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九章 道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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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九章 道路照明
19.1 一般原則
19.1.1 照明設施之位置
市區道路以設置道路照明為原則,以下路段應設置照明。
1.交流道區域及交叉路口。
2.隧道、涵洞及橋梁下(含人行地下道)。
3.危險或易肇事路段。
19.1.2 照明設計基本要求
1.同一路段之照明設施設計宜求一致。
2.設計時宜重視照明效率、使用壽命及對當地氣候條件之適應性。
3.燈具宜選擇最適合之光束分配,俾能平均分配於所照區域,不致產生黑暗或特
亮等現象,而影響駕駛人之視覺。
4.排除行人之恐懼感,防止並減少犯罪。
5.照明燈具之配置應注意亮度、分佈、眩光、閃爍、引導性等,為車輛及行人之
交通安全著想,以免溢散光束產生光害,對於住宅與農業地區,也應作相同之
考量。
19.2 照明輝度及照度
1.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表19.2.1 道路照明輝度(單位:cd/m2)
| 道路功能分類 | 商業區 | 住商混合區 | 住宅區 |
|---|---|---|---|
| 快速道路 | 1.0 | 0.7 | 0.5 |
| 主要道路 | 1.0 | 0.7 | 0.5 |
| 次要道路 | 0.7 | 0.5 | 0.4 |
| 服務道路 | 0.6 | 0.5 | 0.3 |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9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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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2.2 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註:1.表19.2.2 括弧內為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之平
均照度。
2.工業區之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商混合區。
3.農業區在19.1.1 節之原則下設置照明設施時其輝
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宅區。
4.以上計算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其平均輝度或平均照
度最高不可超過15%。
表19.2.3 服務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表19.2.4 人行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註: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兩者之間可參照表19.2.5 之規
定換算。
| 道路功能分類 | 商業區 | 住商混合區 | 住宅區 |
|---|---|---|---|
| 快速道路 | 15(10) | 10(7) | 7(5) |
| 主要道路 | 15(10) | 10(7) | 7(5) |
| 次要道路 | 10(7) | 7(5) | 6(4) |
| 區域分類 | 商業區 | 住宅區 |
|---|---|---|
| 照度 | 6 | 4 |
| 條件 | 道路分類 | 平均照度基準 |
|---|---|---|
| 與道路接鄰 之人行道 | 商業區 | 10 |
| 住商混合區 | 6 | |
| 住宅區 | 2 | |
| 不與道路接鄰 之人行道 | 人行地下道 | 43 |
| 交叉路口 | 3 | |
| 人行陸橋 | 6 |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9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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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5年4月23日修正)
表19.2.5 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之關係
2.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宜符合表19.2.6 之規定。
表19.2.6 明暗均勻度
3.計算平均照度
依下列公式計算平均照度
F × N × CU × MF
E =
S × W
式中,
E:平均照度,以勒克斯(Lux)為單位。
F:每一盞燈之光通量,流明為單位。
N:照明設施排列係數。
N=1 單側、交錯、中央排列者。
N=2 相對排列者。
CU:照明率。
MF:維護系數。
S:間距,以公尺為單位。
W:路寬或車道寬度,以公尺為單位。
4.照明控制:
在夜間依道路特性及流量可考量調整光源之光通量,降低輝度及照度,以達節
能的效果。
5.光害防制:依CNS 15015 表2 照明環境之建議照明基準或CIE 70 光害防制規定
辦理。
6.行人穿越道照明,應依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辦理。
| 平均輝度1(cd/m2)之平均照度 (Lux) | |
|---|---|
| 瀝青或路面較深色 | 15 |
| 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 | 10 |
| 道路功能分類 |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
|---|---|
| 快速道路 | 大於1:3 |
| 其他市區道路 | 大於1:4 |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9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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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光色及光源
光色及光源規定如下:
1.市區內道路照明燈具之光色應避免與交通號誌燈相混淆。
2.多霧多塵煙地區之道路,宜採用黃色燈光照明,以增加駕駛者透視力。
3.光源:通常使用於道路照明之光源有下列5 種
(1)螢光燈。
(2)低壓鈉氣燈。
(3)高壓鈉氣燈。
(4)複金屬燈。
(5)固態半導體光源。
4.光源之演色性為40>Ra≧20。
Ra:演色性。
5.光源效率之基本光束,宜符合表19.3.1 規定。
表19.3.1 光源之基本光束表
19.4 燈具型式
1.燈具型式宜符合表19.4.1 規定。
| 光束 瓦特數 | 高壓鈉氣燈 (光束 Lm) | 複金屬燈 (光束Lm) |
|---|---|---|
| 70W | 5,500 | 5,300 |
| 150W | 12,000 | 13,300 |
| 250W | 28,000 | 20,000 |
| 400W | 48,000 | 38,000 |
| 1000W | 140,000 | 92,000 |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9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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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4.1 燈具之型式
2.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 度~65 度。
(2)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 度~75 度。
(3)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 度~90 度。
3.燈具之安定器應選擇功率因素達90%以上之高功率安定器。
4.綜合考量市區街道景觀設計,可彈性放寬若干景觀街區道路之燈具型式的設
計,其規定應依16.7 節辦理。
19.5 隧道照明
19.5.1 長短隧道之區分
以照明觀念區分長短隧道時與隧道長度無關。應依隧道之斷面、坡度、線形在正
常交通狀況下加以區分,其原則如下:
1.由隧道進口處無法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長隧道。
2.由隧道進口處可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短隧道。
但基於經濟考慮,隧道之長度未達100 公尺者得視為短隧道。
19.5.2 長隧道之照明
長隧道之照明區分,依路面輝度區分為基本照明、加強照明、夜間照明、緊急照
明及連接道路照明等,宜符合以下規定。
1.基本照明
為隧道無日光時所需之照明,亦即內部區照明,其平均路面輝度,建議如表
19.5.1 所示,輝度與照度之換算係數參考表19.5.2。
| 道路功能分類 | 眩光 | 燈具型式 | |
|---|---|---|---|
| 優先 | 尚可 | ||
| 快速道路 (或較暗之郊區公路) | 少許 | 遮蔽型 | 半遮蔽A型 |
| 主次要道路 | 少許 | 遮蔽型 | 半遮蔽A型 |
| 服務道路 | 容許 | 遮蔽型或 半遮蔽型 | 無遮蔽型 |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9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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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5.1 基本照明之平均路面輝度
註:表19.5.1 即為高壓鈉燈在隧道內透視率在每100
公尺約50%以上時,一般隧道內所需之平均路面輝
度。
表19.5.2 隧道內輝度與照度換算係數
2.加強照明
(1)單向隧道出口端一般狀況不需加強照明。如因斷面、坡度、線形等特殊情
形需加強照明,加強照明輝度值為內部區基本照明之5 倍,但最高為
20cd/m
2,加強照明之長度依車速、線形等情況決定。
(2) 單向隧道入口區分為境界區與漸變區。
a.境界區輝度:為隧道外輝度之5%~10%,設置長度不應小於安全停車
視距。
b.漸變區輝度:依境界區輝度以不大於3:1 之比例,逐漸降至基本照明,
其長度得參照交通工程手冊之規定。
(3) 雙向隧道兩端之加強照明,輝度值同單向隧道入口區。
3.夜間照明
夜間照明之輝度宜不小於進出口連接道路照明。
4.緊急照明
(1)緊急照明應不小於本照明之1/4 以上。
(2)應設置不斷電電源設備供給逃生緊急照明,且至少供電15 分鐘以上。
(3)如考量停電時,得設置發電機供給全額緊急照明。
5.連接道路照明
在夜間時,隧道外之連接道路須予照明,其輝度值應為1cd/m
2 以上,所需照
明長度應大於設計速率行使5 秒之距離或依連接道路之周圍環境、線形等情況
決定。
| 設計速率(公里/小時) | 平均路面輝度(cd/m2) |
|---|---|
| 100 | 9 |
| 80 | 4.5 |
| 60 | 2.3 |
| 40 以下 | 1.5 |
| 路面材料 | 換算係數 |
|---|---|
| 水泥路面 | 9~11 |
| 瀝青路面 | 13~16 |
|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19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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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短隧道之照明
1.短隧道晝間照明,需符合表19.5.3 之規定。
表19.5.3 短隧道晝間照明輝度
2.短隧道夜間照明,應參照長隧道夜間照明之相關規定。
19.6 照明設施之照度測定原則
本規定有關測定人工照明照度時之一般方法,其測定方式依CNS 5065 之規定辦
理。
| 隧道長度 (公尺) | 照明 | |
|---|---|---|
| 無彎曲且 無機車及慢車使用 | 有彎曲、 有機車或慢車使用 | |
| <30 | <20 | 可不設照明 |
| 30~80 | 20~40 | 隧道內需照明處 之輝度應為境界 區輝度之50% |
| 80~100 | 40~100 | 應為境界區之照 明輝度 |
| >100 | >100 | 長隧道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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