機具管理負責人員)。
C. 銲工(人名、資格、資歷及其擔任之工作項目等)。
D. 鋼板及銲接材料管理(鋼板種類、擬使用銲材名稱、銲材之保管與使用方法)。
E. 銲接及其檢驗設備管理(擬使用之機具名稱、數量、配置等)。
F. 開槽形狀及其容許誤差與超出容許值時之修正方法。
G. 銲接起點、終點及交叉部處理方法。
H. 銲接前準備作業(背墊板設置方法、邊端接板 End Plate之設置方法、開槽面之保護與清潔措施等)。
I. 組立方式(立步驟、方法、注意事項、組立精度、試拼裝方式及銲接引起之變形預估及對策)。
J. 組立要領(組立順序、支撐方式、組立用臨時夾具之形狀、使用方法、銲接完畢後之處置方式、開槽形狀調整方式、臨時固定銲之使用方法)。
K. 銲接作業方式(施工順序、銲接姿勢、鋼材規格、銲接條件、預熱及銲接溫度控制與量測方法、銲接入熱量、銲接方法、銲接程序、銲道表面處理方法等)。
L. 銲接試驗計畫
M. 銲接檢查(檢查方法、檢查時程、外觀檢查、內部銲接缺陷檢查等)。
N. 銲接修補方法(不合格銲道剷除之方法、變形矯正方法等)。
O. 銲接時作業環境之保護與遮蔽措施(電力設備、防風設備、換氣設備、天候、氣溫及銲接應注意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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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安全與衛生之措施。
(2) 工地銲接計畫書承包商應於開工後,按設計圖及本章之規定,考量橋址環境、作業條
件、架設方法等各項因素,儘速編製本工程鋼結構部分之工地銲接計畫書,送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工地銲接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A. 工地銲接作業施工概述(構造物形狀、工地接頭位置及其種類、工期、工程施工配置圖等)。
B. 工地銲接施工組織表(銲接施工管理制度、銲接品質管理負責人、銲工、銲接機具管理負責人員)。
C. 銲工(人名、資格、資歷及其擔任之工作項目等)。
D. 鋼板及銲接材料管理(鋼板種類、擬使用銲材名稱、銲材之保管與使用方法)。
E. 工地銲接及其檢驗設備管理(擬使用之機具名稱、數量、配置等)。
F. 開槽形狀及其容許誤差與超出容許值時之修正方法。
G. 工地銲接起點、終點及交叉部處理方法。
H. 工地銲接前準備作業(背墊板設置與拆除之方法、邊端接板 EndPlate設置方法、開槽面之保護與清潔措施等)。
I. 組立方式(組立步驟、方法、注意事項、組立精度、試拼裝方式及銲接引起之變形預估及對策)。
J. 組立要領(組立順序、支撐方式、組立用臨時夾具之形狀、使用方法、銲接完畢後之處置方式、開槽形狀調整方式、臨時固定銲之使用方法)。
K. 強力螺栓栓緊作業與銲接施工之順序。
L. 工地銲接作業方式(施工順序、銲接姿勢、鋼材規格、預熱及銲接溫度控制與量測方法、銲接入熱量、銲接方法、銲接程序、銲道表面之處理方法等)。
M. 工地銲接試驗計畫
N. 工地銲接檢查(檢查方法、檢查時程、外觀檢查、內部銲接缺陷檢查等)。
O. 工地銲接修補方法(不合格銲道剷除方法、變形矯正方法等)。
P. 工地銲接時作業環境之保護與遮蔽措施(電力設備、防風設備、換氣設備、照明設備、工作架設備、天候、氣溫及銲接應注意之事項與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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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安全與衛生之措施。
(3) 銲接計畫書所述銲接方法、銲接順序、銲接材料、開槽形狀及其許可
差、背墊材料及其裝設方式等項,應於施工前以銲接試驗證實是否合乎品質需求。
¶ 1.5.7 鋼橋安裝架設計畫書
(1) 承包商於鋼梁現場架設安裝前,應參照設計示意圖說及自身設備及能
力等因素,自行決定現場安裝與架設方法,並對鋼橋施工階段之結構應力及鋼梁拱度等作詳細計算後,將計算結果及架設方式詳細編入鋼橋架設安裝計畫書,送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2) 承包商應根據前送經核可施工計畫書所列原則,將安裝及架設方法、
步驟,使用機具之性能,擬設立之臨時支架或門型塔架、臨時斜撐及一切為架設本鋼橋所需各項圖說及結構計算書等,詳細編製鋼橋安裝架設計畫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得進行鋼橋之安裝與架設工作。如工程司認為該計畫書與設計原則有不符之處,應予重編時,承包商應即照辦,若因而影響工期時,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 承包商於鋼梁現場架設安裝前,應考量工地交通實況,與當地有關機
關報備或協調。
(4) 鋼橋安裝架設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A. 工程概述
B. 架設施工組織表
C. 架設要領(測量計畫、架設方式、步驟等)
D. 架設計算(細計算施工階段之鋼橋整體與局部結構應力及所需加固措施並檢核架設構造物、架設機具之安全性與穩定性及架設中之變形與預拱值等)
E. 安裝、架設之構造物與架設機具(構造物設計圖、架設機具名稱、數量及其配置圖等)
F. 施工中耐震及抗風之安全性檢核
G. 安全措施
H. 工地銲接施工要領(含支撐、加固措施等)
I. 相關施工作業配合說明
J. 施工管理(建造完成形狀管理、品質管理等)
K. 工程詳細進度表
¶ 1.5.8 工作人員、機具設備及工程經歷
(1) 承包商應指派具5年以上鋼結構施工經驗之專任工程師至少2人常駐
工廠與工地負責辦理各項施工事宜,人員相關資料應先報請工程司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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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2) 部分工程如確有分包必要時,承包商應將分包廠商詳細資料,包含廠
商名稱、負責人姓名、經主管機關核准承包鋼結構工程之營業執照字號、主要工作人員名冊、機具設備表以及過去3年內承建類似本分包工程之經歷等,於施工前報請工程司核可,否則不得分包。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鋼板及型鋼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鋼板及型鋼等鋼料須採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CNS)、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規格或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規格之新品。
(2) 每批進場鋼料,無論其為國產品或進口貨,承包商均應將原製造廠商
出具包含下列各項試驗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送請工程司查驗。
(3) 進場品質檢驗
A. 進場鋼料於裁切前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核對鋼料並抽取樣品辦理試驗,試驗其材質是否符合所用材料規範之有關規定。抽驗之取樣頻率為ASTM A6規定原製造廠取樣數量之50%。檢驗不合規定之鋼板須再試驗時,依ASTM相關規定辦理。
B. 19mm 或以上厚度之鋼板應依ASTM A435 超音波探傷檢查規定,逐片查驗鋼板內有無不符合AWS 有關規定之夾層(Lamination)
存在並出具書面試驗報告。
a.鋼料於裁切前應依適當數量分批,再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核對鋼料資料後,由每批隨機抽取5%樣品(且不得少於2片)辦理品質檢驗。
b.若有任一試樣不合格,該批鋼板應即將檢驗頻率由5%增加為10%(且不得少於4片,所需增加之試驗費用不另給付),直至連續5批合格再恢復為5%檢驗頻率。
c.本項試驗於本工程進行中,任意累計3次檢驗不合格時,顯示製造廠檢驗不確實,承包商須另擇材料供應商。
(4) 鋼板厚度許可差應符合ASTM A6有關規定。板厚不足時,其許可差不
得大於設計板厚5%。鋼板表面若有缺陷,應依3.3.2 款中表10“銲接缺陷之整修”規定辦理。修補後之鋼板厚度應在前述許可差規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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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工程使用之ASTM A709規格鋼板應辦理Charpy V-notch tests,其試
驗條件依ASTMA709-05 表10規定辦理,Impact Testing Temperature應符合Zone 1要求,取樣頻率依ASTM A673 第5.1 節 Frequency (H)
辦理。
(6) 承包商應將檢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得使用
。凡試驗不合格之鋼料,即視為不合格品,承包商應即遵照工程司指示運離工地,不得延擱。
(7) 第(2)項所述進場前檢驗費用包含於「鋼橋」項目之材料單價內,第
(3)~(6)項所述進場檢驗費用包含於「材料試驗及檢驗」項目中。
(8)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本工程鋼橋維修步道、鋼橋墩爬梯及防墜蓋板
等所用鋼料,須符合ASTM A36規定。
¶ 2.1.2 銲接材料
(1) 銲蕊、熔劑及銲條等銲接材料,除設計圖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所使用
之鋼料規格及銲接型式,採用符合規範規定之最適用材料。銲接材料應符合表2之規定。
(2) 承包商應依:AWS D1.1 CHAPTER 4 Part B及Part D規定辦理相關試驗
並提出材料試驗報告,送請工程司核定後始得使用。
¶ 2.1.3 強力螺栓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者外,強力螺栓應為符合ASTM F3125 Gr. A325
TYPE 3摩擦式螺栓之新品,並以其標準尺度作為計量依據,為施工及監督方便以確保工程品質,須採用具有自動控制軸力功能之螺栓。
(2) 承包商可採用在國內已有鋼橋使用實績之外國原裝進口貨,亦可採用
符合規範規定之國產品,惟國產品之製造廠須為符合國際品質管理要求(I.S.O.)工廠,具有該產品功能之全程試驗及成品檢驗設備,能提供試驗及檢驗作業者。
(3)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及電動
栓緊機具,送請工程司查驗,並會同工程司取樣送經認可之檢驗機構試驗,合格後始得使用。承包商並應將鎖緊軸力測試使用之設備及方法,於施工前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 2.1.4 基礎錨碇螺栓
(1) 基礎錨碇螺栓(含螺帽及墊片),除設計圖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ASTM
F1554 Gr.36規定。
(2)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送請
工程司查驗,並會同工程司依每1尺寸取樣1支送經認可之檢驗機構試驗,合格後始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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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銲接材料品質要求 鋼料規格要求 銲接材料要求
| 鋼料規格要求 | 銲接材料要求 | ||||
|---|---|---|---|---|---|
| 鋼料規格 | 最小降伏強度 (ksi) | 拉力強度 (ksi) | 銲條 | 最小降伏強度 (ksi) | 拉力強度 (ksi) |
|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 36 36 | 58~80 58~80 | 掩弧銲(SMAW) AWS A5.1 或 A5.5 E70xx 潛弧銲(SAW) AWS A5.17 或A5.23 F7x-Exxx-x 氣體遮護電弧銲(GMAW) AWS A5.18 ER70S-X 包葯銲線電弧銲(FCAW) AWS A5.20 E7xTx-x | 60 60 60 60 | 72 min. 70~90 72 min. 72 min. |
| ASTM A572 Gr.50 ASTM A709 Gr.50 | 50 50 | 65 min. 65 min. | 掩弧銲(SMAW) AWS A5.1 或A5.5 E7015, E7016, E7018 E7028, E7015-X 潛弧銲(SAW) AWS A5.17 或A5.23 F7x-Exxx F7xx-Exxx 氣體遮護電弧銲(GMAW) AWS A5.18 ER70S-X 包葯銲線電弧銲(FCAW) AWS A5.20 E7xTx-x | 60 60 60 60 | 72 min. 70~90 72 min. 72 min. |
| 附註:(a) 兩種不同降伏強度之鋼材銲接時可使用低強度鋼種適用之電銲條,但若高強度鋼種必須使用 低氫素型銲條者除外。 (b) 若電銲為消除應力(Stress-relieved)者,則電銲淤積物成份之釩(Vanadium)含量不得超過 0.05%。 (c) 厚度超過25mm 之Gr.36 鋼板及任何厚度之Gr.50 鋼板必須使用低氫素型銲條。 (d) 電銲條必須整箱購買,且其包裝必須防濕,否則應依AWS 規定予以烘乾處理方得使用。 (e) 未詳列部分仍應按AWS 規範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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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剪力釘(Headed Stud)
(1) 品質
A. 剪力釘之機械性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B. 剪力釘之化學成分須符合ASTM A29 Gr.1015、1018或1020之標準。
C. 承包商可採用在國內已有橋梁施工實績,並符合規範規定之產品,其製造廠必須為符合國際品質管理要求(I.S.O.)工廠,具有該產品功能之全程試驗及成品檢驗設備,能提供試驗及檢驗作業者。並應附有電弧被覆劑(Arc Shield),銲接時應以原製造廠專用之剪力釘銲槍(Stud Welding Gun)施工。
D.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擬使用產品之有關資料(材質、規格、施工方法及使用實績等)送請工程司書面核可後,方可採用。
(2) 檢驗
A. 剪力釘應提出原製造廠之檢驗合格證明,每批以500 支抽取1 支之比例抽樣送往經認可之試驗機構做機械性質試驗,於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採用(不合格時應加倍取樣檢驗)。
B.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先依AWS D1.1 之規定進行剪力釘銲接試驗,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 2.1.6 材料之檢驗及儲存
(1) 使用之材料均應符合設計圖及本章規定。除依規定應檢驗之工作外,必要時工程司可隨時要求檢查所有材料,承包商不得推諉拖延。相關檢試驗費用除另有特別註明者外,均已包含於契約工程費用內。
(2) 進場材料未附原製造廠檢查合格證明書者,工程司得拒絕進場。
(3) 除本章及設計圖規定得免驗者外,所有進場材料均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抽樣,送經工程司認可之檢驗機構,依照該材料所屬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及試驗。承包商應將試驗報告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辦理檢驗之檢驗機構應為具取得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所核發該項試驗認證之國內實驗室。
(4) 凡經檢驗不合格材料,承包商應即運離工地,並儘速補進合格材料,如有延誤而致影響契約工期時,應由承包商負全責。
(5) 承包商應將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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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儲存,不得有嚴重生銹或變形、污損等情事。不同材質鋼料,應以塗色等適當方法,予以區別。
(6) 承包商對強力螺栓之包裝、搬運及保管方法,應妥善處理,務期於工地使用時仍能保持製造廠出貨之原裝狀態。
¶ 2.2 工廠品質管理
¶ 2.2.1 剪力釘之銲接
與本章第3.3.1款之規定相同。
¶ 2.2.2 銲接
(1) 天候與本章第3.2.2款(2)~(7)之規定相同。
(2) 銲接部位之缺陷與本章第3.2.3款(13)之規定相同。
(3) 銲接缺陷之整修及變形矯正應變消除與本章第3.3.2款(2)之規定相同。
¶ 2.2.3 工廠製作之主要工作項目
與本章第3.3.4款規定相同。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一般規定
另由他人承包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關聯工程,如電氣配管預埋、管線附掛
等工程,承包商應與之互相保持密切聯繫,並事先協調界面配合施工,以免事後穿鑿拆改。
¶ 3.1.2 銲工要求
(1) 從事銲接工作(包含點銲)之銲工應具政府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發給
之合格執照,且至少有2年以上之電銲工作經驗,並在最近半年內曾從事鋼構工程之銲接工作。
(2) 承包商並應於開工後6個月內依AWS、JIS或DIN等相關規定提出銲工
銲接試驗計畫書送工程司核可後,會同工程司進行試驗,合格之銲工方得從事本工程銲接工作。
(3) 經核可之銲工,於從事銲接工作時,若不遵守規定或銲接品質不符合
要求時,應拒絕其加入銲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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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銲工於從事銲接工作後,應在其作業之銲道旁標註姓名及日期,並做
成表格紀錄,以便工程司按第3.4.2「銲接之檢查」規定定期進行銲道檢查,未標示清楚之銲道成品不得驗收,檢驗結果並作為銲工作業品質評估標準。
(5) 評估單元
A. 工廠及工地銲接部分:以每一銲工在同一工廠(地)內作業之累計銲道長度(以不超過100公尺為原則)或累計作業時數(以不超過7天為原則)為1個「評估單元」。此「評估單元」由工程司於施工後依實際作業情形決定。
B. 若採全斷面工地銲接:以每一銲工在1個鋼橋節塊全斷面工地銲接接頭內之作業長度為1個「評估單元」。
(6) 每一銲工評估結果達下列情形之一時,取消其從事本工程之資格。
A. 單一「評估單元」不合格率超過20%時。
B. 連續2個「評估單元」不合格率皆超過10%時。
C. 連續3個「評估單元」不合格率皆超過5%時。
D. 累計有6個「評估單元」不合格率皆超過5%時。
(7) 被取消資格之銲工,不得再從事本工程銲接工作。承包商應自行尋找
替代者,重新提送銲工名冊,承包商不得要求額外費用,若因而影響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 3.1.3 銲接試驗
(1) 銲接試驗項目應包含以下:
A. 銲工(應由固定銲工執行特定之銲接作業項目)。
B. 鋼板種類、鋼板厚度及銲接材料
C. 開槽形狀、組立精度及容許誤差
D. 銲接起點、終點及交叉部處理方式
E. 銲接引起之變形量估算
F. 背墊板之材料、尺寸及其設置方式
G. 邊端接板之材料、尺寸及其設置方式
H. 開槽面之保護措施
I. 銲接方法
J. 銲接順序
K. 銲接程序
L. 銲接時臨時固定方式之拘束力估算
(2) 銲接試驗應於鋼結構製作加工前進行,承包商應考量施工條件及上述
A.之需求,提出銲接試驗計畫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實施。銲接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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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體製作之銲接工作由工程司就銲工名冊中抽選一位或數位銲工擔任。
(3) 銲接試驗試體之鋼料材質、板厚、銲接方法、銲接程序及銲接條件等
(尤其銲接之姿勢)應與實際橋梁使用者相同,銲接試驗之檢查應符合AWS D1.1規定,包含目視檢查、放射線透過試驗(RT)、拉力試驗、彎曲試驗等項。
(4) 銲接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檢討其原因,並重新試驗。
¶ 3.2 施工方法
¶ 3.2.1 鋼橋鋼構造之製作
(1) 放樣
A. 以使用經認可之電腦程式NC(Numerical Control)數值控制法直接繪線於鋼板為原則,惟承包商仍應僱用在鋼結構工程方面富有經驗之放樣工程師,對必要部分從事放樣工作,並應在地點適當、寬敞之放樣場地施作。
B. 放樣工程師應事先將全部圖樣閱讀瞭解後,繪製必要施工製造圖樣,如有疑義或施工不便須變更等情事,應即時報告工程司核對決定,否則事後發現有錯誤以致不能接合或架設時,一切損失概由承包商負責。
(2) 整體長度所有構材,應依設計圖所示尺度,使用整體長度尺度之鋼料。除設計
圖上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核可,一切鋼料不得續接。
(3) 取材主要構材之取材,應使其主要應力方向與鋼板製造時輾軋方向一致為
原則。
(4) 展直校正
A. 所有鋼料在使用前均應檢查,如有變形等情形,應採用不損傷鋼料之方法予以展直及校正。受損較嚴重之鋼料,不得強行校直,應留作短料使用。
B. 鋼料矯直時,應以機械設備冷彎,或在局部儘量稍加熱後再予矯直,加熱處溫度不得有損鋼料材質。如以加熱矯直,應事先徵得工程司同意,並在其監督下小心施作。
C. 經淬火及回火之熱處理低合金鋼原則上不得使用加熱矯直法校正。
(5) 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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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承包商應依施工製造圖、樣尺及樣板,預估加工中可能產生之收縮、變形及磨平量,將製作上所必須一切資料畫於鋼板上。
B. 在高強度鋼板上或須彎曲加工之軟鋼表面畫線時,不得在鋼板表面上遺留任何永久性畫線痕跡。
(6) 裁切
A. 主要構材應使用自動瓦斯切割,切割面品質應符合表3所列標準。
填板、型鋼及9mm 厚以上之連接板與加勁板等,以使用自動瓦斯切割機切斷為原則。
B. 在特殊情形下,經工程司同意時,可使用機械剪切,惟切斷面應以砂輪磨平,並符合表3所列標準。
表3 構材切割面品質要求
| 構材種類切斷面情況 | 主 要 構 材 | 次 要 構 材 |
|---|---|---|
| 表面粗糙度 | 50 S 以下 | 100 S 以下 |
| 凹陷深度 | 不得有凹陷缺口 | 在1mm 以下 |
| 銲碴(Slag) | 可有塊狀熔碴散佈,但須易於清除不得留有痕跡。 | |
| 上緣之熔融 | 略成圓型,但須平滑 | |
| 附註: 1. 表面粗糙度係依照JIS B 0601 規定為準,如50 S即表示切割面之表面粗糙度為 50/1,000mm 凹凸。 2. 凹陷深度係指自缺口(Notch)上緣至孔底之凹陷深度。 |
(7) 冷彎鋼板如須冷彎,其內側半徑應大於板厚15倍。圓弧內面兩側部分如發
生縐摺應予磨平,如有裂痕,不得使用。
(8) 螺栓孔
A. 承包商應使用符合規範有關規定之鑽孔方法,並於施工計畫書內說明。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螺栓孔應做成空心圓柱狀,孔軸應與構材表面垂直。螺栓孔邊緣應勻整而無破裂或凹凸鋸齒形痕跡。
B. 鑽孔完成後之螺栓孔徑應較螺栓標稱直徑大1.5mm (1/16in),孔徑許可差為+0.5mm (1/48in),但一螺栓群不超過20%螺栓之孔徑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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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可允許至+1.0mm (1/24in)。
¶ 3.2.2 銲接施工一般事項
(1) 所有銲接工作,應依設計圖所示及經核可之銲接計畫書確實辦理。除
經工程司核可,不得任意更改。
(2) 主要構材應採用自動銲接為原則,銲接作業時,對於天候、溫度、濕
度、風速等均應隨時確認,並作成紀錄嚴格管理。
(3) 銲接作業應在室內施工為原則,如需在室外銲接,應顧及溫度、濕度
及風速等因素,以免影響銲接品質。
(4) 氣溫在0℃以下時不得銲接。在炎熱天氣、夜間、工地銲接或其他可
能影響銲接品質之作業環境施工時,應採取適當必要措施,力求獲致與工廠銲接相當之施工條件,確保施工品質。
(5) 雨天或濕度過大時,即使在室內施工,亦應先確認銲接部位之表面及
裡面無殘存水份後,方可銲接施工。
(6) 開槽處受潮時,應將水份完全除去後方可銲接施工,雨天或可能下雨
之天氣,應中止銲接施工。
(7) 風速超過銲接程序(Welding Procedure)所定界限時,應有妥善防風
設備方可銲接施工。
¶ 3.2.3 銲接施工標準及注意事項
(1) 構材組立時,應儘量使用工作架及輔助夾具,俾能以適當姿勢從事組
立前之臨時固定銲接工作。組立施工許可差如表4所列。
表4 組立施工許可差
| 型式 | 容 許 誤 差 |
|---|---|
| 對銲 | 開槽底部之間隔:規定值±1.0mm 以下 板厚方向構材片之偏心:較薄板厚之 10%以下 背墊板密接度:0.5mm 以下 開槽角度:規定角度+10°,-5° |
| 角銲 | 板之密接度:1.0mm 以下 |
(2) 臨時固定銲
A. 臨時固定銲之長度至少應有80mm,角銲尺度應有4mm以上,間距400mm以下。
B. 所有臨時固定銲,應於構材組立完成前,將銲碴刮除潔淨,如發現有開裂現象時,應以掘槽熔切器或其他器具將之剷除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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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為正式銲道之臨時固定銲,應限於無缺陷者,並以儘量少用為原則。
D. 作為正式銲道之臨時固定銲,應由合格銲工施作,所使用之銲材及銲接姿勢,應與正式電銲相同。
(3) 銲接面準備
A. 被銲接面不得有鬆屑、渣銹及油脂等物。施銲前應將銲縫兩邊充份烘乾後,始可施銲。
B. 被銲接面如已油漆者,應將銲縫兩側各10公分寬範圍內之表面任何油漆層,或其他任何妨害正常銲接之雜物刮除潔淨,然後施銲,銲妥後再補做底漆。
(4) 開槽加工開槽應依設計圖規定精確加工,完成面應完整平滑,且不得以人工方
式加工為原則。
(5) 電銲作業電銲作業應以適當之電流、電壓及電銲速度施銲,以使銲料完全熔透
且不發生缺陷,尤其應注意避免電銲起點之熔透不足(IncompletePenetration)與發生夾碴(Slag inclusion)、銲疤(Crater)、龜裂(Crack)及弧擊(Arc Strike)等現象。
(6) 多層銲接多層銲接時,應將各層銲接面之夾碴、銲濺物(Spatter)等清除乾淨
後,再施銲次層銲道。
(7) 對銲對銲施工時,應使面銲與背銲完全熔透成一體,如使用背墊板(Backing
Strip)對銲時,應使第一層銲料完全熔透,且不得有龜裂及夾碴情形發生。
(8) 角銲於鋼件之轉角處終止之角銲,應使銲道繼續轉角至銲接尺度2倍以上
距離後方可終止。
(9) 自動銲接自動銲接施工應注意下列各項:
A. 銲接面及其鄰接部位,在銲接前應徹底清除潔淨,銲接面之黑皮(Mill Scale)應完全除去。
B. 熔劑(Flux)應完全乾燥,並在乾燥狀態下施銲。
C. 將成為正式銲接之臨時固定銲應儘量少用,並應使用被覆劑成份含有機物較少之電銲條施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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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銲接用銲條與熔劑選擇、銲件相互位置、電流與銲接速度等,應經銲接試驗結果檢討後施行。
E. 自動銲接施工不得受電壓變動影響,施工前並應將電銲機調整妥當。
F. 自動銲接施工不得中途切斷電弧產生斷弧現象。若有斷弧情形,銲道斷點應於氣孔雜物清除後,方可再起弧續銲,該銲道並應在斷點前後10cm共20cm範圍內加做非破壞檢驗,以確定電銲品質。
(10) 預熱為防止銲接發生龜裂,應依鋼料種類、銲條種類、銲接方法、接頭形
狀及板厚等,依AWS D1.1 規定在銲接處作適當預熱,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正式銲接時所需最小預熱溫度列入銲接計畫書中,送工程司核可後實施。最小預熱溫度依表5所示為原則。
(11) 邊端接板(End Plate)
A. 所有對銲及翼緣與腹板之角銲工作,應設置與構材同一開槽之邊端接板(End Plate)。
B. 銲接工作之起點及終點,均應在50mm以上之邊端接板上,且不容許銲疤(Crater)延伸至銲件上。
C. 邊端接板於銲接工作完成後,應用瓦斯焰切除,並以砂輪磨平,以防發生缺陷及兩端急冷,且不得損及母材。
表5 最小預熱溫度
| 鋼材規格 | 銲接方法 | 銲 接 處 鋼 板 厚 (mm) | 一般構材 |
|---|---|---|---|
|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 掩弧銲(SMAW) 非使用低氫素型銲條 者 | 19 以下(包含19) 19-38(包含38) 38-64(包含64) | 不需預熱 66℃ 107℃ |
|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ASTM A709 Gr.50 ASTM A572 Gr.50 | 掩弧銲(SMAW) 使用低氫素型銲條者 潛弧銲(SAW)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 19 以下(包含19) 19-38(包含38) 38-64(包含64)) | 不需預熱 10℃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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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對銲之溢餘設計圖上未指定須予磨平之對銲,其「溢餘」如在表6所列範圍內時
,可留置不研磨。惟「溢餘」如超出表列數值時,應使用砂輪將銲道研磨至容許範圍以內,末端部分並應使平滑。
表6 對銲之溢餘(單位:mm)
| 銲接寬度(B) | 溢餘高度(h) |
|---|---|
| B < 15 | h ≦ 3 |
| 15 ≦B < 25 | h ≦ 4 |
| B ≧ 25 | h ≦ 4B/25 |
(13) 銲接部位之缺陷銲接部位不得有龜裂(Crack)、有害之氣孔(Blow Hole)、夾渣(
Slag Inclusion)、重疊銲接(Over Lap)、銲邊燒損(Under Cut)、不整齊之波面及銲疤(Crater)以及尺寸不準等缺陷發生。
(14) 未詳列部分仍應按AWS D1.1 有關規範施工。
¶ 3.2.3 鋼橋安裝架設
(1) 試拼裝
A. 接合鋼筋之長度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應考慮接頭各部尺寸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能密接,並須按該產品施工說明書所示扭矩值鎖緊。
B. 鋼橋在工廠製造完成後,承包商應在工程司之指導下,按照設計圖及施工製造圖樣,在廠內進行試拼裝作業,以檢查製造工作之準確度,並將製造時可能發生之許可差一併予以整修。
C 試拼裝之支撐狀態應與送經工程司核可之鋼橋安裝架設計畫書所訂鋼梁架設方法一致。
D. 主要構材如採用螺栓現場接合時:
(A) 承包商應於試拼裝接合處設置臨時接合螺栓,臨時接合螺栓數量應達設計螺栓數量30%以上,以使接合穩妥。臨時接合螺栓可採用普通螺栓及衝梢(Drift Pin)代替。
(B) 臨時接合螺栓如採用普通螺栓,其直徑應與強力螺栓直徑相同。如採用衝梢,其直徑應大於0.8mm,裝配時並應避免臨時加大孔徑,或使材料扭轉。
(C) 構材組立後,螺栓孔之錯位容許值應在1.0mm(1/24in)以下。螺栓孔之貫通率及阻塞率規定如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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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螺栓標稱直徑 | 貫通標準計 | 貫通率 | 阻塞標準計 | 阻塞率 | |||
|---|---|---|---|---|---|---|---|
| (mm) | (in.) | (mm) | (in.) | (%) | (mm) | (in.) | (%) |
| D | D+0.5 | D+1/48" | 100 | D+2 | D+1/12" | 80 以上 |
E. 主要構材如採用現場銲接接合時:
(A) 承包商應於試拼裝接合處設置臨時組立螺栓或其他臨時組立設施進行試拼裝。
(B) 臨時組立螺栓或設施之位置及細節,依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核可之工廠製作計畫書施作。
F. 構材及試拼裝之準確度應依表8規定為準。
(2) 搬運、架設之檢查
A. 製作完成之構材運往工地前,應用油漆將安裝記號及方向記明,重量超過5公噸之構材,應將其重量及重心位置標明於明顯易見處以利安裝。易受損之構材,在搬運前應妥為包紮,包紮方法應先取得工程司認可。
B. 構材現場安裝方法應與工廠試拼裝時之支承狀態一致。
C. 任何構材臨時放置工地時,應使構材不與地面直接接觸,並防止由於臨時支架滑倒或與其他構材相碰而損傷。
D. 較長構材在架設就位前,應於適當之距離設置支架支持,以免因本身靜重產生永久性變形。
E. 吊裝用之機具、鋼索及其他臨時設備,在開始安裝架設前,應報請工程司查驗,如工程司認為應更換或增添某種機具設備時,承包商應即照辦辦,不得藉詞拖延。
F. 承包商應將架設用臨時吊具之設置位置及其詳圖送請工程司認可後,依本規範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之規定在工廠銲接,鋼橋安裝架設工作完成後,所有臨時吊具之剪切,不得損及鋼橋原有構材。
G. 承包商應依照經工程司核可之鋼橋安裝架設計畫書所述作業程序及構材吊裝順序,將所有構材按照吊裝符號細心安裝與架設,不得有損傷鋼材等情事。
H. 構材接觸面應於安裝架設前清理潔淨,不得附著油脂或其他污物。
I. 安裝物之臨時固定螺栓,應有設計螺栓數之1/3至1/2,視所使用之安裝與架設方法所需,由承包商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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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構材吊裝完成,正式完成連接接頭前,應檢查上拱度(須預估連接可能引起之變形)、孔徑準確度及各接合構材尺度之精確度等,並詳細檢查構材吊裝完成後之形狀,須與設計圖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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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檢測項目 | 項 目 | 許 可 差(mm) | 備 註 | 測 定 方 法 | |||||||||
|---|---|---|---|---|---|---|---|---|---|---|---|---|---|---|
| 1 | 構 材 準 確 度 | 翼緣寬度 b(m) | ±2 b≦0.5 | 左欄所示 b 值,代 表 b, h 及 b' | b b h I 型板梁 h 桁架構材 b’ | |||||||||
| 腹板高度 h(m) | ±3 0.5<b≦1.0 | |||||||||||||
| 腹板間隔 b'(m) | ±4 1.0<b≦2.0 ±(3+b/2) 2.0<b | |||||||||||||
| 2 | 板之平 面度δ (mm) | 鋼梁及桁架之腹 板 | h/250 | h:腹板高度(mm) | w δ | |||||||||
| 箱型梁及桁架之 翼緣,鋼床板等 | W/150 | W:腹板或加勁材間 之間隔(mm) | ||||||||||||
| 3 | 翼緣之正值精度 δ(mm) | b/200 | b:翼緣寬度(mm) | b/2 δ | ||||||||||
| 4 | 構材 長度 L(m) | 板梁 | ±3 L≦10 ±4 L>10 | w:車道寬度(m) | L L | |||||||||
| 桁架、拱橋等 | ±2 L≦10 ±3 L>10 | |||||||||||||
| 伸縮縫 | -5~+10 L≦10 -5~+(5+w/2) L>10 | |||||||||||||
| 5 | 受壓構材之精度 δ(mm) | L/1,000 | L:構材長度(mm) | δ L | ||||||||||
| 6 | 鋼橋 墩柱 | 墩柱與基礎底板 之垂直度 δ(mm) | B/500 | B:柱底板寬度(mm) | δ B | 墩柱 柱底板 | ||||||||
| B | ||||||||||||||
| 7 | 基礎 底板 | 孔之位置 | △b=±2 | b:孔中心間距(mm) | b d | +△b | ||||||||
| 孔徑 | 0~5 | d:孔徑(mm) |
| 墩柱 | ||
|---|---|---|
| 柱底板 | ||
| δ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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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構材及試拼裝之準確度(續)
| 項次 | 檢測項目 | 項 目 | 許 可 差(mm) | 備 註 | 測 定 方 法 | ||||||
|---|---|---|---|---|---|---|---|---|---|---|---|
| 8 | 試 拼 裝 準 確 度 | 全長或跨徑 L(m) | ±(10+L/10) | 全長 全長 L L L L | |||||||
| 9 | 梁或桁架之中心距離 B(m) | ±2 b≦0.5 ±4 B≦2 ±(3+B/2) B>2 | B | ||||||||
| 10 | 主構材之組立高度 H(m) | ±5 H≦5 ±(2.5+H/2) H>5 | H | ||||||||
| 11 | 主 梁 及 主 桁 架 之 偏 距 δ(mm) | 5+L/5 L≦100 25 L>100 | L:測長(m) | 主梁 δ L | |||||||
| 12 | 主 梁 及 主 桁 架 之 反 拱 δ(mm) | -5~+5 L≦20 -5~+10 20<L≦40 -5~+15 40<L≦80 -5~+25 80<L≦200 | L:主梁及主桁架之 長度(m) | δ L | |||||||
| 13 | 主梁及主桁架在橋端部之 偏差 δ(mm) | 10 | δ 主梁 | ||||||||
| 14 | 主梁及主桁架之正直精度 δ(mm) | 3+h/1,000 | h:主梁及主桁架之 高度(mm) | δ h |
| 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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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構材及試拼裝之準確度(續)
| 項次 | 檢測項目 | 項 目 | 許 可 差(mm) | 備 註 | 測 定 方 法 | |||||||||
|---|---|---|---|---|---|---|---|---|---|---|---|---|---|---|
| 15 | 試 拼 裝 準 確 度 | 鋼 橋 墩 | 柱之中心間隔、對角 線長 L(m) | ±5 L≦10 | L L | L L L L L L L | ||||||||
| ±10 10<L≦20 | ||||||||||||||
| L−20 ±(10+ ) 20<L 10 | ||||||||||||||
| 16 | 梁之拱度及柱之曲 度 δ(mm) | L/1,000 | L:測線長(mm) | 側面圖 δ | δ δ 正面圖 δ δ | |||||||||
| 17 | 柱之垂直度 δ(mm) | 10 H≦10 | H:高度(m) | δ 側面圖 正面圖 H | ||||||||||
| H H>10 | ||||||||||||||
| 18 | 工 地 接 合 部 分 之 空 隙 δ(mm) | 5 | δ:右圖中 δ1、 δ2 之較大值 | δ1 δ2 | ||||||||||
| 19 | 錨 碇 構 架 | 上面水平度δ1(mm) | b/500 | b:螺栓間距(mm) | b h δ1 δ2 | |||||||||
| 垂直度 δ2(mm) | h/500 | h:高度(mm) | ||||||||||||
| 高度 h(mm) | ±5 | |||||||||||||
| 20 | 伸 縮 縫 | 高度差 δ1(mm) | 設計值±4 | δ1 δ2 | ||||||||||
| 齒形接縫偏差 δ2(mm) | 2 |
| δ | |||
|---|---|---|---|
| 側面圖 δ | δ | δ δ | 正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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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強力螺栓接合
A. 接合面處理接合構材之接觸面,應保持有0.4以上之摩擦係數,所有拼接面(包含墊圈附近)並應無鬆屑、銹碴及其他污物。如為摩擦型連接時,其接觸面不得有油脂及油漆,惟若經工程司核可,得塗布乾膜厚30 μm之無機鋅粉底漆防銹。
B. 接合面空隙構材與續接板(Splice Plate)或連接板(Gusset Plate)接觸面間,不得使用墊料(Gaskets)或可壓縮性材料,栓緊後應互相密接,如接合面無法平直時,應照表9所列方法處理。
| 實際厚度差 | 處理方法 |
|---|---|
| <1mm 以下 | 不必處理 |
| <3mm | 相差部分切削成漸斜坡度(Taper) |
| ≧3mm | 加墊片(Filler) |
C. 螺栓墊圈(WASHER)規定:
構材與螺栓及螺帽接觸部分之表面,對垂直於螺栓軸所形成之斜度,如小於1:20 時,可採用平墊圈,如大於1:20 時,應使用硬化斜削墊片以調整螺栓軸心線偏量。斜削墊片須為漸變厚度之方形或矩形鋼墊片。
D. 栓緊順序螺栓群之栓緊工作,應如附圖所示,由中間逐漸向兩端進行,並分兩次以上栓緊完成為原則。如使用TS 或TC 型強力螺栓時,扭力控制部件應於第二次栓緊時方得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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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栓緊順序
E. 基礎錨碇螺栓安裝
(A) 基礎錨碇螺栓裝設於正確位置後,應以錨板及固定架等充分固定,以防止澆置混凝土時受衝擊而移動。基礎錨碇螺栓之埋設方法,承包商應於施工前送請工程司核可。
(B) 螺栓安裝精度應符合本章3.2.3款規定,如超過許可差時,承包商應提出適當可行矯正方法,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C) 螺栓安裝後,應有適當保護措施,以防止銹蝕、彎曲及其他損傷等。
(D) 底板與混凝土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預留適當空隙,並於安裝後以無收縮性水泥砂漿將空隙確實填滿。
(E) 基礎螺帽鎖固a. 在柱基板下充填砂漿充分硬化後,螺帽鎖固要使所有的螺
栓張力能均勻鎖固。如導入軸力或鎖固方法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如無特別指定時,為使螺帽能確實鎖固,則依b.之順序將螺帽鎖固。
b. 使用扳手一次鎖固 → 做記號 → 二次鎖固螺帽。
c. 基礎螺栓之螺帽在柱腳露出時應為雙重螺帽(Double nut)
,如埋設於混凝土時,一般均為單層螺帽。
¶ 3.3 現場品質管理
¶ 3.3.1 剪力釘銲接
(1) 銲接剪力釘之鋼板面應處理清潔,不得有油漬、水份及其他污雜物。
鋼板預熱溫度及銲接施工應依AWS D1.1 規定辦理。
(2) 本節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AASHTO Division Ⅱ-Construction §11.3.3
節及AWS D1.1 等有關規定辦理。
¶ 3.3.2 銲接
(1) 工地銲接臨時固定設施(如 fitted Bolts、welded butt strap 等)應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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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因銲接引起之收縮應力,但不致因過度之拘束力產生殘留應力。
(2) 銲接變形矯正及應變消除
A. 構材因銲接而引起變形時,應用壓平法或瓦斯加熱法矯正消除。
B. 用加熱法矯正時,鋼材表面溫度不得超過900℃,亦不可在赤熱狀態時用水冷卻。若為熱處理低合金鋼,則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750℃,且須於空氣中自然冷卻或冷卻至600℃以下再用水冷卻。
C. 銲接變形矯正及應變消除應於鍍鋅前實施至符合表10規定,構材鍍鋅後不得用瓦斯加熱法矯正。
¶ 3.3.3 工地架設之主要工作項目
(1) 工廠內製作及工地架設之主要工作項目,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檢查。
工程司亦可以書面通知承包商會同檢查其認為有必要之工作項目,承包商不得拒絕。
(2) 凡有連貫性之工作項目,若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要求時,承包商不得進
行次一項目之作業,如有違誤,一切損失概由承包商負責。
¶ 3.3.4 安裝架設之機具及臨時設施
(1) 安裝架設期間所需使用之機具及臨時設施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設
計及使用上之安全。
(2) 為施工所需架設之臨時支撐或門形塔架等臨時構造物,因結構計算錯
誤或安裝架設工作不良,導致任何當事人之生命及財產損失,概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責任,並完全承擔因此所引起之刑事責任,與業主及工程司無涉。
(3) 因上述臨時構造物結構計算錯誤或安裝架設工作不良,導致本工程永
久結構損害及影響工期時,承包商應完全負責賠償。
¶ 3.4 檢驗
3.4.1 剪力釘施工中及銲接完成後之檢驗
(1) 在每次銲接施工前,應至少先試銲2支剪力釘,以檢視電銲機具及銲
槍之操作與調整是否適當,並將試銲完成之2支剪力釘彎曲30°後檢查有無銲接破裂,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繼續進行施工。
(2) 所有剪力釘於施工後,均應經目視檢查,若發現有銲接缺陷之剪力釘
時,應將該剪力釘朝與缺陷相反之方向錘打,或用其他工具彎成15°(與垂直線),若該剪力釘檢驗合格時,即將其留於彎後現狀,不合格之剪力釘應除去重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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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銲接缺陷之整修
| 項別 | 缺陷情形 | 整修辦法 |
|---|---|---|
| 1 | 鋼料表面有明顯傷痕 | 銲接補強並用砂輪磨平,補強銲道長度至 少應有 4cm 以上。 |
| 2 | 鋼料表面有不明顯傷痕 | 用鋼鑿或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 銲接補強,並用砂輪磨平。 |
| 3 | 鋼材邊面之層狀裂痕 | 用掘槽熔切器將板挖至板厚約 1/4 處後銲 接補強,並用砂輪磨平。 |
| 4 | 弧擊(Arc-Strike) | 鋼料表面產生凹痕時,應銲接補強並用砂 輪磨平,補強銲道長度至少應有 4cm 以 上。如僅稍有痕跡時,用砂輪磨平即可。 |
| 5 | 銲接裂痕 | 應將破裂部分全部挖除,查明發生原因 後,改善重銲。 |
| 6 | 銲道表面凹痕 | 用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重銲。 重銲銲道長度至少應有 4cm 以上。 |
| 7 | 重疊銲接(Overlap) | 用砂輪磨平。 |
| 8 | 銲道表面之凸痕 | 用砂輪磨平。 |
| 9 | 銲邊燒損 | 銲接補強後磨平,補強銲道長度至少應有 4cm 以上。 |
(3) 經目視檢查合格之剪力釘,並須以每100支抽取1支之比例,做錘擊彎
曲試驗,試驗不合格時,應加倍取樣檢驗,如再發現有不合格者,該批剪力釘應全部除去重作
(4) 剪力釘去除區域修復
A. 目視檢查或錘擊彎曲試驗不合格之剪力釘應去除更換。但位於構材壓力區之不合格剪力釘,其破壞如在釘桿或熔合區時,可於不合格者附近加植新釘,無需去除該不合格剪力釘。
B. 不合格剪力釘自構材表面去除後,須維持構材表面平整,如因去除剪力釘而產生凹洞,應將受損母材以低氫系銲先修補整平再植銲新釘,新植剪力釘亦須作變曲試驗。
3.4.2 銲接之檢查 所有銲道應先行依CNS 13021 辦理目視檢查後,再辦理下列各項檢查。
(1) 對銲及角銲之內部缺陷檢查
A. 構材之對銲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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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除需自作檢查外,應依表11與其附註所列標準及工程司指示,作放射線透過試驗(RT)及超音波探傷試驗(UT)。
(A) 放射線透過試驗(RT)檢查:
a. 放射線透過試驗(RT)應依CNS 3710、CNS 11226規定辦理。
b. 檢查合格判定標準:拉力邊之銲接屬於二級或二級以上者
。壓力邊之銲接屬於三級或三級以上者。
(B) 超音波探傷試驗(UT) 檢查:。
a. 無法採用放射線透過試驗(RT)檢查處,經工程司核可,得
改依CNS 11401「鋼對接銲道超音波檢測法」規定辦理檢查,惟其等級分類標準應依CNS 12668 之表14規定辦理。
b. 檢查合格判定標準:檢查結果之合格判定標準與放射線透
過試驗(RT)相同。
B. 構材之角銲檢查:
(A) 組成構件翼板與腹板之角銲及各種連結板之角銲,應依CNS11378「銲道磁粒檢測法」實施銲道磁粒檢驗(MT)。
(B) 銲道磁粒檢驗(MT)檢查長度至少為銲道長度之5%以上。檢查位置由工程司指定,惟指定檢查位置之間距應儘量平均,並特別注意轉角處、斷面變化處、節點及較易產生銲接缺陷之位置。
C. 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應加倍取樣複檢,如再發現有不合格,應對所有接頭全部進行檢查。
D. 檢查不合格之銲道,應一律剷除重銲,並再作放射線透過試驗(RT)
或銲道磁粒試驗(MT)進行檢查。
E. 鋼橋墩與主梁及帽梁接合部之銲道檢查規定依設計圖說辦理。
(2) 銲接裂痕之檢查銲道內及其邊緣不得有任何裂痕。裂痕得使用以下方式辦法檢查,視
銲接情形而定。
A. 銲道超音波檢驗法(UT)
B. 銲道射線檢驗法(RT)
C. 銲道液滲檢驗(PT)
D. 銲道磁粒檢驗(MT)
E. 肉眼察看(V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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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放射線透過試驗檢查適用標準
| 構 材 種 類 | 每一檢查群之攝影張數 | ||
|---|---|---|---|
| 抗 拉 構 材 | 每一接頭一張 | ||
| 抗 壓 構 材 | 每五接頭一張 | ||
| 抗 彎 構 材 | 拉 力 邊 構 材 壓 力 邊 構 材 | 每一接頭一張 | |
| 每五接頭一張 | |||
| 腹 板 | 與應力方向垂直之接頭 | 每一接頭一張(拉力側) | |
| 與應力方向平行之接頭 | 每一接頭一張(含端部) | ||
| 鋼 橋 面 板 | 每一接頭一張(含端部) | ||
| 附註:(a) 以材質、板厚、銲接程序、開槽、組立精度、預熱及銲接工銲接型式、 技能等銲接條件相同者,視為同一檢查群。 (b) 以一板對銲一板為一接頭。 (c) 照相底片每張尺度以 3.5in×12in 為原則。 (d) 工地銲接檢查另依第(6)目規定辦理。 |
(3) 銲道表面之檢查
A. 主要構材之對銲及組合斷面之T形接頭處,銲道表面不得有凹痕,其他角銲每一接頭或每1m長得允許至多3個凹痕。惟凹痕深度不足1mm時,可以3個凹痕換算為1個。
B. 銲道表面之凹凸,以銲道長度25mm範圍內之高低差表示之。銲道表面上不得有超出3mm以上之凹凸。
C. 角銲之腳長及銲喉厚度,不得小於圖上指定之尺度,惟每一銲接線中(即銲道端部至銲道交叉處,或銲道交叉處至銲道交叉處)
,除兩端各50mm部分以外,銲接長度10%範圍內之腳長及銲喉,均容許有-1.0mm之許可差。
(4) 銲邊之檢查銲邊燒損(Under Cut)深度,不得超出下列標準:
A. 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垂直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差0.3mm。
B. 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平行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差0.5mm。
C. 次要構材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值0.8mm。
(5) 「重疊銲接」之檢查所有銲道均不得有「重疊銲接」(Over Lap)情形存在。
(6) 工地銲接之檢查
A. 放射線透過試驗檢查(RT)應依CNS 3710規定辦理。檢查結果拉力邊之銲道以二級或二級以上為合格,壓力邊以三級或三級以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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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B. 放射線透過試驗檢查(RT)結果,不合格銲接處之附近銲道(橋軸方向之銲道為前後各1m,橋軸直角方向之銲道為前後各0.5m)應加作檢查,若其檢查結果仍不合格時,應將該銲接線(即銲道端部至銲道交叉處,或銲道交叉處至銲道交叉處)全部重檢。
C. 檢查不合格之銲道應剷除重銲,並應檢討不合格原因及改善方法。
¶ 3.5 清理
塗裝工作完成後,油漆施工架、儲料台及容器等均應移出工地。沾在鄰近地面上及附近建築物上之油漆斑點及污痕,均應清除乾淨,承包商並應依照一般規定,將工地清理潔淨。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鋼橋製作及架設,鋼橋,註明規格」,以T為單位計量。
4.1.2 「鋼橋製作及架設,強力螺栓」以T計量。
4.1.3 「鋼橋製作及架設,剪力釘,註明標稱直徑及長度」以支為單位計量。
4.1.4 「鋼橋製作及架設,基礎錨碇螺栓,註明規格」以支為單位計量。
4.1.5 本工程橋梁鋼結構部分之重量計算,應依據「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
AASHTO)公路橋梁標準規範」第11.7.1 款(a)目規定辦理,其計算方式為依據核准之鋼結構製造圖所示鋼板完成淨尺寸(除螺栓孔外,須予扣減裁切、截角及所有開孔尺寸)。
4.1.7 鋼橋塗裝另依第09972章「鋼橋油漆」相關規定計量。
¶ 4.2 計價
4.2.1 「鋼橋製作及架設,鋼橋,註明規格」工作項目契約單價,已包含鋼橋鋼
料之供應、製作、組合、試拼裝、運輸、架設、檢驗、鋼橋與混凝土接觸面之防水處理等,以及依照設計圖安裝與工程司指示,完成本規範所述各項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另無其他給付。鋼料損耗已包含於契約單價內,另無其他給付。
4.2.2 「鋼橋製作及架設,強力螺栓」契約單價已包含強力螺栓及配件之供應、
運輸、安裝、檢驗等,以及依照設計圖安裝與工程司指示,完成本規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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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各項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4.2.3 「鋼橋製作及架設,剪力釘,註明標稱直徑及長度」契約單價已包含剪力
釘之供應、運輸、植銲、安裝、檢驗等,以及依照設計圖安裝與工程司指示,完成本規範所述各項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4.2.4 「鋼橋製作及架設,基礎錨碇螺栓,註明規格」契約單價已包含螺栓及配
件之供應、運輸、安裝、檢驗等,以及依照設計圖安裝與工程司指示完成本規範所述各項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4.2.5 「鋼橋製作及架設,鋼橋,註明規格」分為3階段付款
(1) 鋼板進廠經檢驗合格後,給付該工作項目契約單價20%。
(2) 工廠製造完成,經試拼裝並經檢驗合格後,給付該工作項目契約單價
40%。
(3) 鋼梁運至工地,完成架設及接合工作並經檢驗合格後,給付該工作項
目契約單價40%。
4.2.6 鋼橋塗裝依第09972章「鋼橋油漆」相關規定計價。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鋼橋製作及架設,鋼橋,註明規格 T 鋼橋製作及架設,強力螺栓 T 鋼橋製作及架設,剪力釘,註明標稱直徑及長度 支鋼橋製作及架設,基礎錨碇螺栓,註明規格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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