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二十章 其他交通工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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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第二十章 其他交通工程設施
20.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市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應依交通部暨內政部會銜頒布「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辦理。
20.2 安全防護設施
1.道路交通安全防護設施應依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規範」辦理。
2.橋梁欄杆設置應依交通部頒布之「公路橋梁設計規範」辦理。
3.人行道護欄設置應依6.6 節規定辦理。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2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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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收容性供給管道設施
21.1 收容性供給管道
收容性供給管道係指路燈、號誌、電信、固網等容納供給管線之管道。
21.2 一般原則
收容性供給管道設計應考量下列一般原則:
1.經濟性:收容性供給管道斷面型式尺寸應考量管線配置需求及維修空間,並應
協調各類管線單位之最大管線需求數量納入設計。
2.施工性:管路宜於管材外以低強度混凝土圍護,導線管管材一般採用UPVC-E
管、HDPE 管或CD 管。
3.完整性:收容性供給管道之佈設應能完整涵蓋使用戶,並考量與既設管線銜接。
4.使用及維護性:人手孔應佈設於較易開啟、操作檢修便利位置。宜以設置於公
共設施帶或人行道為主,避免車輪滾壓,引上(進)管應妥為考量佈設於用戶
端或公共設施有需求位置,且不妨礙通行,出口處應加封頭。
21.3 管道設計注意事項
1.依據經濟性原則確認之管線數量,得就現有地下空間條件選用適當管道型式,
常見型式為3 支、4 支或6 支管管道,管徑一般採用80mmφ或100 mmφ,適
當間距宜以管墊固定各管,管內應留有尼龍繩,設置參考如圖21.3.1。
2.管線埋設深度為管道內最上層管頂至上方車道、設施帶或人行道表面之距離,
應依道路管理機關規定辦理,一般要求50 公分至120 公分。
3.手孔尺寸應能容納管道並考量操作性,以預鑄式為宜;手孔應視功能需要設置
接地棒,底部宜設置排水孔、以免造成積水。
4.管道在兩座手孔間應儘量採取直線,並避免S 型之雙彎曲。引上(進)管穿越排
水溝時,宜由溝底穿越;需由溝蓋下穿越時,應檢討排水影響並經主管機關同
意。
5.引上管應對準並靠緊建物柱體並規劃可辨識之管蓋,交通號誌設施宜設置引進
管,設置參考如圖21.3.2。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2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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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3.1 收容性供給管道型式參考圖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2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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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圖21.3.2 引上管、引進管配置參考圖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21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