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附錄三 名詞解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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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 年4 月23 日修正)
附錄三 名詞解釋
1.平均行駛速率(Average Running Speed)
係指全部或部分車輛行駛距離的總和除以行駛時間的總和
所得之速率。
2.正常路拱(Normal Cross Slope、Normal Crown、NC)
道路之直線或平曲線極為緩和路段,其車道部分為排水需
求而設置之橫向坡度。
3.反向路拱(Remove Cross Slope、Remove Adverse Crown、
RC)
道路之平曲線路段因設置超高而採用與正常路拱反向設置
之橫向坡度。
4.轉向彎道(Turning Roadway)
槽化路口供轉向且與主線分離之車道。
5.超高漸變率(Superelevation Rate)
規範內之超高漸變率規定係以雙向雙車道為基準計算,且
以行車道中心縱坡基線(PG)為轉軸佈設超高時,所訂定之
超高變化率。
6.單曲線(Single Curve)
單一圓曲線為主體,線形半徑固定之曲線。
7.複曲線(Compound Curve)
同方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大小曲線半徑之圓曲線連接,
中間未設緩和曲線者。
8.同向曲線
單曲線或同向單曲線間設有緩和曲線者。
9.反向曲線(Reverse Curve)
兩組同向曲線之反向組合。
10.服務水準等級(A~F)
服務水準可依據速率、車流密度、佔有率或其他績效指標
進行劃分。目前容量分析之方法將服務水準分成六等級,
分別為A、B、C、D、E 及F 級(2001 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
冊 交通部運研所);一般A 級代表有充分行車自由之狀況,
F 級代表不穩定之壅塞車流狀況。
11.環形交叉(Rotary Intersection)
俗稱圓環,係使車輛循反時鐘方向繞行,以交織代替直接
交叉,為平面交叉之特殊形式。
| 附錄三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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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槽化(Channelization)
以交通島及標線將衝突車輛分開或減少衝突點,引導其行
駛軌跡之方式。
13.側車道
係指設於立體交叉旁之平面道路。
14.基本車道(Basic Lane)
依交通容量分析決定之公路車道數及匝道最少車道數。基
本車道應維持連續性,車道數之變動需經由交流道為之。
15.環道(Loop Ramp)
由主線右外側車道分流後,再以270 度角左轉彎之匝道型
式。
16.半直接式匝道(Semidirectional Ramp):
由主線右外側車道分流後,再以90 度角左轉彎之匝道型式。
17.直接式匝道(Directional Ramp)
由主線右外側車道分流後,再右轉彎之匝道型式。
18.逕流量
係指依逕流係數、降雨強度及集水面積等所推估求得之地
表水量,並用以決定相關排水設施尺寸時之參考。
19.逕流係數
係指逕流量與降雨量之比值。
20.降雨強度
係指單位時間內所降下之雨量。
21.集水面積
係指由集水區邊界所圍繞之面積。
22.設計再現期
設計再現期為設計頻率之倒數;設計頻率係指於決定排水
設施規模所相關之雨量、流量、水位等設計值時,在長時
期內,發生等於或大於該值之機率。
23.路基(Subgrade)與路床(Road-bed)
路基為鋪面結構及路肩之基礎,通常國內慣用於:
(1)挖方或既有高程路段:在路基面下30 公分以內者謂之
路基,超過30 公分者謂之路床。
(2)填方路段:路基面以下75 公分以內謂之路基,超過75
公分者謂之路床。
24.街道傢俱
設置於街道人行道或分隔島,包含座椅、資訊板、電話亭、
| 附錄三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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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燈具、候車亭、公車站牌、郵筒、花台、腳踏自行車
停車架、垃圾桶、消防栓、車阻等供公眾服務使用設施。
25.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通路係指經設計引導,使行動不便者無需借助他人
輔助,可獨立行進、連續不受阻之通行路徑。
26.光束(或光通量)∮,單位:流明(Lumen,lm)。
一流明係由點光源以1 燭光均等光強度放射光線至一公尺
等距離之半球表面一平方公尺面積內之輻射通量。
27.光度(或光強度)I,單位:燭光(Candela,cd)。
由點光源在一立體角內所發射出來之光墅為一流明時,則
該光源之光度為1 燭光。
28.照度E,單位:呎燭光(ft-candela,fc)或勒克斯(Lux,Lx)。
被照體單位面積上所受之光通量。
(1)呎燭光(ft-candela,fc): 一平方英呎受光面內接受一
流明之光通量稱為一呎燭光。
(2)勒克斯(Lux,Lx): 一平方公尺受光面內接受一流明之
光通量稱為一勒克斯。
註:1 ft-candela=10.76 Lux。
29.輝度L,單位:燭光/平方公尺(nit,nt)。
由光源或反光面上之任一點朝觀測方向發射或反射之單位
面積上之光度值。
30.光源效率η ,單位:Lumen/watt。
光源之全光束與輸入電力之比值。
31.照明cu
指實際到達受光面內光束數與燈具光源所輸出之全光束之
比值。
32.維護系數MF
由光源之光強度及路面標誌等之反射能力之逐漸減退以及
燈具等表面之汙染,初期設計時所應考慮之寬容度。
33.光色
光源的光色由色相表、色溫度及分光分佈來表示,而色彩
的三要素表示色的方式中,一般使用孟色耳(Munsell)表色
系表示。
34.光害(Light environment)
干擾性或過量的光輻射(含可見光、紫外和紅外光輻射)對
人體健康及人類生存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總稱。視外照明
| 附錄三之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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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光汙染主要是因建築物之立面照明、道路照明、廣場照
明、廣告照明、標誌照明、體育場和停車場室外功能及景
觀照明產生的干擾光對人、環境、住宅、保護區、農業區、
天文觀測、交通運輸等造成負面影響。
35.參照「交通工程規範」交叉路口之最短視距包括下列三種:
(1)停車視距(Ss):安全停止車輛之視距。
(2)「讓」標誌穿越視距(Dy):次要幹道車輛可依設計速
率安全穿越主要幹道之視距。
(3)「停」標誌穿越視距(Dt)及轉向視距(Dr):次要幹道
車輛從停止線前開始啟動、穿越或轉入主要幹道之安全
視距。與行車速率、駕駛人之反應時間、制動情況及行
車管制型式有關。然沿兩交叉路及斜跨其隅角之視距應
有足夠之長度,俾駕駛人能看清叉路上左右來車,避免
相撞。四種路口管制方式之視界三角如圖C3.35.1 及圖
C3.35.2,平面交叉視界距離規定如表C3.35.1。
| 附錄三之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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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C3.35.1 平面交叉之視界三角參考圖例一
| 附錄三之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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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C3.35.2 平面交叉之視界三角參考圖例二
表C3.35.1 平面交叉視界距離修正表
| 縱坡度(%) | - 4 | - 2 | 0 | + 2 | + 4 |
|---|---|---|---|---|---|
| 修正比例 | 0.7 | 0.9 | 1.0 | 1.1 | 1.3 |
| 附錄三之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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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之一 參考計算公式
1.停車視距
市區道路停車視距包括剎車反應時間(一般情況下建議採
2.5 秒)及剎車距離二部分,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Ss:停車視距(公尺)
V:設計速率(公里/小時)
t:反應時間(秒)
a:剎車平均減速度(公尺/秒平方),為常數3.4(公尺/秒
平方)
其計算結果如表C3-1.1.1(含容許最小值及建議值)。
2.超車視距
市區道路超車視距,公式如下:
Sp = d1+ d2+ d3+ d4
式中:
Sp:超車視距(公尺)
d1:自判斷、反應、初步加速至臨反向車道邊緣期間所行駛之距離(公
尺)。
d2:超車車輛開始加速,在反向車道上以快速超越被超車車輛並返
回本車道所行駛之距離(公尺)。
d1=0.278t1(V-m+at1/2)
d2=0.278Vt2
d3=超車動作完成後,對面來車與超車車輛間之距離,通常採30 公尺
至75 公尺。
d4=迎面來車在2/3 距離。在超越車輛尚未開到與被超車輛相並時,
若發現對面有來車,尚得退回到原來車道而不超越,這段時間約
為超越距離的1/3,得不予計算,只計在超行距離的2/3 時間內
迎面來車所行的距離,同時假設其速率與超車車輛同,故
d4=2d2/3。
t1:自判斷、反應、初步加速至臨反向車道邊緣期間所須的時間,通
常為3.7~4.3 秒。
t2:超車車輛在開始超越至超後返回原車道所須的時間,通常為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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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秒。
a:超車車輛之平均加速率(公里/小時/秒),因車輛機能及速率而異,
通常假定為2.25~2.37 公里/小時/秒。
V:超車車輛平均速率(公里/小時)。
m:超車車輛與被超車輛之速率差,假定為15 公里/小時。
其計算結果如表C3-1.2.1(含容許最小值及建議值)。
3.縱坡長度限制公式
道路縱坡度在4%以上時,其最大長度按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C3-1.3.1(含容許最大值及建議值)。其中設計速率Vd≦50
公里/小時之公路,其連續坡各不同坡度之坡度,得以下列
公式設計:
(Ltj:為連續各坡段之Lo或Li)
Lo:縱坡臨界長(公尺)
Li:縱坡限制長(公尺)
4.豎曲線公式
道路縱坡度變化處,除Vd≦40 公里/小時且相鄰縱坡度代數差絕對值
小於0.5%時得不設置豎曲線外,應以豎曲線連接之。豎曲線最短長
度規定如表C3-1.4.1(含容許最小值及建議值)所示。
(1)凸型豎曲線K 值之計算公式如下:
,故K
(2)凹型豎曲線之K 值之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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