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附錄四 注意及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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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 年4 月23 日修正)
附錄四 注意及配合事項
1.本規範用詞說明:
(1)依要求執行之嚴格程度,說明如下:
「應」、「不得」表示嚴格,無彈性,具有拘束性。
「宜」表示容許稍有彈性,原則上應如此作;於有正當合理之
理由始得為相異之作為。
「不宜」表示原則上為禁止之立場,於有正當合理之理由始得
為相異之作為。
(2)設計上、下限界定: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之。
例:「40 以上」、「40 以下」均表示包含40。
2.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時,其設計標準應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1 條與「市區道路條例」第18 條之規定辦理。
3.第一篇「總則」6.平均行駛速率有關低流量、中流量及高流量之定
義說明:
(1)設計速率Vd >90 公里/小時:低流量之服務水準等級約為A 或
B,中流量之服務水準等級約為C 或D,高流量之服務水準等
級約為E。
(2)設計速率90≧Vd≧70 公里/小時:低流量之服務水準等級約為
A 或B,中流量之服務水準等級約為C 或D,高流量之服務水
準等級約為E。
(3)設計速率Vd <70 公里/小時:低流量及中流量之服務水準等級
約為D,高流量之服務水準等級約為E。
4.第二篇第一章之車輛轉向軌跡,係將設計車輛以低速(15 公里/小
時)行進轉向、右後輪不打滑之條件下模擬而成,其外前輪軌跡作
為轉向之最小半徑。凡設計速率小於20 公里/小時以下之轉向彎
道、迴轉或槽化設計,宜以車輛轉向軌跡予以檢核。
5.道路設計時依道路用途、分類、等級、地區等所假定行駛的車輛種
類作為設計標準,稱為設計車種(Design Vehicles)。設計車種之選
用,需依照現地條件、交通組成及交叉路口等作不同考量。
6.市區道路如為雙向車道分離設置或設有中央實體分隔設施,則雙向
車道均含內、外側路肩,應依表2.1.1 規定設計內、外側路肩寬度;
道路如無中央實體分隔設施或為標線式中央分隔帶,因無內側路
肩,自無表2.1.1 內側路肩乙欄之適用。
7.第二篇第二章慢車道定義係綜整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頒布「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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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安全規則」第6 條、第95 條、第99 條及第124 條等有關慢車之
定義、汽機車行駛、快慢車道劃設等規定所訂定。
8.環形交叉俗稱圓環(Roundabout),設計時主要之考量因素有:交通
量(3,000PCU 以下)、設計速率、車道寬度、交通島形狀及大小、交
織長度(Weaving Length)、出/進口、坡度、視距及交通管制設施等。
表4.2.11 環形交叉環道全寬係參考值,圓環直徑越小環道全寬越
小,反之則越大。
9.第二篇第四章4.3 節交流道之間距,係指與交流道相交之連絡道間
之距離。在檢核交流道之間交織長度是否足夠時,其計算則係以兩
交流道之鄰近鼻端間距離為準。
10.第二篇第四章4.3 節車道平衡,匯流前後主線車道數之變化應滿
足公式NC≧NE+NF-1;分流前後主線車道數之變化應滿足公式
NC=NE+NF-1,示意圖如下。
11.第二篇第四章4.3 節匝道分匯流區之附圖中,V’為匝道上相應於
其平、縱面線形及速限等幾何、交通條件下,任意一點可達之速
率,非指一固定點。
12.第二篇第五章5.2 節有關腳踏自行車道鋪面之基層、底層深度、
級配粒徑等補充如下:
(1)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與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之面層下
宜鋪設20 公分之碎石級配料底層。
(2)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與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之基層得
使用15 公分由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
經處理後之再生粒料,其上方宜鋪設15 公分之碎石級配料底
層。
(3)前述底層其品質及規格得參考交通部頒布之「柔性鋪面設計規
範」辦理;基層之品質及規格得參考工程會頒布之「施工綱要
規範」辦理。
| 附錄四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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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二篇第六章人行道係參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
準」第16 條及「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第九點條旨所訂
定。
14.第三篇第十章10.1 節,鼓勵大眾運輸為政府政策方向,國際上
交通運輸規劃理念亦同,故設置公車停靠站為運輸規劃趨勢。市
區內於快速道路設置公車停靠站應於路肩外分隔設置;於一般道
路應依本節規定設置。
15.第三篇第十章10.2 節,路邊停車可能影響主路車流,故以運輸
功能為主要導向之快速道路不宜設置路邊停車帶。路邊停車帶多
設置於一般公路與市區共線或公路沿線經社區、具發展潛力地區
之路段。
16.第三篇第十三章,綜整目前國內有關道路下方管線配置原則,中
央及地方相關法令概如:內政部「市區道路地下管線埋設物設置
位置圖說明」、交通部「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內政部「共同管道
工程設計標準」、內政部「市區道路電線電纜地下化建設規範」、
內政部「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台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高雄市「各種道路內埋設管線計劃圖」、各縣市之「市區道路管
理規則」或自治條例、「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
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台北市「道路纜線管路設置
管理辦法」、台北市「電力配置設施設置標準規格與申請程序」
等。基上,國內有關管線工程之法令與規範並不闕如,其整合不
易主要係施工時程、經費分擔、營運管理等協調面及管理面之問
題,尚非設計面,而由於管線特性各異,管線設計規範宜由各不
同管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各管線於道路下之配置原則及其
挖掘埋設,前揭各規定已敷需求,至其必須突出於道路斷面之設
施,因與道路斷面配置(即寬度需求)及人、車行直接相關,為本
章規範重點,爰以「設置原則」及「公共設施設置限制」二節規
範之。
17.第三篇第十三章13.1 節,街道傢俱(Street Furniture)一詞1960
年代出現於歐洲,其定義:「為提供公眾某種服務或某項功能,
裝置在都市公共空間裡的私人或公共物件或設備的通稱」,又稱
街道設施(德國)、都市傢俱(法國)、都市組件、都市設備,可供
分辨城市環境與生活品質良窳之基本判準。亦有較簡略解釋為
「泛指擺設於街道以協助行人於街道進行其活動之各式用具」。
| 附錄四之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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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 年4 月23 日修正)
現代社會裡,街道傢俱已被視為都市景觀之構成要素,不但其功
能、數量、可及性、耐久性與舒適性易受嚴苛要求與批評,其美
學造形、顏色、材料,以及與周遭都市環境之協調搭配,乃至於
設計創意及與市民生活之互動關連,亦同受重視與關切,有時甚
至成為都市公共藝術創作之主題。一般實務上,包括座椅、垃圾
筒、解說設施、郵筒、路名牌、車阻、欄杆或綠籬、花台、時鐘
或溫度計等設施,惟因其種類繁多,材料迥異,且與時俱進,日
新月異,設計殊難標準及規範化。
18.第三篇第十五章15.2.4 節有關三角形槽化島佈設原則及設計型
式、設計步驟,建議參考圖例如下。
| 附錄四之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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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C4.18.1 三角形槽化島佈設原則及設計型式參考圖例
| 附錄四之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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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 年4 月23 日修正)
圖C4.18.2 三角形槽化島設計步驟參考圖例
19.第三篇第十六章16.2 節有關淺根、板根、柱狀支持根之指標性
樹種,建議如下:
(1)淺根:常見樹種如小葉欖仁、黑板樹、莿桐...等。
(2)板根:常見樹種如鳳凰木、吉貝、銀葉板根...等。
(3)柱狀支持根:常見樹種有榕樹、印度橡膠樹、雀榕、垂榕...
等。
| 附錄四之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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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三篇第十六章16.2 節有關大型樹冠喬木及小型樹冠喬木之定
義及指標性樹種,建議如下:
(1)大型樹冠喬木多為闊葉大喬木,一般成樹樹冠幅達6 公尺以
上,常見樹種有榕樹、樟樹、臺灣欒樹、茄苳、楓香、欖仁
樹、風鈴木。
(2)小型樹冠喬木多為闊葉小喬木、針葉木或疏葉型喬木,一般
成樹樹冠幅5 公尺以下,常見樹種有臺灣肖楠、海檬果、臺
灣海桐、福木、厚皮香。
| 附錄四之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